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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49:21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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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机制,帮助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资金筹措分级承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和入学后在校期间后续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持有本地户口,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学历大专(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低保家庭子女。
第四条 救助标准及时间
(一)入学救助
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000元;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国家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4000元;
(二)后续救助
对次年在校就读期间实行救助,救助时间定于每年的8—9月份。
1.每年由本人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县(市)级以上医院提供因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证明。
2.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年不等各2000元的后期救助申请。
3.在校期间如因取消了其家庭低保待遇或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及其它因素等原因而脱离学校的,后期救助相应终止。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入学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家庭城乡低保证以及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二)凡申请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县(市)民政局复核;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县(市)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批准享受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三道岭矿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救助时,申报程序按本条(一)、(二)、(三)、(五)项的要求,由所在地的家委会、总家委会及驻三道岭办事处进行审核、复核、审批;
(七)未尽事宜由县(市)救助联席会议议定。
第六条 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市)分别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宣传、工会、残联、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参与的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具体事项由县(市)民政局承办。
(二)教育部门应严把申请救助大学生的录取批次关。
(三)联席会议职责:
1.通报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的救助情况;
2.审定救助方案;
3.确定救助对象(对已经救助过的大学生当年不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资金筹集、发放、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筹集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县(市)自筹解决,三道岭矿区由地区财政承担。
1.社会各界的捐赠款;
2.慈善募捐资金、民政临时救济资金、社会福利彩票资金等;
3.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对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提供的救助资金;
(二)资金发放
1.县(市)民政局依据本级联席会议的决定,为确定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发放救助资金;
2.县(市)民政局将当年救助情况报地区民政局备案。
3.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地区财政全额承担,三道岭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建立“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县(市)民政局应设立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事宜。
3.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地区行署下发的《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26号)同时废止。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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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中青联发[2002]50号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法院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日

 

 

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制裁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符合青少年实际、形式多样的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4.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重视帮教工作,成立帮教组织,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方面

  1.少年法庭或专门合议庭组织机构健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应相对稳定,并设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

  2.已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3.设有青少年维权咨询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二)审理程序方面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较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开庭前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对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内容能积极进行探索;

  3.对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能较好地组织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官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成效明显,并能对法庭教育的时机、形式进行探索,已形成较规范的做法。

  (三)实体裁判方面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2.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均能依法适用缓刑,并能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3.所办案件质量好,上、抗诉案件的改判比例低于13%,发回重审比例低于2%(非因一审原因造成的不计入改判、发回重审比例)。

  (四)配套工作方面

  1.能主动与公、检、司相应部门及时联系协调,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套工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2.同未保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五)延伸帮教方面

  1.与少管所已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能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

  三、 奖励办法

  1.首次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应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连续两次以上获得全国级优秀称号的单位可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在立功集体中,从事此项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可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2.凡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工商报与"三维"公司的一场”彩虹战”

--------报社的一篇批评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来源于: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

中国工商报社因批评一起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利益而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 年11月15日所作的(2005)海民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了上诉。今年02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工商报社与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即被批评者,以下简称“三维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受委托人中国工商报社的指定和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笔者与助理李艳娜律师作为中国工商报社二审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一天的公开审理活动。

缘起一篇批评报道

2005年8月3日,《中国工商报》大潮周刊第3版报道了该报记者周萍撰写的批评文章《拉“彩虹工程”虎皮 树“月利10万”大旗,北京三维天然数码公司涉嫌商业欺诈被立案》(以下简称《拉文》)。
2005年7月,江苏的消费者季某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工商报社投诉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打着团中央‘彩虹工程’旗号,在《参考消息》、《扬子晚报》等全国多家权威媒体上广泛发布违法广告,称“月利十万,谁敢谁赚;月利十万不是梦;年利百万不是梦;下岗工人温有福、持岗教师孙旭东、粮油小贩古月强,连续两年月利数万的事迹,已经产生了12个百万富翁;……”。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材料,报社专门指派记者到被举报人三维公司的所在地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2004年5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三维公司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在宣传品上刊登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停止该公司广告印刷品的广告宣传,没收广告宣传费并处以相应罚款。”
2005年6月16日,团中央信访办公室出具证明:“经查,全国青年‘彩虹工程’没有与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团中央彩虹工程的机构,其彩虹工程组委会不是法人机构,无法签订合同。他们的证书和广告应属打着团中央‘彩虹工程’旗号的虚假广告。”

2005年6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消费者季某的投诉作出了书面答复:“我局在收到你的投诉材料后,及时将你的投诉材料转到海淀、西城工商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办理。海淀分局广告科在收到材料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对三维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西城工商分局广告科对《参考消息》发布此广告的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中。”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经查:我局于2005年6月14日接到市工商局广告处(2005)第372号案件转办函,要求对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依法调查核实、处理,我局已于2005年6月17日对该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进行立案调查。”在前述调查采访材料的基础上,中国工商报公开发表了《拉文》。

