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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04:11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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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13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4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收集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接收、收集、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市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接收、集中保管、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已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第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相关标准、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并且应当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地下管线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补测建档,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补测的管线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等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建设发展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划分知悉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甘肃省档案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丢失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地下管线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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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2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2年1月14日
一、免去王国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东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卢秋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灿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穆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邦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仓友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国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廖启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洪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林贞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中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左福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田长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2年1月17日
任命孙振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

2002年3月25日
一、免去邓绍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序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强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冀敬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兆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关恒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育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吴筱秋(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于振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张国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喜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朱兆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左学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张咏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吕新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直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王新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顾思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张滨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善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梁健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卢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古华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卢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吴正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四、免去沈国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义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十五、免去张义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
为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实施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的各类企业。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应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广泛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市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聚区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搬迁企业应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加快城区都市型工业的发展,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式生产,推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要通过搬迁改造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要择优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通过搬迁改造促进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地处远郊、县区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节约用地相结合。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有关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企业与搬迁方向
(七)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到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或部分的搬迁改造,不断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有污染的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应当搬迁改造;中心城区内的一般企业,应适应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搬迁改造。
(八)依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997”项目发展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搬迁改造企业应向远郊和县区的重点产业集聚园区集中,主要是“五园七区”,即: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彭家坪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井驿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固石化工业科技园,生物医药科技园,九州开发区,平安有色金属材料集聚区,连海产业集聚区,和平贵金属新材料集聚区,金崖钢铁化工产业集聚区,皋兰三川口橡胶制品和铝塑板材产业集聚区。
除上述“五园七区”外,城内企业退城进郊的其他区域必须是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离兰州市区较远的农村地区。
(九)在引导企业向园区发展的同时,积极鼓励搬迁企业与困难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双方以多种灵活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搬迁企业的土地资源优势,盘活利用被迁入企业的土地、厂房、配套设施等存量资产,调整优化资本结构。
三、对搬迁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搬迁企业的原划拨用地,依照《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其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通过公开竞价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一)对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即不占压道路红线、河洪道、城市绿地及基础设施用地等)的原则下,经市政府同意,其非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性质。
(十二)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经批准由财政部门按不同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返还,用于支持新址企业建设和发展。具体返还比例为: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可返还85%;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可返还80%;土地出让收入在1亿元以上及出城入园搬迁企业的特殊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十三)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十四)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土地储备收购合同后,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有关部门应积极与银行进行协调,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十五)在同等条件下,搬迁企业的职工及经营者可以优先回购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凡一次性付款到位的,价款可优惠20%。
(十六)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交易过户、工商登记等有关税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七)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十八)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处置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十九)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中心城区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处理
(二十)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助理任常务副组长,市经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十一) 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同时提交企业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变性后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划分为:①中央、省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④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4、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5、搬迁改造企业凭市经委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其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二)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国资委予以拨付,再由市政府国资委向搬迁企业返还;其他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迁入地县区的财政部门进行拨付,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财政部门向搬迁企业返还。
(二十三)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由市政府国资委或企业的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费用拨付,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