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发生竞合如何选择适用/李成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1:55  浏览:8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李某,系某学校在校学生,刚满16周岁。受成年人张某教唆在公交车上扒窃多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约600元,后来李某因后悔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返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多次扒窃,但系受人教唆,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系未成年人,可以李某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受教唆多次扒窃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但考虑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后悔表现,可对其适用新《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检察机关应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可以肯定的是,李某受人教唆多次扒窃得600元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应认定为盗窃罪。但考虑李某受张某教唆,在二人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应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盗窃数额较少,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其次,本案中,虽然李某盗窃600元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可能被判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但李某系被教唆的从犯,投案后自首均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为未成年人,因此,可能会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时,李某投案自首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悔罪的表现。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对李某也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在适用发生竞合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为恰当。若直接对李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则该决定具有终局性,检察机关无法对脱离司法程序追究后的李某实施监控,极有可能在未成年人内心产生犯罪不需要担责的错误认识,李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对李某实施附条件不起诉,通过规定一个考察期限,在该期限内使未成年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考察规定,并对其采取心理健康辅导、法律知识学习、开展志愿服务、亲情关爱等一系列帮教措施,达到“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
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经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批准后,由市、县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凿井队伍必须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井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有权审
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
前款所称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在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为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镇供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5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管理,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审查要点及批准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合同、章程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二)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批准文件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审查要点
(一)合同、章程的法律有效性,包括是否有签字时间、地点、签字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二)合同、章程应包括的内容是否有遗漏,要求呈报的文件是否齐全;
(三)合同、章程是否有涉及政府行为和约束第三方(即非合同方)的条款;
(四)对属于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项目、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的项目和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是否已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了批报手续;
(五)经营范围是否明确具体,用词是否严谨规范;
(六)投资各方出资的比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七)技术转让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款》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八)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产品内外销的比例、方式、定价原则和责任是否明确具体;
(九)企业外汇平衡的办法是否可行;
(十)中外职工的工资、福利;
(十一)董事会的组成、权限、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以及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争议的解决和违约处罚;
(十三)企业的中止、解散以及清算时对资产的处置;
(十四)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是否规范化并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三、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不宜过于简单和笼统,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和合作各方的名称;
(二)企业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额、投资各方出资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属合作经营企业,还应包括利润分配原则;
(四)经营期限;
(五)对设备进口清单的确认;
(六)审批机关须强调的其他问题。
批文中对上述各项的措词、用语应严密、准确。
四、其 它
(一)审批机关审批的文件以中文本为准,中外文本的一致性由签订合同各方负责。
(二)技术转让协议、委托经营管理或承包经营合同应作为合资、合作合同的附属合同或独立合同报审批机关审批;企业贷款协议、无技术转让内容的设备购买、厂房租赁以及土地使用、土地出让合同等不需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三)合同、章程中有原则性问题,必须要求合作各方修改后再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