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最新房地产政策解读/奚正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13:06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新房地产政策解读

奚正辉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该政策可谓空前严厉,政策出台之后的2个月内房价小幅下挫,交易量严重萎缩,但是3个月之后,价格与价格都出现反弹。由于中国的货币政策还非常宽松,经济稳步快速增长,物价也在上涨,故房地产价格没有下调。高房价严重影响了普通居民的居住问题,导致居民居住困难及改善居住困难。而且,高房价导致居民的收入都花费在房屋上,使其没有多余的钱去改善其它生活质量,也影响了其它行业的消费与发展。
  居住是老百姓的民生问题,政府必须出面解决。近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严厉的政策打压房价,主要有:2010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2010年10月7日,上海市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
本律师长期从事房地产交易投资,将新旧政策进行了比较,并简单总结如下,供需要的读者参考适用:

一、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若有下例情形之一,就被认定是第二套住房贷款(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使该住房已经出售),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二、契税政策变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注:增加了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三、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注:原来规定是可以先缴纳保证金,1年内重新购房可以退保证金。但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旧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限购房屋
  2010年10月7日起,暂定上海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境外人购房
1、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购买非住宅,除非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内部要求只能买一套)


奚正辉 律师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克强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承担文献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职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当具有相应职称,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上岗资格。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和阅览座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
  第七条 新建公共图书馆的设计,必须保证公共图书馆科学和实用功能,方便公众使用。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从文化事业费中列支,并应根据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地方财力适当增加。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费应当单列,不得挪用。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提高信息加工、存贮和传递的能力,提高公共图书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文献资料,加强消防等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应当达到下列标准:省图书馆不少于80小时,市级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县级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少年儿童图书馆不少于40小时。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公共图书馆应当照常开放。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采取开架或半开架借阅制度,并注意为读者设计、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读者借阅文献资料,应按规定出具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文献资料的借阅范围和办法。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另立标准封存文献资料。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应当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借阅范围不得含有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图书展览、辅导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读者提供书刊资料信息,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为读者做好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和书刊资料的代查、代译工作。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对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优先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注册,搜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进行代查、代译、复制文献资料等工作,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文献基本藏量省图书馆不少于250万册,市级图书馆不少于40万册,县级图书馆逐步达到8万册。
  第十九条 省图书馆重点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本省的地方文献和国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主要报刊、丛书、多卷书以及国外主要出版物。
  市、县图书馆重点收藏本市、县的地方文献和本省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形成馆藏特色。除收藏传统载体形式的文献外,应当收藏音像制品、缩微胶片(卷)、科技影片、光盘等新型载体文献。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是本行政区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本行政区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自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将出版物样本两部送当地公共图书馆收藏。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藏的文献资料,应当及时加工并投入借阅。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资料的处理,应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发馆藏资源,兴办和发展文化信息产业。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馆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和借阅文献资料的;
  (三)擅自限制文献借阅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的;
  (五)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五条 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损坏公共图书馆设备的;
  (二)遗失所借文献资料的;
  (三)撕毁、污损文献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将公共图书馆经费、文献购置费挪作他用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公共图书馆送缴出版物样本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送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发〔2007〕83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有关要求,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要督促试点保险公司,增强大局意识,坚持特事特办、创新工作方法,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开展,尽快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

  二、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有关要求,积极与地方畜牧兽医(农业、农牧)部门协调,加强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提高生猪保险和防灾防疫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三、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加强国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重点是国家对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的支持政策,新型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费构成等。各保监局要选取1个代表性和典型性较强的实例,及时总结经验并于9月30日前上报我会。

  四、各试点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业务。一是要加强人力物力投入,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覆盖面扩大。二是要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定损理赔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理赔,确保养殖户及时恢复生产。三是要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整合资源,探索建立相互激励相互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将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落到实处,坚持下去。四是要加强风险管控,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和再保险安排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确保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要切实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五、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周五下午三点前,将公司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承保数量、保费收入、理赔数量和赔款的分省数据和全国汇总数据传真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发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刘昇 王祺

  联系电话:010-66286225010-66288091(传真)

  联系邮箱:qi_wang@circ.gov.cn

                         二○○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