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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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防洪防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黄河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黄河河道的浮桥、渡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黄河河道范围内建设浮桥、渡口,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须经黄河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经批准建设和使用黄河浮桥、渡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防洪、行洪标准,禁止从事下例活动:
(一)缩窄行洪通道和影响河势流向;
(二)毁坏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三)毁坏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设施;
(四)在浮桥桥头和渡口设立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测验断面及引黄涵闸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内建设浮桥、渡口。
在黄河防洪期间(7月至10月)和防凌期间(12月至次年2月),不准建设新的浮桥。
第七条 位于黄河主航道部位的浮桥桥体应当设有便于拆装的通航口,当抢险船只需要通过时,浮桥经营单位必须在船到桥位前将通航口打开,保证船只安全通过。
第八条 当预报黄河花园口流量在每秒三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当地河面出现淌凌时,已建设的浮桥必须在24小时内拆除;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拆除浮桥时,浮桥经营单位必须在黄河河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第九条 因修建和使用黄河浮桥、渡口,造成黄河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清理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条 在黄河浮桥、渡口营业时,经营人必须按照以下标准向当地黄河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工程维护补偿费:
(一)浮桥营业时,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月缴纳1000元至50000元;月营业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每月缴纳5000元至1万元;月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每月缴纳1万元至1.5万元。
(二)渡口营业时,10吨以下船只,每月每船缴纳30元至100元;10至50吨船只,每月每船缴纳100元至200元;50吨以上船只,每月每船缴纳200元至300元。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或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由黄河河道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补偿费的,由河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浮桥、渡口,并处以应缴河道工程维护补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扰乱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秩序,毁坏黄河河道工程,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执行收费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收取的工程维护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河道工程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曾建徽
副主任委员
李淑铮(女) 宋清渭 徐敦信 蔡方柏 郑 义(壮族)
童 傅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振武 于恩光 王佛松 李国华(女) 杨慧珠(女)
佟志广 沈辛荪 张凤祥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二)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划清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的界限,防止低工资高福利现象的出现。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当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财务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资料,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非因正当理由导致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给予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除受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
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执行偏差。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