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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50:07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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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6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通行权、截水权、排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等)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和临时用地登记。


  第三条 昆明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拥有者,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土地证书上应盖有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印鉴;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土地证书上应盖有县区人民政府的印鉴,其土地证书方为有效。


  第五条 土地登记程序为:
  1、申报。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拥有者,持土地权属证件、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填报《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测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3、权属审核。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审核,按《土地登记规则》予以公告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权属的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
  4、注册登记。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由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
  5、颁发土地证书。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向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颁发证书。


  第六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 土地登记所需的各种表卡和土地证书,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是全部国有土地、或是全部集体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批准权限如下:
  1、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2、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建设用地,耕地面积在3亩及以下的、非耕地面积在10亩及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超过上述规定面积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3、农用土地、农村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城镇居民私人住宅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超越土地登记批准权限办理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国有土地、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复审并注册登记。
  2、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国有土地、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建设用地、城镇居民私人住宅用地,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复审并注册登记,同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农用土地、农村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复审并注册登记,同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登记结果建立登记清册和统计台帐。
  4、初审和复审工作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用途合理的宗地,方可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初始土地登记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注销、改变土地主要使用性质或因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到原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通过征用或划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在接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到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证书》。领取《临时用地证书》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临时用地证书》规定的时限,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正式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依法通过土地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受让人应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办理受让手续,在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到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证书》。


  第十五条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土地收益费支付凭据到原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依法出租、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租赁或抵押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租赁或抵押合同、租金凭据或抵押期票(或贷款协议)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文件、资料等到原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出租或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或抵押《证书》。


  第十七条 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到原批准登记的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原批准登记的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赠与、继承、交换、分割、合并及主要用途、使用者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持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向原批准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由双方当事人持协议和有关文件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因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所有权产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持原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文件到原批准登记的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与他项权利拥有者,共同到原批准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期满,使用者应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前持土地证书到原发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四章 临时用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因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和军事活动等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先按规划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再持批准文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到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在城镇国有空闲土地和街道上建盖临时建筑物的,由临时建筑物使用人持有权审批临时建筑物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属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领取《临时用地证书》,方可建盖临时建筑物。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之日三十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取土采石、停车堆料、建盖工棚等的临时用地,由建筑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证明向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领取《临时用地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有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或是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有争议的土地,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按使用现状先界定四至范围,进行临时登记,颁发《临时用地证书》。待争议解决后,向获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使用者或所有者颁发土地证书,同时注销《临时用地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临时用地,为非法用地。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使用的临时用地,应按上述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申请临时用地登记,领取《临时用地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或临时用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外,视情节轻重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对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土地证书。违者,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第三十一条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或擅自印刷。违者,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土地证书和非法所得、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失职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法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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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欧盟《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等五个决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欧盟《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等五个决定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24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等五个决定(97/217/EC、97/218/EC、97/219/EC、97/221/EC、97/222/EC、)。根据欧盟的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中国的野味(除野兔和家兔外)和经加热处理(在密封容器中加热,Fo≥3的除外)的肉和肉制品不准进入欧盟市场。野兔和家兔、在密封容器中加热,FO≥3的肉和肉制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附有欧盟规定的兽医卫生证书。

  现将上述欧盟委员会的五个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根据欧盟委员会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出具符合要求的兽医卫生证书。

  附件一、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97/217/EC)

    二、关于从第三国进口野猪肉之外的野味肉的动物健康和卫生条件及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定(97/218/EC)

    三、关于从第三国进口家养野畜(禽)和兔肉的动物健康和卫生条件及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定(97/219/EC)

    四、关于确定从第三国进口肉制品的兽医条件和兽医证样本及取消91/449/EEC号决定的委员会决定(97/221/EC)

    五、关于允许成员国进口第三国肉制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97/222/EC)

 

  附件一

       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

           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

       (1997年2月28日 97/217/EC)

 

