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庆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10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2年9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合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个人及其团队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七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或者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引进先进技术、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名额上限分别为六项、十四项、二十八项。
第八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合肥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对促进合肥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其中,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由市政府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8日发布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办发〔2005〕64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赣编发[2004]2号)文件精神,成立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及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工作。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和有关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发证及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审查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安监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培训教育中心)
(二)业务一科
(三)业务二科
(四)综合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纪检监察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由副局长兼任。科级职数5名,监察室主任由科长兼任。
四、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其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