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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6:20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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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9]94号


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广东、贵州、云南、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贵州、云南、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山西、内蒙古、上海、山东、广东、云南省(区、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营业管理部,南京、济南、广州分行,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南昌、贵阳、昆明、西宁支行:
  为推进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范围及时间安排
  为了解决横向联网系统存在的问题,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对横向联网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完成。为保证新系统正式上线后运行顺利,确定北京市及贵州省的国税系统对新系统进行测试。
  北京市、贵州省国税系统要按照《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要求,做好系统测试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9年7月中下旬至7月27日,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等工作。
  (二)2009年7月27日至8月14日,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联调测试工作。
  (三)2009年8月21日前,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接口软件定版工作。
  二、关于2009年新增试点范围及时间安排
  内蒙古、黑龙江、青海等3个省份国税系统,内蒙古、山东等2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9年第一批新增试点单位;上海、江苏、江西、云南等4个省份国税系统,山西、上海、广东、云南等4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9年第二批新增试点单位。上述省份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先选择部分地(市)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新增试点地区要按照《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分批试点时间安排表》(见附件2)要求,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业务测试、系统切换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试点上线时间安排。
  1.2009年8月中旬至9月18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
  2.2009年10月19日至23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生产环境集成。
  3.2009年10月26日,试点地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运行。
  (二)第二批试点上线时间安排。
  1.2009年10月中旬至11月13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
  2.2009年11月16日至20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生产环境集成。
  3.2009年11月23日,试点地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运行。
  三、关于财政部门与人行国库接口问题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与人行国库横向联网工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的通知》(财库[2008]9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及《关于2009年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9]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行国库、商业银行要成立跨部门的横向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加强沟通,注意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强化基础工作。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注意跟踪反馈。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新增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请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横向联网工作。

  附件:1.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时间安排表
  2.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分批试点时间安排表

  附件下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210704.files/n9211502.ra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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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6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17日选举肖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8年3月17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