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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47:00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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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总会


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

1987年6月8日,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

办法
无偿志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是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表彰无偿志愿献血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办法
(一)无偿志愿献血者,发给无偿志愿献血卡〔内注有献血数量,年、月、日,采血单位(并加盖公章),采血员姓名〕,并授予无偿志愿献血纪念章1枚。
(二)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1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铜质奖章1枚。
(三)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1.6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银质奖章1枚。同时授予中国红十字会荣誉会员光荣称号,发给荣誉会员证书和证章。
(四)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2.4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金质奖章1枚。
(五)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3.4升以上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奖杯。
(六)无偿志愿献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者),因伤病需要用血时,凭无偿志愿献血卡由供血单位提供与本人无偿志愿献血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份,持供血单位的发票,到采血单位报销。
二、几项说明
(一)无偿志愿献血系指献血者在献血单位和本人工作单位均不领取营养费、各种补助费和其他报酬者。
(二)各种奖章、奖杯和无偿献血卡,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计式样,统一制作(全国通用),由县及县以上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血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会领取下发。制作的工本费由采血单位支付。
(三)无偿志愿献血奖励的铜质奖章、银质奖章、金质奖章、奖杯,每种每人只发给1次。
(四)中国红十字荣誉会员证书、证章,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制作,由县及县以上红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会领取下发,制作工本费由采血单位支付。
(五)无偿志愿献血者献血后,由采血单位免费提供一餐适当的点心、饮料。
三、本办法奖励的无偿志愿献血者,系指从1978年起执行国发〔1978〕242号文件以来符合条件的无偿志愿献血者。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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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浙外经贸管出字〔1996〕31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
二、绍兴酒的管理范围
绍兴酒是以鉴湖水为原料、经独特工艺酿制而成的地方特产,对非绍兴生产的黄酒不得冠以“绍兴酒”字样。绍兴酒包括加饭、花雕、女儿红、状元红等。
三、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审核的内容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口合同应真实有效,与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一致。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省内商检机构出具的指定生产出口绍兴酒工厂的商检证。
(五)出口企业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不得与外商共用商标。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日本是绍兴酒出口的主要市场,具有固定的销售网络,原则上由目前经营出口的五家企业经营(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绍兴酿酒集团,绍兴市、县外贸公司,中粮酒饮公司)。
(二)鼓励使用国产材料,客供辅料不得在售款中抵扣;限制出口大坛酒,对原经营出口大坛酒的企业进行数量控制。
(三)鼓励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企业对日本、香港以外市场的出口。
(四)严格控制中外合资生产绍兴酒,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应按规定报批。对已批准的并经外经贸部确认的项目,在资金确已到位并正式投产的中外合资企业,由绍兴市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内协调出口。
五、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
(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包括更改、延期)的审批程序,实行两级审批原则。对日本、香港市场的出口,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签发。对其他市场出口,由经办人先予签发,处领导事后核查。
(二)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打印许可证;打印时应认真核对许可证证面内容是否与有关批件相一致。
(三)出口企业确需撤换证时,应出具经主管经理签字的正式公函说明理由。
(四)发证部门从受理申请表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7月1日)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林涧青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张友渔、李友九、高西江、郭日齐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顾问。
三、任命余叔通、曹海波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顾问。
四、任命李成瑞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五、任命邵天任、陈道生、陈鲁直、沈达明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顾问。
六、任命洪丝丝、徐大同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顾问。
七、任命华联奎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八、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九、免去郑天翔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