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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1:16  浏览:9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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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173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月十月三十一日

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黔府办发〔2007〕101号),为加快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步伐,加强对新增耕地指标的统筹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坚持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即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一般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特区)政府自行负责;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特区)确实无法独立完成的,由地区按土地面积和耕地后备资源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数下达给其它县(市、特区)完成,但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特区)政府必须承担该项目所需占补平衡数的50%以上。

  二、落实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工作

  交通、水利水电等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按新增耕地每亩6000.00元进行收购。其它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按新增耕地每亩7500.00元进行收购。

  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储备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管理,对村集体组织及村民自行开垦经验收合格和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坡改梯、园地、人工草地等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地区统一按新增耕地每亩4000.00元进行收购储备。

  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流转

  在完成本县和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前提下,各县(市、特区)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在全区范围内流转,转出方可按不低于每亩10000.00元收取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

  省或其他地、州、市需要调剂使用我区新增耕地指标的,经行署批准同意,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对外流转;新增耕地指标所属县(市、特区)按每亩16000.00元收取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超出部分地区专户储存。

  向外流转新增耕地指标后使本县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无法完成,需要调剂使用我区新增耕地指标的,该县应付不低于当时向外流转的指标价格给转出方。

  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借用

  各县(市、特区)若向地区借用新增耕地指标,必须要有已施工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作支撑,且支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70%可以偿还地区。借用时需交纳新增耕地每亩500元的保证金。新增耕地指标借用期限为半年。逾期未归还的,地区在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入库时予以扣还,不再退还所交纳的保证金。

  六、奖惩措施

  对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和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经行署批准,由地区行署土地矿权储备交易局用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特区)政府也应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未经地区同意擅自引进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造成新增耕地指标流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未完成本县当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或地区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任务的县(市、特区),不得申请调剂或流转新增耕地指标,核减该县(市、特区)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从明年起纳入各县(市、特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年度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一票否决。

  (联系人:张祖和 联系电话:0856-523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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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3〕54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一、市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

5.督促检查并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其他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的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由市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要认真发挥管理职能,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负责。

(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网络,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和责任人员。

4.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原则,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系统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向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市级机关、市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扬省、部属单位(含大专院校)的安全生产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辖区内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划、措施、办法的编制工作。

2.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三同时”审查,督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3.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依法处罚各种违法行为。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6.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有关负有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部门职责。依法对涉及 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批准。

五、市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
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
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第四条 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州、市、县,都要从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已拨到各地、州(市)掌握的基建投资应保持适当比例用于中小学基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收好、管好、用好中小学学杂费。我省中小学学杂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89〕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对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物资和献工献料等方式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应予鼓励。对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登报、挂匾、树碑等形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不断增强学校自身发展能力。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各地应在划拨基地、减免税收、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解决实际问题。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应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勤工俭学周转金。勤工俭学收入除一部分用于扩
大再生产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 凡社会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各种收费,如排污费、绿化费、联防费等有关部门应予免收或减收。
第十条 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多渠道筹措的经费,哪一级政府筹措的由哪一级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预算内教育经费,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和完善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预算时,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统筹安排使用好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 除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外,其余各种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都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使用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应重点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改善办学条件,如校舍维修、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除勤工俭学收入可将其一部分作集体福利及奖金外,其余资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及奖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安排部分用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对贪污、挪用及挥霍各种筹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
任。
第十六条 利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修建校舍项目,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所需“三材”由当地计划、物资部门优先照顾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筹资办学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制定筹资规划和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