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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诚可贵 制度价更高/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6:17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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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诚可贵 制度价更高

唐时华

为了体现农民工的风采,在昆明市第三届农民工“三个十”颁奖晚会之前,昆明电视台的几位主持人特地到“十大杰出农民工”的工作岗位上体验生活,并编辑成短片在颁奖晚会上播放。短片中,奉献在各个行业一线的杰出农民工们既专业又麻利的技能,和主持人外行又笨拙的操作形成鲜明的对比,让台下的观众忍俊不禁。(2008年2月21日《都市时报》)
通过农民工工作岗位的体验,可以让社会更加理解、支持我们的农民工兄弟姐妹。昆明电视台的几位主持人,来到当选“十大杰出农民工”的工作岗位体验,从另外一个角度展示了农民工吃苦耐劳、默默奉献的精神。主持人这样的行为,我们不禁要叫一声:好!
其实,这种转换角色的体验还应当进一步扩大:比如让那些故意开高价处方药的医生去体验一下患者囊中羞涩的处境;让那些整天叫嚣房价过低的开发商去住住整天漏水的筒子楼;让个别高高在上的公务人员去体验一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作风;让打死人的城管人员去体验一下街头小贩的生存感受。这种体验,恐怕比让他们写上一百遍的体会发表一千遍的感言更有实效和意义。
古人常说一句话:将心比心。这就是一种体验,体验是一种形式上的互换,更是一种心灵上的交流。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说的也是类似的道理。同时,昆明电视台主持人的体验,其更深层次的积极意义还在于:作为社会喉舌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理解,具有鲜明的人格感召意义和社会号召意义,它不仅体现一种社会责任感,对国家制度的出台也具有促进意义。这一点,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出台、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就是最好的明证。
在赞赏主持人的体验行为之余,我们还要提出更高层次的期许,那就是制度的建立。一切相关制度甚至法律的制定,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制度化的保护,虽然没有个人的感性化行为感染人,但是却更加理性。在看似模式化的制度背后,往往隐藏着一颗火热的关怀内核。近年来,昆明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为农民工解决了工资拖欠、工伤救助、就业培训、子女就学等困难,并成立了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昆明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放眼全国,打工妹胡小燕、朱雪芹、胡小燕和黑新雯3位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就是我国从政治的高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策和对民众利益的重视,体现了制度建设的强大魅力。
体验诚可贵,制度价更高。愿越来越多的“体验”迅速转化为“制度”,让千万农民工的笑容更加阳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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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气候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的认定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全国茹等诉张建渠等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自然灾害不能当然认定为不可抗力,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采取可行的、谨慎的、合理的措施对灾害进行预防,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法院可以依公平原则判决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案情

2010年7月18日夜,河南省淅川县城遭遇数十年一遇的强降雨。当晚11时40分,李合强见雨势猛,水往屋里涌,便和儿子李丹、侄子李栋一起到父母家排水。路过张建渠家时,李合强、李丹被突然倒塌的张建渠家围墙砸倒。李栋见状奋力呼救,周围邻居赶到现场将李合强、李丹救出。李合强被送往医院后发现已死亡;李丹被邻居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1236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0年8月,李合强的妻子全国茹、父亲李新谦、母亲李凤子及子女李丹、李聪等5人将张建渠家及在张建渠家围墙上架设电缆线的唐良忠和淅川县电业局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李合强、李丹被压在倒塌的围墙下,因唐良忠在围墙上架设的电缆线漏电,致使施救群众没能及时抢救,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要求张建渠、唐良忠和淅川县电业局赔偿2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倒塌的围墙系被告张建渠2005年修建,厚度为24厘米。

裁判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合强、李丹在当晚雨势凶猛的情况下,明知外出有危险,仍然冒雨外出且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惨剧发生,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张建渠家围墙是在当晚极端恶劣的天气因素影响下坍塌的,对此张建渠并不负有过错责任。但事故发生与张建渠修建的围墙坍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基于公平原则,张建渠应对原告方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以2万元为宜。原告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淅川县电业局和唐良忠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该二被告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淅川县法院判决:被告张建渠一次性支付原告全国茹等5原告补偿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合强的死亡为不可抗力造成还是张建渠的院墙质量不合格、唐良忠的电线漏电造成。从实际情况看,本案案发当晚,淅川县突发数十年一遇的暴雨,以致雨水泛滥,张建渠家地势低洼,雨水冲积,其院墙虽为砖筑“二四”(24厘米)墙,合乎一般民用建筑标准,仍被雨水冲、泡倒塌,实为不可抗力,故张建渠对此并无主观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唐良忠家的电线漏电。故上诉人请求张建渠、淅川县电业局、唐良忠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但本案事故与张建渠的院墙倒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物的所有人应对上诉人予以适当补偿。但原审酌定2万元偏低,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和人员死亡的后果,增加为3万元为宜。