  (……略……译者)。

  第1条

  本决定中,家养野禽是指鹌鹑、鸽子、雉类、山鹑及其他野禽。鸡、火鸡、珍珠鸡、鸭、鹅以及走禽(平胸鸟)类不属此范围。

  第2条

  成员国允许进口下列肉类:

  a)除家养野猪之外的家养有蹄类野兽的肉类,其达到了根据下列样本所签发的证书的要求:

  ——97/219/EC号决定附件A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A

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97/219/EC号决定之附件B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

B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b)家养野猪肉,其达到了根据97/219/EC号决定之附件C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C和D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c)家兔肉,其达到了根据97/219/EC号决定之附件D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E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d)家养野禽肉,其达到了根据下列样本所签发的证书的要求:

  ——97/219/EC号决定之附件E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F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97/219/EC号之附件F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G栏所列的第三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第3条

  成员国既允许进口下列肉类:

  a)野生有蹄类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下列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

  ——97/218/EC号决定附件A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A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97/218/EC号决定附件B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B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b)野生奇蹄类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97/218/EC号决定附件C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H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c)野生兔类(野兔,兔)肉,其达到了根据97/218/EC号决定附件D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决定附件第E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d)野禽肉,其达到了根据97/218/EC号决定附件E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F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e)野生陆生哺乳类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也不包括野生有蹄类动物和兔类,其达到了根据97/218/EC号决定附件F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1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第4条

  成员国允许进口野猪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下列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

  ——97/220/EC号决定附件A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C栏所列的第三国;

  ——97/220/EC号决定附件B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D栏所列的第三国。

  第5条

  本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生效。

  第6条

  本决定发至所有成员国。

 

                     布鲁塞尔,1997年2月28日

                     Franz,FISCHLER

                          委员会成员

  附件D

             动物健康和适合食用证书

           用于进入欧洲共同体的兔肉(1)

 

  对进口商的提示:本证书仅供兽医使用,在货物到达边境检验点之前,必须与货物同行。

          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国(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签发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兔肉识别说明

    分块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块数/包装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净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Ⅱ.肉类来源

    经批准的屠宰企业/野味加工企业(3)之地址和兽医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批准的分割企业地址和兽医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批准的冷库地址和兽医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兔肉”包括家(养)兔子的所有适合食用部分。

  (2)与出口国相当的生产国名称。

  (3)无关时,删去。

  Ⅲ.肉类目的地

  本批肉类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地)    (目的国和目的地)    

  使用下列运输工具(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Ⅳ.健康状况说明

  签署本证书的兽医官员证明如下:

  1.用于生产本批肉类的兔子,符合下列要求:

  a)在其被屠宰前至少6周,或— — — 如为不到6周大的兔子— — —在其出生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土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2)饲养。

  b)其生产企业或地区在过去的40天内,未因兔出血热,土拉杆菌病和粘液瘤病而被封锁。

  c)对兔群加施了标记,用以区分其来源企业。

  d)在兔子运往经批准的屠宰企业/野味加工企业(3)过程中及在屠宰之前,未接触过未达到向共同体出口肉类要求的动物。

  2.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运前进行了清洗和消毒。

  3.兔子的饲养企业定期受到兽医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人类或动物传染病。动物肉以抽样的方式得到检验,以确定是否含有过高的残留物。这些检查和检验的结果由中央主管部门掌握并对其作出评价。

  4.兔子符合下列要求:

  或是

  a)在兔子到达经批准的屠宰企业/野味加工企业(3)后,附上了一份由对屠宰兔子的来源企业负责的兽医签发的证明,该证明表明:

  ——根据91/495/EEC号理事会指令第3条和附件I第1章的规定,对兔子在装运前24小时内在来源企业中进行了宰前检验。

  和

  ——对兔子在经批准的屠宰企业/野味加工企业(3)中进行了检查,以确定可能存在的由运输引起的伤害。

  或是

  b)根据91/495/EEC号指令第3条和附件I第1章的规定,对兔子在宰杀前的24小时内,在经批准的屠宰企业/野味加工企业(3)内,在兽医监督下进行了宰前检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如为卡车,则注明批准号;如为集装箱,则注明箱号和铅封号。