一审法院的判决难以自圆其说

三维公司看到《拉文》后认为,报社刊发的该报道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在社会中广为传播,极大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已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2005年8月16日,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三维公司诉中国工商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同年10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第4页至第5页查明认定的事实是:原告曾先后于参考消息等媒体发布加盟广告,注明“三维天然码”系全国创业就业彩虹工程项目, “月利十万,谁赚谁干”等虚构事实、夸夸其谈的宣传,原告的这些违法事实分别有消费者的证人证言、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全国青年彩虹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出具证明,“彩虹工程”组委会没有给“三维天然码”发过任何证书,中国共青团中央信访办公室也证明全国“彩虹工程”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合同。由于原告虚假的违法广告宣传,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北京市海淀、西城两区工商局正式立案受理举报,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前述事实与《拉文》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报社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也没有夸大事实,正是基于此,原审判决书第6页至第7页的本院认为:“……工商报社向本院提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全国青年“彩虹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海淀分局出具的证明和回函以证明该社对文中涉及三维公司与彩虹工程的关系、探访北京总部、工商部门立案等内容已履行了审核义务,文中相应内容并非作者杜撰,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三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对工商报社所持基于上述证明材料所做相应报导无主观过错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然而,原审法院的最终民事判决结果却与前述认定内容截然相反,即中国工商报社在判决生效后,将网页中的相关报道予以删除,并刊登向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致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也就是说,法院一方面认为报社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又认定报社在《拉文》中存在着主观过错。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为工商报社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审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其结论自相抵触,是非不分,保护了被上诉人欺诈的虚假广告宣传宣传,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此,我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民事判决。我们基于以下理由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三维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审民事判决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的民事侵权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受害人有相应的损害事实;第三,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受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从前述四个必备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就不具备,而且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对此也是确认无误。以下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拉文》。

我们认为,《拉文》不符合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前述一般民事侵权所要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新闻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规定,虽然新闻侵犯名誉权也是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作为新闻侵权,除了要具备上述所说的一般侵权行为四个基本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其一,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其二,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内容体现在新闻作品中;其三,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其四,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拉文》的新闻源。《拉文》的新闻源主要有:其一,来自消费者的多次投诉和举报;其二,记者自己的采访调查记录;其三,工商执法部门的提供证据;其四,国家相关的权威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据;其五,被上诉人相关的广告内容证明;等等。从《拉文》的新闻源来看,几方面的证据,主要内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可见,《拉文》的新闻源是客观真实的。新闻的真实性主要基于事实的真实,关键情节真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媒体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动用法律手段去调查事实真相,媒体只需要做到新闻真实,即新闻事实有明确来源,而不是胡编乱造就可以了。至于客观真实是什么,那是受舆论监督的有关部门需要去搞清楚的。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允许它针眨时弊,从而使新闻成为传播消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立法既保护新闻自由权,又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违背法律的行为不仅不予以保护,还要追究其责任。正如被上诉人所实施的系列虚假广告宣传。法律不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借维护名誉权对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无理的指责、刁难。新闻单位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该力求真实,但必须指出的是,新闻报道的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不能用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来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真实体现着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如果遵循了新闻报道采写、审查的规律,即使由于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效的限制,在内容或某些细节上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也不应属于新闻失实。至于新闻报道的表达方式及其所作的评论,只要是客观的公正评论,就是我国宪法所允许的。只要没有违背、歪曲基本事实,没有侮辱、贬损人格的内容,即使有一定的讽刺、夸张,也不构成侵权。正如《拉文》。

其次,被上诉人三维公司所提出的民事侵权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现实生活中,受到新闻媒介批评的人不管对批评如何不满,通常只有在新闻中找到“失实”的表现或侮辱和诽谤的内容,才可以提起侵害名誉权或侮辱诽谤指控。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是在它的整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的全部活动的总评价。由于被上诉人自身所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且已经执法机关包括原审法院查证属实。因此,被上诉人所谓的名誉已为自己所践踢!而非《拉文》所侵害。原审判决已经证实,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法律上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比较严格,不仅要求有“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致他人“名誉有损害后果”,而且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说,如果新闻报道仅有“虚假或严重失实”内容而没“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只有以虚假事实指责他人,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这才构成侵权。然而,一审法院却不顾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竟然判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登报向被上诉人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从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根据的违法民事判决。

我的共同代理人李艳娜律师补充说,什么是虚假新闻呢?一般假新闻具有“可读性”特别强、特别离奇、内容特别惊人、荒诞不经,匪夷所思,令人作呕,具有“人咬狗”特点的奇人异事的特点。而《拉文》中的主要事实来源完全真实客观,说是虚假新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是对欺诈广大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批露,目的是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编织的美丽谎言,陷入虚假加盟招商的圈套中,避免上当受骗。对虚假商业宣传给予有力的舆论监督,履行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拉文》的社会效应无可厚非。这篇报道有力地遏止了对方继续开展虚假的招商活动,所以才遭到对方的无理指责和刁难,甚至在网络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诋毁个人格的文字,对周萍记者进行的个人攻击,我们已经进行了证据保全,且提起了另一诉讼。据我们调查,三维天然码公司在参考消息、杨子晚报、在自己的网站上、生意杂志、大众商务等媒体上不断发着类似的广告,由于所载广告的报纸在全国发行,必将使我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众多想早日脱贫致富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陷入招商加盟圈套,这也并非记者杜撰。退一步讲,三维公司大量的散发虚假广告,编造虚假代理商致富的消息,这种危害是不特定的,上当受骗的人也是不特定的。《拉文》主要目的是向公众传播一个信息,那就是希望广大消费者不要急功近利,被暴富的谎言所欺骗。如果说侵犯的三维公司的名誉权,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法人违法名誉自毁,新闻媒体对非法现象进行揭露曝光,是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义务。
截止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民事判决。

谷辽海
20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