南阳中院判决:张建渠一次性支付全国茹等5人补偿金3万元。

评析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恶劣气候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应从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从能否预见角度分析。本案案发当晚,淅川县突发数十年一遇的暴雨,以致雨水泛滥,对淅川的具体影响范围、强度已超出了预期,客观上造成了全区性的洪涝灾害。因此,对于专业气象部门也未能准确预期的大雨,张建渠更无预见能力。

其次,从能否避免角度分析。这里所说的“不能避免”是指侵权人即使采取了一切可行的、谨慎的、合理的预防措施,仍不能预防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张建渠家地势低洼,雨水冲积,其院墙为砖筑“二四”墙,合乎一般建筑标准,可以认为已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最后,从能否克服角度分析。本案中,在大雨来临之前,气象部门未作出预报,张建渠不能客观地预见或知悉险情,不可能采取任何可行的、谨慎的、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预防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总之,本案中的自然灾害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方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的规定,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由双方对损害后果进行分担,是合适的。

本案案号:(2010)淅民初字第127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182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张环宇

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过渡性安置工作,加强对经济租赁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租赁房通过政府建设、市场招租等渠道筹集,实行统一租赁政策,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筹集的经济租赁房应面积适中,产权明晰,保证安全使用。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的管理,其经济租赁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按照统一租赁政策、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租赁管理的要求,负责经济租赁房的招租和经营管理。建设、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物价、公安、街道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租赁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对象,原则上为市中心城区(指外环线以内区域)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第五条经济租赁房租赁标准:一个家庭限定承租1套住房;原则上1人家庭租赁单间住房,3人(含)以下的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3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如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

  因家庭住房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市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超出租赁标准租赁住房,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全额租金,政府不予补贴。

  第六条经济租赁房的租金参照房屋所在地区2004年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价格和楼层、朝向等因素,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租赁管理部门认定。承租人按照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政府按照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

  第七条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负责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请人租赁资格的审核;运营机构负责符合条件申请人的选房、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和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申请人须按所承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缴存租赁保证金,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申请。

  缴存的租赁保证金存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承租人退出经济租赁房时一次性结清本息。

  第九条运营机构应与产权人签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委托租赁协议书》,明确委托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拨付形式、双方权利义务、房屋维修责任等。《天津市经济租赁房委托租赁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经济租赁房权属关系不变,由运营机构经营和管理。从市场上招租的住房,自起租之日起,运营机构每年可留出1个月的全额租金,作为经济租赁房的风险金和管理费,其余租金按约定全部返给房屋产权人。

  第十一条经济租赁房为毛坯住房的,可由产权人做好简单装修,使其具备使用功能;也可由产权人委托运营机构进行装修,相关费用从其所提供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经济租赁房须保证安全使用。房屋产权人负责房屋维修责任的,全额租金按协议约定全部返给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可以委托运营机构负责维修,所需维修费用,按照协议约定从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经济租赁房实行物业管理和集中供热的,其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十四条承租人不得拆改房屋结构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凡违反规定或空置房屋超过6个月或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

  第十五条经济租赁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为3年,租赁期内租金、租赁保证金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对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运营机构可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届时市场指导租金标准重新核定,续租年内承租人实际负担租金按重新核定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每年递增10%,政府的租房补贴相应递减,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市场租金。计算公式为:续租年内个人负担的月租金=重新核定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50%+N×10%)。其中,N为续租年限。

  第十六条运营机构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时,退还承租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本息,其中,利息部分从政府筹集的经济租赁房所收缴的租金中支付。承租人欠缴的房屋租金等,在腾退住房时,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经济租赁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经骗租的经济租赁房,由运营机构收回。

  第十八条对应当腾退住房拒不腾退的,运营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运营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对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和运营机构的租赁、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第二十一条有关申请人租赁资格的认定和经济租赁房申请配租程序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