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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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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 2012 〕8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四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依法许可、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监督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住建、工商、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城市管理与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非公路标志规划和许可

  第七条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实施一路一规划。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原则上不得审批非公路标志的设置。

  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设置详规》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内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商业广告的20%。

  第八条 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审定、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温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省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负责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初审、许可代受理现场勘查和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连接线、普通国省道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审定、许可由温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温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县域内高速公路连接线、普通国省道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编制、现场勘查和监督管理。

  县乡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编制、许可以及实施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非公路标志作为公共资源,其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非收费公路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普通国省道公路及县乡道公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非公路标志资源的经营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并与中标人签订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使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统一上缴地方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养护、路政管理。

  收费公路非公路标志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由收费公路经营者负责经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收费公路经营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非公路标志。其中,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使用合同;收费公路经营者与中标人签订收费公路经营者资产使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5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统一上缴地方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经营者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收费公路经营负责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由收费公路经营者负责收取。

  第十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非公路标牌的尺寸、结构、载面面积、形状、颜色、标志内容、施工期限与设置期限等;

  (二)效果图,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牌体设计图;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五)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申请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等小型非公路标牌提供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相关证明;申请广告牌应提供广告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公益性宣传牌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或部门);

  (六)提供维护、自检制度;

  (七)要求延续许可的,附加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牌体安全鉴定意见;

  (八)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意见;

  (九)处置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第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属临时性设施,设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遇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在设置有效期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年度审验。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在年度审验到期前30日内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公路管理机构审验后,认为不合格的,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整改、拆除;合格的,应在做好安全评估确保非公路标志安全的前提下续办手续,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管理。

第三章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公路及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

  (一) 公路路肩、隧道洞口上方和跨线桥等设施上严禁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等非公路标志。

  (二)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公路上不得设置跨越公路的门楼或商业性龙门架。高速公路主线(含匝道)上严禁设置跨越公路的任何非公路标志龙门架。

  (四)可能遮挡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视距和监控探头的区域。

  (五)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附着设置非公路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区域。

  第十五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照明方向、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规范以及温州非公路标志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非公路标志维护

  第十七条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保证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安全、美观,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安全性负全责,并对其负有检查、保养、更新的责任。

  第十八条 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定期对非公路标志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去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结构安全。

  非公路标志设置者负责定期对非公路标志的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的幅面。

  第十九条 在台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当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条 非公路标志发生损坏、倾覆等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情形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通知修复非公路标志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二条 非公路标志版面空置时,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人员负责非公路标志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分线、分类、及时”的要求建档。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巡查,对于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志,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公路用地的含义: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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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3〕2号


  近一时期以来,个别高校接连发生学生由于心理异常等原因致伤或致死他人的严重事件,教训十分惨痛。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高校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许多高校通过完善有效的学生管理,对广大学生给予及时的教育、关心和保护,在帮助广大学生成长成才,减少和避免伤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根据当前有的高校接连发生学生由于心理异常等原因自杀和致伤他人的严重事件的新情况,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为减少和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切实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深入、细致、扎实地抓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强化育人意识,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到实处,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合力。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对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也需要学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高校“两课”教育教学的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苦乐观、恋爱观、择业观等思想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尚;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工作干部,要深入课堂、公寓,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关心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专业教师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关心学生的专业学习,也要注意了解和把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要充分发挥身处广大学生之中的优势,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要通过高校干部和师生的共同努力,确保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学生伤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师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抓紧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量表的研制工作,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咨询中心,进行设立心理健康档案试点;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训练、学习辅导、个别咨询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根据大学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读本,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科普教育,让大学生了解自己、科学认识自己,帮助大学生进行心理调适;在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如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将他们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要加强校医院(卫生科)卫生人员防治心理疾病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置心理疾病的能力。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专业机构治疗过后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要特别加强心理跟踪服务工作,派专人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各高校在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作用的同时,要热情关心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提高,解决有关工作场地、经费投入等,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各高校要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有关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指导全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讨论决定了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性问题,部署了当前的工作。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纪要》的精神安排工作。