  (2)仅在进口许可证限定第三国的特定地区时,填写此栏目。

  (3)无关时,删去。

  5.兔子在一经批准的符合91/495/EEC指令要求的屠宰企业/野味

加工企业(1)中被屠宰。

  6.兔子在屠宰前和屠宰过程中,在93/119/EC号指令规定的条件下受到处理。

  7.对肉类依照91/495/EEC号指令第3条规定的卫生条件进行了加工。

  8.依照91/495/EEC号指令第3条的规定,对肉类进行了宰后检验,并判定为适合食用。

  9.本批肉类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

            (出口国)

主要部门批准,作为符合91/495/EEC号指令第3条规定的条件的企业中分割/贮藏(1)。

  10.屠宰、加工和分割的场所符合下列要求:在其被用于获取本证书所述的肉类之前,在官员监督之下得到了彻底清洗和清毒。

  11.在本证书所述之肉类/本证书所述之肉类包装(1)上加施了标记,随时都可以证明:

  ——用于获取肉类的动物,在经批准的屠宰企业/野味加工企业(1)中加工和检验;

  ——本批肉类在经批准的分割企业中分割。

  12.本批肉类的运输工具和装运条件符合91/495/EEC号指令第3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13.兔子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宰杀日期)被宰杀。

  签发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2)          (兽医官员签名)(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者姓名大写、资格、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无关时,删去。

  (2)签名与公章之颜色必须有别于证书的印刷颜色。

 

  附件二

           关于从第三国进口除野猪肉之外的

      野味肉的动物健康和卫生条件及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定

       (1997年2月28日 97/218/EC)

 

  ……略。(——译者)

  第1条

  (1)成员国允许进口下列野味肉:

  a)有蹄类野生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A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来自委员会第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A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b)有蹄类野生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去骨,去皮,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B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第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B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第三国及成员国均保证:该种去骨肉最早在猎杀后的21天之后才进入共同体。

  c)野生奇蹄兽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C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H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d)野生兔类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D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E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e)野禽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E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F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f)除野生有蹄类和兔类之外的野生陆生哺乳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F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I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2)依法填制并签署的有关证书必须与进口货物相随。

  第2条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生效。

  第3条

  本决定发至所有成员国。

 

                     布鲁塞尔,1997年2月28日

                      Franz,FISCHLER

                           委员会成员

 

  附件三

         关于从第三国进口家养野畜(禽)和兔肉的

        动物健康和卫生条件及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定

       (1997年2月28日 97/219/EC)

 

  ……略。(——译者)

  第1条

  本决定中,“家养野禽”是指鹌鹑、鸽子、雉类、山鹑及其他野禽。鸡、火鸡、珍珠鸡,鸭和鹅及走禽(平胸鸟类)不属此例。

  第2条

  (1)成员国允许进口下列肉类:

  a)家养有蹄类野兽肉,不包括家养野猪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A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A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b)家养有蹄类野兽(不包括家养野猪)的去骨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B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B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c)家养野猪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C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C或D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d)家兔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D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E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e)家养野禽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E或F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F或G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2)依法填制并签署的有关证书必须与进口货物相随。

  第3条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生效。

  第4条

  本决定发至所有成员国。

 

                     布鲁塞尔,1997年2月28日

                      Franz,FISCHLER

                          委员会成员

 

  附件D

             动物健康和适合食用证书

         用于进入欧洲共同体的野生兔类肉(2)

 

  对进口商的提示:本证书仅供兽医使用,在货物到达边境检验点之前,必须与货物同行。

          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国(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签发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肉类识别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肉

             (动物种类)

  肉类种类:新鲜肉(3)/剥皮和净膛的兔类(3)/未剥皮和未净膛的兔类(3)

  分块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种类:

  块数/包装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净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识别未剥皮和未净膛的兔类之来源的标记(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Ⅱ.肉类来源

