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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09:41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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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各省(区、市)应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以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

  (二)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并建立能耗限额标准,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争取用3年左右完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要重点加强高校节能监管,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示范省市及高校节能监管体系补助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三)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各省(区、市)应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强制改造措施。

  四、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重点用能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效改变公共建筑能耗较高的局面。

  (一)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应高度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为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体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对改造重点城市,中央财政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元/平方米,并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及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额度,根据补助标准与节能改造面积核定,当年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待完成竣工验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实际工作量及节能效果审核确认后,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财建[2007]558号文件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政策停止执行。申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要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与资金申请表(附件2)。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二)推动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申请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要编制实施方案(附件3)与资金申请表(附件4),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论证后确定。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按照上述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办法执行。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三)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五、大力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

  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一)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各地应建立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约束机制,同时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使公共建筑特别是重点用能建筑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能耗降低目标,将能耗控制在限额内,从而激发节能改造需求,培育发展节能服务市场。对能效交易机制已经建立和完善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时,向实行能效交易的地区倾斜。

  (二)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要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节能监管及建筑能效测评体系,客观审核与评估节能量。要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要将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结合,对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享的领域,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规定执行。

  七、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组织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机构)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导则。各地应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用能设备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中,加强安全控制,强化对计量器具、关键设备、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

  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大纲

  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资金申请表

  3.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实施方案大纲

  4.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节能改造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大纲

  为了规范、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地区建筑总体概况(建筑总面积、建筑类型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建筑、能耗情况、能耗基线等)。

  二、前期工作进展介绍。已完成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情况;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情况;能耗数据监测中心建设情况;监测平台运行管理情况;配套能力建设情况(组织模式、技术支撑、制度建设等);能耗动态监测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监测平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三、技术方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采用的技术类型;预计产生的节能量;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

  四、资金筹措情况。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需求总额及分项预算;申请中央奖励资金总额;资金筹措情况,包括地方财政准备补助的资金额度、市场融资情况等。

  五、配套措施。包括配套政策、技术标准、技术研发等。


附件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资金申请表

         省      市:

是否已对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进行能耗统计(是□,否□)           

是否已对50%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进行能源审计(是□,否□)

是否已建立大型公建能效监测平台(是□,否□)

公共建筑总面积
m2
公共建筑总栋数

公共建筑能耗基线


政府办公建筑总面积
m2
政府办公建筑总栋数

政府办公建筑能耗基线


节能改造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类型
节能改造面积(m2)
采用的节能改造技术
年节能量(吨标准煤)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资金方式

(自筹或合同能源管理)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万元)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总计











附件4

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节能改造申请表

学校名称               

是否已建立能耗水耗监测平台(是□,否□)            

是否已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是□,否□)

校园总面积
m2
校园总栋数

能耗基线


节能改造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类型
节能改造面积(m2)
采用的节能改造技术
年节能量(吨标准煤)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资金方式

(自筹资金或合同能源管理)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万元)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总计













附件3

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实施方案大纲

  为规范、指导高等院校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信息。在校生、教职工数、学科设置、科研经费等。学校校区分布、占地面积、各类建筑面积、建筑年代、近期建设规划等。

  二、学校能耗水耗概况。包括近三年电耗、水耗、燃气量(天然气或城市煤气)、燃油量、集中供冷供热量等分类能耗、中水雨水利用、单位生均能耗水耗等。

  三、已有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学校在节能节水、节约型校园建设、能源统计审计公示建筑栋数、节约型校园建设规划、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

  四、实施方案。建筑节能高等院校示范校园建设总体目标,单位生均能耗水耗降低目标。建筑节能高等院校示范校园节能改造总体实施规划、改造技术方案、计划节能量等。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筹集(国家补贴、地方财政、学校自筹等)、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管理措施等。包括组织机构、配套规章制度、技术支撑、宣传教育等。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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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5日



马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和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社会卫生状况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爱国卫生活动正常开展。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并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开发园区、新区和马钢、十七冶公司应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部署和协调所辖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督促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六)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爱卫办主要职责: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完成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发动、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四)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
(五)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六)完成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爱卫办应具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大扫除制度;
(二)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三)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制度;
(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无烟草广告制度;
(六)春冬季灭鼠、夏秋季消毒杀虫制度;
(七)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八)爱国卫生先进评比表彰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以下卫生创建活动,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成果。
(一)健康城市建设活动;
(二)国家、省级卫生县城(镇)创建活动;
(三)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社区创建活动;
(四)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创建活动;
(五)无吸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六)健康社区、健康学校等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自觉维护室内外环境卫生。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倾bidi-font-size: 14.5pt">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杂物;
(三)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四)在生活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
(五)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时,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
(六)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七)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市爱卫会每年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一)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乡镇(街道)爱卫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掌握四害消长规律;
(二)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应按照市爱卫会统一部署,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清理四害孳生场所,统一开展消毒杀虫灭鼠活动,严格控制病媒生物的密度;
(三)各单位,尤其是集贸市场、餐饮单位、宾馆、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应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落实病媒生物综合防制措施;
(四)市民、个体经营者应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提高防制效果;
(五)在本市生产、销售消毒杀虫灭鼠药品与器械,必须接受市爱卫办的监督监测,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和国家禁止使用的消毒杀虫灭鼠药品与器械;
(六)在本市从事消毒杀虫灭鼠药品与器械经营机构,必须在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有偿服务,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爱卫办备案,未取得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除害活动;
第二十条 市爱卫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一)宣传、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定期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传播活动;
(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进行健康知识传播;
(三)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站、宣传栏进行卫生科普和健康知识宣传,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四)学校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要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全面开展ont-size: 14.5pt">
(一)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二)全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单位禁止吸烟;
(三)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四)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建成区内设置烟草广告。
第二十二条 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乡镇(街道)及村民委员会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工作,实行乡村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处理,家禽家畜要圈养。
第二十三条 体育馆、影剧院和公共交通工具等人群集聚场所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处理工艺和处理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爱卫办对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组织建设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环境卫生整治情况;
(四)病媒生物防制情况;
(五)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六)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进情况;
(七)控制吸烟制度执行情况;
(八)卫生创建工作开展及创建成果巩固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相关执法机关根据同级爱卫会安排,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三十条 各级爱卫办及时受理有关违反爱国卫生规定行为的举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三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年度目标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卫生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考核并命名的;
(三)爱国卫生专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参加重大爱国卫生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辖区及以上爱卫会对该单位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爱国卫生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二)爱国卫生工作检查不合格的;
(三)对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爱国卫生工作达不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
(五)对涉及爱国卫生的举报采取拖、推,不按章受理的;
(六)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对单位、个人其他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措施不力、严重失职的,由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因工作质量明显下降,已不符合荣誉称号要求的,由命名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不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活动。
第三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8月10日颁发的《马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质监〔2008〕25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的;

  (二)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在开展上述活动前未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三)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或者超范围保养的;

  (四)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气体充装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充装过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的;

  (五)使用单位使用未经许可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六)使用单位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进行告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三)举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四)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无证充装气体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充装过期未检或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奖励金额为200元;

  (五)举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六)举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300元;

  (七)举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立案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立案查处的,由稽查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经审批后,由局财务机构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