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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59:50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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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1年2月26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改进农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规划、计划,制定(包括修订、下同)和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标准化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五条 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种子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农业标准。
其他农业标准是推荐性农业标准。
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第七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卫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
(五)有利于按质论价,兼顾农、工、商和消费者利益。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有利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当制定农产品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九条 强制性农业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销售、调运、进口和使用。
第十条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种子等,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办法,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 凡收购、销售的农产品、种子,都必须接受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农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效益显著的农业标准,应纳入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推荐性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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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香港特区发生多起流感疫情,并有3名流感样病例患儿死亡,引起媒体及公众的高度关注。香港特区卫生部门已排除死亡病例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可能。实验室检测证明,近期香港报告的部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分别由乙型和甲型流感H1N1亚型所致。
  根据我国内地流感流行病学监测数据,2007-2008监测年度我国流感活动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局部地区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仍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控制流感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切实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全国流感监测工作,努力提高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以便及时了解病毒的变异情况。
  二、加强流感暴发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三、加强流感防治工作能力建设。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感监测与防治工作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的储备工作,切实提高流感防治工作能力。
  四、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积极预防流感疫情发生和扩散,避免不必要的公众恐慌。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1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银发[2001]3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境内居民个人结汇,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的具体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已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且获得外币兑换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支行,在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的条件下,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后,可授权下属网点开办个人外币结汇业务。

二、尚不具备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但已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的支行,如需增开个人外币结汇业务,仍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个人外币结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准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业务;

(二)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包括对柜台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具备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四)已获其上级行授权。

四、经营个人外币结汇业务的币种不得超过外币储蓄业务的币种范围。

五、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在审批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外币结汇业务时应商外汇局分支局。外汇局分支局应加强对该项业务的日常监管。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操作规程,对下属网点开办的个人外币结汇业务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