    经批准的野味加工企业的地址和兽医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批准的分割企业的地址和兽医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批准的冷库的地址和兽医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屠宰副产品除外,因为牵涉到未剥皮和未净膛的兔类。

  (2)与出口国相当的原产国名称。

  (3)无关时,删去。

  Ⅲ.肉类目的地

  该批肉类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地)

     运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国及目的地)

  使用下列运输工具(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Ⅳ健康状态说明

  签署本证书的兽医官员证明如下:

  1)上述野生兔类肉符合以下要求:

  a)其产自在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土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2)猎杀的动物,该地区在过去的40天内,未因兔出血热,土拉杆菌病或粘液瘤病而被封锁;

  b)其产自在猎杀后的12小时内,为冷藏目的而被运至一个收集点和/或一家经批准的野味加工企业的动物;

  c)对其进行加工的收集点和/或经批准的野味加工企业,位于未因发生动物传染病而被封锁的地区;

  d)在肉类获取的每个阶段,均依照理事会92/45/EEC号指令中有关的卫生规定进行加工、贮存和运输,并且从未与下列肉类有过接触;

  ——未达到92/45/EEC号指令要求的肉类;

  ——未达到委员会第97/218/EC号决定之要求的肉类。

  2)如为新鲜肉或去皮和净膛的兔类,则本批肉类在野味加工企业中依照92/45/EEC号指令的规定进行了宰后检验,并证实适合食用。肉类及其包装加施了适合食用的标记,该标记符合92/45/EEC号指令的规定。

  3)如为未剥皮和未净膛的兔类:

  a)本批肉类未经冷冻或急冻,而是在计划的进口日期前的15天之内在十4℃或稍低一些的温度下保存。

  b)兽医官员对一代表性的兔体样品进行了检验,

  ——除猎杀伤口和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轻微的局部变形和损伤外,未发现损伤,

  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

  (1)如为卡车,则注明批准号。如为伪装集装箱,注应注明集装箱号和铅封号。

  (2)仅在进口许可证限定有关第三国的特定地区时,填写此栏目。

  ——未发现92/45/EEC号指令附件Ⅰ第Ⅴ章规定的,可判定兽体不适合食用的病症或其他损伤。基于此项结果,对整批货物进行了检验,所有不合格的兽体均未用于出口。

  c)本批肉类已加施官方标记,以识别其来源,其详细情况已在第Ⅰ点中说明。

  4)本批肉类符合92/45/EEC号指令附件Ⅰ中规定的针对野生兔类的所有要求。

  5)本批货物的运输车辆或容器及装运条件均符合92/45/EEC号指令中的卫生规定。

  6)本批肉类来自从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猎杀日期)猎杀的野生兔类。

  签发地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1)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兽医官员签名(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者姓名大写、资格、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签名和公章之颜色必须有别于证书的印刷色。

 

  附件

 可以使用97/218/EC,97/219/EC和97/220/EC号

          决定所规定的兽医证书的第三国小组

 

 
┌──────────────────┬──────────────────┬─────┬───────────────────┬────────┬────────┐

│  有蹄类野兽,野猪除外      │  野 猪             │ 家兔和 │                   │        │ 其他野生   │

│                  │                  │野生兔类 │  野 禽              │ 野生奇蹄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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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第一部分 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
(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1、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汇票作废。
2、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收款人可以在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须在四联汇票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在代理付款行名称栏填明确定的本系统代理付款行名称。
4、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5、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在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一律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移存资金,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
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6、在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出票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三)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第一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在逐笔登记汇出汇款帐并注明汇票
号码后,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四)在不能签发汇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汇票的银行办理,出票行不得拒绝受理。具体处理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规定。
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使用密押的,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
7、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附式三)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经审查无误,汇票作借方凭证附件(以下同),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解讫通知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给出票行。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除按上述(一)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有持票人的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
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留存备查。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并在该分户帐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1、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帐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 原持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或(贷)××科目 ××户

