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产业项目;
(五)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 交通运输类: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通用航空等项目;
2、能源类: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现代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扶贫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包括项目研究需要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项目分析研究的主要课题、项目研究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
2、前期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包括前期工作项目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背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特定行业的影响等);
3、前期工作执行计划(何时开展、完成哪项工作,前期工作起止时间、终期时间);
4、前期工作预期成果或项目产生的效益介绍;
5、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计划;
6、前期工作经费提出的标准和依据(如编制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收费标准等);
7、前期工作单位(落款盖章)、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
(一)编制上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获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获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
(三)编制环评报告,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四)编制水土保持文件,获得水利部门审批文件;
(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文件;
(六)编制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安全、林地等专项报告,并分别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推进: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审批及节能评估审查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提出单位因前期工作和争取上级补助需要,可以先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和用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以及资金筹集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四)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五)编制初步设计;
(六)审查施工图。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审批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信委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1、节能评估审查。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2、项目核准。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于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审批前置手续的项目,应当在接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服务,需转报省级部门审批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对于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许可证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报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书批复(其中报告表为7个工作日,登记表为3个工作日);
(五)抚仙湖—星云湖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内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内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六)水利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林业等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时限,严格落实限时办结;
(八)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设批复;
(九)财政部门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区、园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前2日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季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和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或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
(一)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专款安排的前期经费;
2、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借款形式用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经费;
3、中央和省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4、项目投资确定并已收回财政的项目前期费;
5、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二)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从部门专款中安排不少于10%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前期费。前期工作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滚动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落实建设资金后,应及时归还已安排的项目前期费,或在县区安排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扣还。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区、园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四)争取到上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情况;
(五)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2年9月30日公布 2003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增强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优先放行,必要时可以准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
(二)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三)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承担社会救济对象的社会急救医疗费用。
电信通讯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讯网络畅通,提供所需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为主和社会捐助等为辅构成。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急救医疗网络建设,人员培训,以及设备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急救中心,承担下列任务:
(一)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收集、处理和储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建立急救网络,划分网络医院急救范围,制订急救预案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急救网络医院开展对急、危、重伤病员的紧急医疗救治;
(五)指挥群体性活动、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
(六)开展急救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
社会急救“120”、公安“110”、消防“119”、交通“122”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以下医疗机构组成: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医院;
(二)市、区、县(市)人民医院;
(三)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企业医院和其他医院。
第九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
(二)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院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十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划分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
(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授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
(三)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四)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游泳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约品,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 “120”电话是社会急救医疗紧急呼救专用免费电话,禁止对“120”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进行干扰。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接到紧急呼救后,应当在1分钟内发出指令,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应当在3分钟内出车。
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就近、就地、就快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急、危、重伤病员或者近亲属已明确救治医院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病员送到指定医院。
第十五条 急救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急救医疗标志。值班急救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救治实行急救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24小时应诊制度。
首诊急救医师,必须承担首诊的责任,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
卫生行政部门接受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急救医疗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急救医疗费用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定点医疗的限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按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
(二)不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不实行急救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24小时应诊制度;
(四)不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二)不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
(三)不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四)不按规定时间出车;
(五)动用值班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二十一条 对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进行干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