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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4:09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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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

  (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由于监管薄弱、效率不高等原因,一些地区文化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含有色情淫秽、反动内容的非法文化产品时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扰乱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文化安全。亟需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三)努力实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突发事件多,社会热点多,工作责任大。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从加强和改进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执政能力、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从注重事前静态审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转变,从注重市场主体、产品和服务准入向注重市场交易机制和规范建设转变,从注重刚性管制方式向寓监管于服务的刚柔相济方式转变,从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向人工巡查与技术监管相结合转变,把文化市场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依法维护消费者文化权益和国家文化安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坚实保障。

  (五)基本原则。面对新的形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应当创新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完善文化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落实行政管理和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简化行政审批、避免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的有机统一。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文化市场不同行业发展的特点和管理现状,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手段;根据不同地区文化市场发展水平、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主要任务、管理重点和工作措施。

  --坚持政府投入的原则。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所需要的行政成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政府投入,不能由被管理对象承担。要不断加大政府投入,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坚持综合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联合行动、区域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实现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协调统一。

  三、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局,找准工作定位,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六)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制度。按照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符合,与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相适应,与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的要求,全面梳理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推动出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以及《电子游戏游艺市场管理办法》、《手机娱乐管理办法》,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七)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市场布局,优化市场结构,引导和调节文化市场。培育和健全各类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城乡文化市场统筹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壮大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市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培育大众性文化消费市场和新兴文化经营业态,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完善文化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制度。完善文化市场主体和产品准入制度,加强文化市场主体和内容管理。依法对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文化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政府指导、信息发布、表彰奖励、“黑名单”等制度,建立优秀市场经营主体以及文化产品的扶持和奖励机制、不合格市场经营主体以及文化产品的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机制。

  (九)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整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宣传文化系统共同的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接受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落实“扫黄打非”、综合治理等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以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家文化安全为重点,全面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责,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制定队伍建设规划,明确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市场管理需要,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车辆,购置必备的调查取证、内容审查、技术监控等执法装备,改善执法条件和待遇,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规范、程序、文书和标志。制定培训规划,优化和整合培训资源,培养一批专家型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业务骨干。健全县级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立完善乡镇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文化市场管理手段。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国联网、分级运营”的原则,编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总体规划和标准规范,逐步建成统一高效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承担文化市场的宏观决策、市场准入、综合执法、动态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核心应用。全面应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完善“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管理的水平。

  四、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统一的文化市场管理领导体制,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文化市场管理格局。

  (十三)合理划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责。文化部主要负责全国文化市场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法规、出台政策、建立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统筹和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承办文化部委托的审批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政策,指导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和承担文化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综合执法的,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受委托进行统一执法的机构,对委托机关负责,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要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统筹协调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履行市场准入和内容审查职能,负责文化市场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提出执法要求,考核执法绩效,提供专业服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执法,完成政府或委托部门交予的执法任务,接受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政策法规、审批审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十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文化市场政策评估、反馈机制,推进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健全中央、省、地、县四级文化市场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省、地、县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文化市场管理和委托执法的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细化工作,量化任务。要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调动基层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国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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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未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事实上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对于主动解除或者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可以认定为不构成重婚罪;已经登记结婚的但还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的期间,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或者仍然存在,此时双方或者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在实践中,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因社会动荡被迫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婚后受虐待外逃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而重婚的;被拐卖而再婚的;因配偶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等等,由于是受客观条件所迫,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通奸是有配偶的双方之间或者有配偶一方与无配偶一方之间暗中自愿发生性交行为。通奸是一种不道德的违法婚姻法的行为,要与重婚罪严格加以区分。非法同居是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在一起公开生活。非法同居有的表现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有的表现为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姘居。这两种非法同居如果发生在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都与重婚罪有明显的区别。如果发生在有配偶又与他人姘居,而且自己配偶还同意的情况下,则易与重婚罪混淆,应当注意加以区别。但对长期姘居或者公开姘居,社会影响恶劣,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应予重婚罪论处。所谓非法事实婚姻关系,即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公开非法同居生活的婚姻关系。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但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以重婚罪处罚。


三、如何认定重婚罪的共同犯罪


重婚罪通常属于共同犯罪且属于必要犯罪。所谓必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二人以上构成的犯罪形态。重婚罪具有对合犯的性质。所谓对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在主体上一般限于二人之间,在行为人上相互对应,或者完全一致。但是,重婚罪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必要共犯,或者说理论上的必要共犯。在特殊条件下,即一方行为人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时,因为欠缺犯罪故意而不负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只能是重婚者本人。


四、对重婚罪如何处罚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设立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符合本规定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以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市、州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被本省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六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 选题新,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 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 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古籍整顿出版物 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 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地方志书 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 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八)论文 立题角度独特,论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咨询报告 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对促进本省、本地区经济或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第七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鼓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八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


  第九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按照评奖方案进行,评奖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省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以及外省和外国的集体和个人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 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州社科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


  第十二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各市、州社科联组成初审组,分别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补审。通过初审的,由省社会科学各相关学会组成复审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确定获奖成果。


  第十三条 终审确定获奖成果后,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其交初审组提出处理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者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对于违反本条例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