2、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
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原持票人户
(贷)现金
(三)银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6、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银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进帐单时,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按照二、(二)的规定审查。
经审查无误后,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的代理付款行审核支付后抵用;有关的代理付款行收到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应按照二、(一)的有关规定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汇票,跨系统签发银行汇票的付款,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四)代理付款行在审查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现疑点的,不得随意向持票人退票,应及时向出票行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一)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寄来联行借方报单以及解讫通知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借方报单与实际结算金额相符,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帐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帐
(贷)××科目 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在多余款收帐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帐户,多余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以解讫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以多余款收帐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现金
(二)出票行对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帐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商业银行签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许通过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签发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转帐汇票,应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专户,人民银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商业银行移存汇票款专户。商业银行签发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汇票,应在第二联
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并于每日营业终了前,至迟次日上午将签发的汇票款全额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移存。填制一式二联“汇票移存清单”和四联划收凭证,一联划收凭证代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的借方凭证,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作其附件;一
联划收凭证代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方凭证,其余二联和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交给人民银行。其分录是:
(借)××科目 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借)汇出汇款科目 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银行接到移存汇票款的二联划收凭证和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一联划收凭证代借方凭证,一联划收凭证代贷方凭证,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作其附件。其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二)兑付地的商业银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提交的盖有“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的转帐汇票和解讫通知以及二联进帐单,应按照二、(三)的有关规定审查,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兑付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妥后入帐。
兑付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除按照二、(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还应审查是否盖有“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无误后将解讫通知随联行借方报单寄交出票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
(贷)××银行存款
(三)出票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接到联行借方报单和解讫通知时,经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二联“汇票解讫清单”,分别作如下处理:
1.全额付款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汇票解讫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贷)联行来帐

2.汇票有多余款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一联汇票解讫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贷)联行来帐
(贷)××银行存款

另一联汇票解讫清单随同解讫通知交换给出票行。
出票行收到人民银行交换来的解讫通知和一联汇票解讫清单,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比照三、(一)1、2、的有关手续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帐通知和一联解讫清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汇出汇款科目 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

2.汇票有多余款。汇票卡片作汇出汇款的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的贷方凭证,一联解讫清单作其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 申请人户
(借)汇出汇款
(贷)汇出汇款科目 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
五、银行汇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填写“未用退回”字样,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汇票作附件,解讫
通知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科目 申请人户
或(贷)现金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出票金额并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出票行于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
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帐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由持票人填写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并签章,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贷)联行往帐
或(贷)汇出汇款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其分录是:(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多余款收帐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向持票人办理付款的其余手续比照五、(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
3、持票人提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应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的,比照五、(二)1、手续处理,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申请人户,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其余手续比照五、(二)2、的有关手续处理。向持票人办理付款比照五、(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
明“现金”字样。
(三)挂失手续
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四),分别作如下处理:
1、代理付款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的现金汇票,并查对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薄(格式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
定)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如失票人委托代理付款行通知出票行挂失的,代理付款行应即向出票行发出挂失通知,采用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附式五)。
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挂失通知,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核对无误后,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2、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查对汇出汇款帐和汇票卡片系属指定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汇票,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
.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如失票人委托出票行通知代理付款行挂失的,应即向代理付款行发出挂失通知,采取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代理付款行接到出票行发来的挂失通知,查对确未付款后,挂失止付通知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六、丧失银行汇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丧失的汇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二)手续处理。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一)手续处理。
七、有缺陷银行汇票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现持票人已经收受了有缺陷的汇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如汇票上压数机压印的金额、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代理付款行应开具收据并将汇票暂时收存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对于跨系统银行提交的汇票,应将汇票暂时收存,填制一式三联查询查复书及时查询出票行,并填制退票理由书附一联查询书通过票据交换提交持
票人开户行,俟出票行补来清晰的签章、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或正确密押的查复书后,填制划款凭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于当日,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给持票人开户行。