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1989年11月10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委派的同志。国务院办公厅派员出席指导。国家计委、物资部应邀派
员参加会议。会议由民政部副部长张德江主持。
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在会议开始时讲了话。指出了勘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了勘界试点工作应当注意的政策性问题。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勘界试点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有关问题;讨论了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
会议认为,国务院根据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的请示报告,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这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彻底地解决边界问题的决心,为在全国开展勘界试点工作创造了首要的条件。
会议认为,当前全党全国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制止动乱和平息北京反革命暴乱取得决定性胜利,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政治形势,为开展勘界试点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会议相信,在当前的形势下,有利于克服处理边界争议中存在的无政府主
义、本位主义现象。会议认为,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只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勇于克服困难,善于总结经验,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一、关于勘界的组织领导问题。
国务院在批准勘界试点工作时决定:“以民政部为主,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根据这一指示,经有关部门磋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已建立,由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
、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授予的权限进行工作。联席会议由民政部负责召集。会议决定,联席会议的活动采取灵活的方式。即:研究制定方针政策和处理重大问题时,召开全体会议;研究仅涉及少数部门主管业务的问题
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全国勘界试点的日常工作以民政部为主,必要时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参加。这三个部门应当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
会议同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建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报告》,决定由民政部上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会议决定,勘界试点工作由有关省(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由有关两省(区)组成有省(区)人民政府领导人牵头的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勘界工作。
二、关于转发国务院批示件问题。
会议认为,《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是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依据,是推动勘界试点工作的动力。国务院的批示是根据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请示》作出的,因此《请示》也是一个重要文件。为了指导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也为今后全国全面开
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做准备,会议决定,将上述两个文件转发下去,在下达文件的同时部署工作。
会议认为,勘界工作起步越早矛盾越少,工作越主动。因此,凡是未纳入全国勘界试点计划的省(区),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勘定县级界线的工作,并为今后勘定与本省有关的省级界线作必要的准备。
会议同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由民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三、关于当前勘界试点工作的部署。
会议认为,勘界试点的目的在于取得全面勘界的经验。因此,要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五千公里的省级界线进行试点,计划三年完成。会议同意民政部已选定的六条省级界线,即: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宁夏与甘肃、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新疆与青海之间的界线。会议根据
民政部的建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区内进行全面勘界试点。
会议要求,勘界试点的省(区),应抓紧进行工作,并应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已有的经验,会议认为,勘定上述六条省级界线的难点在于处理边界争议。
因此,在部署工作时,首先应当注意这个问题。现在,勘界试点工作的有关两省(区)人民政府,就应当商定一个维持争议地区现状的办法,以利于在勘界过程中解决边界争议。
四、关于制定勘界的规章问题。
会议认为,勘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较高。因此,在勘界起步时,即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尽可能避免发生问题。为了解决政策问题,会议讨论了民政部起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草案》和国家测绘局起草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
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草案》。会议认为,这两个规章符合国务院批示的精神,适合当前的工作需要,予以通过。决定由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联合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有关省(区)试行。
五、关于勘界期间确定“三省边界线交会点”问题。
全国省际之间的陆地行政区域界线,除濒临国界和海岸线的以外,都存在着“三省边界线交会点”(简称“三省交会点” )。确定这个点,是关系到有关三省边界线走向的大问题,需要慎重对待。能否及时确定这个点,将关系到全国勘界试点工作的进度。现在,已批准勘界的六条省级? 缦呱希灿邪烁觥叭〗换岬恪保婕翱苯缡缘愕木鸥鍪?区)外,还涉及黑龙江、辽宁、河南省和西藏自治区。会议认为,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须有关三方共同确定,暂不试点的省(区)应及早地进行调查工作。因此,有必要专门就此问题发个通知,以便有关三方做好配合工作。会议同

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勘界期间处理“三省边界线交会点”问题的通知》,决定由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联合下达有关省(区)人民政府执行。
六、会议决定,应尽快召开一次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会议,贯彻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当前的工作。会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共同主持。
七、会议决定,本次会议通过的《纪要》,由民政部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本着《纪要》的精神安排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认为,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是一项关系到治理国家的大事,是一项新的工作。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试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参与勘界工作的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参加勘界工作的各级干部,应当尽职尽责。
会议相信,只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措施得当,步子稳妥,一定能够胜利完成全国勘界试点工作这一历史性任务。



198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