第二部分 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商业承兑汇票(附式六,以下简称汇票)委托开户行收款时,应填制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银行应认真审查: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应按照上述(一)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付款人确在本行开户,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1、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划款日期和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票款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或(贷)辖内往来

(2)付款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手续处理。
2、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3、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退回。
(三)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2、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不足支付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及汇票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或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附式七、以下简称汇票)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申请或提示承兑时,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附式八),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第一、二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承兑协议,应审查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帐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
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承兑银行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汇票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按照一、(一)项有关审查内容审查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三)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2、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帐户无款支付的,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出票人。
帐户不足支付的,除按照二、(三)2、上述有关手续处理外,加填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号汇票划转部分票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借)××科目 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四)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
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
1.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2.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贷)联行往帐
或(贷)辖内往来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五)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承兑银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受理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附式九),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
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其分录是:
(借)贴现科目 汇票户
(贷)××科目 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二)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
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三)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帐户收取”
,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持票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贴现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用贴现凭证代),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给转贴现银行。
转贴现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转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转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三、(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贴现科目 汇票转贴现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申请转贴现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二)转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转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三、(二)的手续处理。对未收回的,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人民银行受理汇票再贴现的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比照贴现凭证确定),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接到汇票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再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再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三、(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再贴现科目 ××银行汇票户
(贷)××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或汇票转贴现户
(二)再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三、(二)的手续处理。
(三)再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银行帐户收取,并将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申请银行。
六、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银行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第一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
付出传票,第二联汇票作附件,同时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七、商业汇票挂失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
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八、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第三部分 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比照银行汇票申请书,由各行印制)。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经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本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现金

(贷)开出本票
(二)出票行在办理转帐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以下简称本票)。不定额本票凭证(附式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定额本票凭证(附式十一)分为存根联和正联。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
3、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不定额本票第二联或定额本票正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定额本票正联交给申请人,不定额本票第二联需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或存根联
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四)在不能签发本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本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本票的银行办理。具体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4、不定额本票是否有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二)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同时,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
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三)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帐”字样的,一律按照转帐办理。
三、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四、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行付款和结清本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受理本行签发的本票,除不通过票据交换外,比照二、三、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 持票人户
或(贷)现金
##2
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
,本联作借方凭证附件),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 申请人户
或(贷)现金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申请人。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二联进帐单,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填制三联进帐单,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持票人。第二、三联进帐单按票据交换规定提出交换。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进帐单时,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
3、持票人提交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本票户
(贷)现金
(三)挂失手续
确系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丧失,失票人到出票行挂失时,应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出票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审核,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
第二联于登记本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本票卡片或存根一并专夹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六、丧失银行本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丧失的本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比照五、(二)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比照五、(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第四部分 支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转帐支票的处理手续
(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手续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附式十二)和二联进帐单(附式十三)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帐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帐单(附式十四)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3)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帐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科目 收款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
(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二联进帐单时,应按照一、(一)1、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在二联进帐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帐”的戳记,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交给持票人。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帐单作贷
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2)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应按照一、(一)1、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不予退票的,支票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3)支票发生退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收款项科目核算;持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1)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三联进帐单时,按一、(一)2、的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帐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进帐单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2)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第二、三联进帐单,经审查无误,第二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收款人户
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帐单上的帐号、户名不符,应通过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然后将第二、三联进帐单通过票据交换退回出票人开户行。
二、现金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附式十五)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出纳取款。同时从出票人帐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现金
三、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附件十六)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四、普通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持普通支票(附式十六)支取现金的,比照二、的手续处理。
对普通支票办理转帐的,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五、领购支票的处理手续
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填写三联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由各行自制),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经银行核对填写正确、签章相符,收取支票工本费和手续费后,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核,第一联交给存款人,第二联代借方凭证
(收取现金的本联注销),第三联作工本费贷方凭证附件。
银行发售支票每个帐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帐号,并记录支票号码。
存款人撤销、合并结清帐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填列二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切角作废;一联清单由银行盖章退交存款人,一联作清户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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