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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0:14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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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国发〔1982〕30号文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发〔1984〕97号文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均明确规定,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参加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近两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已开始参与
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目前,基本建设程序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在有关领导部门尚未修订出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之前,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条例》,改善矿山安全条件,我们研究制订了《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即通知所属单位
试行,并请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我们。

附: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参加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三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分级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属于国家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劳动人事部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矿山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参加。
2.属于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包括主管部委托)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矿山安全监察处组织矿山所在地(市)的矿山安全监察室参加。
3.属于地区(市)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室参加。
第四条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例》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同意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矿山建设工程,不得同意投入生产。
第五条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在向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业务上级报送设计资料的同时,须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送交以下资料:
1.设计说明书或其摘要及主要附图;
2.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
3.设计主要技术决定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已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设计,其修改的设计在向原审批单位报批时,应同时抄送原参加审查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将其设计中的“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规定的工程完成情况提出报告,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送交有关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七条 凡未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不得据以施工;
凡未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竣工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送交有关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与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紧密配合协作,参加和搞好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198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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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服务员这职业,大家立即会想起那些现通常在旅馆、饭店、KTV、迪厅等服务场所里,为客人提供周到便利的服务人员。他们的辛勤付出和劳动,赢得了社会广泛的赞誉和尊重。
然而,时而发生在服务员人群中的盗窃犯罪案件,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也许应该让人们惊醒和沉思:因为服务员的特殊身份,为无良人实施侵财型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特点:

在主体上一般都是临时招聘人员居多,青少年较多农村打工者多于其他人员。在实施作案是大多都利用了“工作的便利条件”以及人们对服务员的信任。在犯罪数额上,由于目标具有偶发性,一般属于数额较大范围。节假日尤其是春节前后,正是各类服务行业服务员“用人荒”季节,一些门店急不择人,很容易发生上述案件,危机本人及消费者财产安全。

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类型:

(一)盗窃顾客的财物。

主要是趁顾客在消费过程中放松警惕,麻痹大意,给窃贼以可乘之机。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员专门利用服务员的身份进行盗窃。如四川绵阳涪城警方近期破获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假身份证到各商家处应聘当服务员,随后伺机作案。犯罪嫌疑人在每个商家处短暂地待上一两个小时,最长两三天就作案。从2011年7月到2012年8月期间,李某用假身份证到绵阳城区近40个茶楼、咖啡馆、火锅店、酒楼、会所应聘当服务员,趁顾客消费期间忽视对服务员的防范,伺机作案。一年多时间,他作案40余起,盗劫手机近40部、ipad4部、现金5万余元,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二)盗窃本公司或经营场所正在经营的财物。

由于服务熟悉工作环境,很容易利用公司或组织管理上漏洞,实施监守自盗。2012年底,郑州市二七京广路鞋城一老板宋某由于业务猛增,聘杜龙到店里当服务员帮忙。凭着办事利落和勤快,杜龙很快得到了宋老板的信任。2013年1月2日中午下班,杜龙把店内外货物收拾停当,并替老板锁好鞋店后门,然后二人一起离开鞋城各自回家。下午上班打开店门,宋老板大吃一惊,店内值钱的名鞋被洗劫一空。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很快将打工仔杜龙抓捕归案。原来杜龙假意替老板锁后门,实际上做了手脚,后门根本没有上锁。看老板宋某走远,就折回店中打开后门,就像搬自己的东西一样疯狂行窃。旁边的店主还以为宋老板“出货”呢,没有多问,谁知“家”贼难防。案发后,杜龙把窃得的20箱246双名鞋(价值23550元)退回失主。

(三)盗窃老板个人或家中的财产。

老板对服务员一般都比较信任,服务员就会充分利用这一点伺机作案。王女士在自家的临街房开一饭店,开业初期都是家人在饭店帮忙。这天一对小情侣提着一个包裹来饭店应聘,俩人表示准备长期做服务员,需要饭店提供吃住。由于正缺人手,王女士便让两个人留了下来。一周后的凌晨2点多,饭店最后一桌客人结束用餐。收完钱后,这对情侣服务员主动提出收拾,让王女士便和爱人上楼休息。早上5点多,送货的人来敲门。王女士起来后发现车钥匙不见了,找了很久都没找到,就下楼去找那对小情侣问问。到了地下室他才发现,小情侣和他们的行李都不见了踪影。随后发现王女士的奥迪A6轿车和两部手机都不见了。给两个情侣服务员打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布控,在市区一个角落里正洋洋得意的情侣大盗被束手就擒。

服务员盗窃犯罪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顾客的信任和公司或经营组织的招聘过失

对门店服务员来说,他们属于内部人员,顾客对其有职业信任感,要寻找下手的机会是很多的。如果一旦服务员有了窃财这种心思,顾客及老板是防不胜防的。另外也有顾客方面的原因。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对财物的保管也可能有过失。比如随手把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提包放在自己的视线以外。把现金放在衣服里,把衣服通过服务员就挂在衣架上,这就很容易让无德服务员行窃得手。

多数门店在招收服务员时,对服务员的监管、审核都比较欠缺,服务人员的犯罪成本比较低,因为有可能犯罪实施完毕逃走后,人们连他的真实身份都不知道。作案后逃脱的服务人员再就业也很容易,因为门店服务员甚至不需要出示很多的保证和证明,只要有双手,愿意干,哪怕提供一个假的身份证也能进入这个行业。

(二)服务员自身问题

由于服务员的年龄都比较年轻,在都市的各种物质诱惑下就会铤而走险。服务员本身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进入服务消费领域往往会打破淳朴平衡心理。他们大多都没有法律知识,不晓得盗窃的严重性。也有的服务员自以为手段高明,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盗窃罪是侵财类犯罪,数额上的要求直接影响了量刑。盗窃罪的较大数额,国家规定是500到2000元,但各地、各省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以河南为例,现在的“数额较大”指的是1000元以上。多次指一年内有三次盗窃情况,即便三次加起来不够1000元,仍然可以定罪。所以服务员行窃还是很容易就“触线”的。

(三)顾客消费时被本店的服务员偷窃,门店应不应该负责赔偿?

消费者进入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进行消费,经营者应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一般义务。对于频发盗窃案件的复杂场所,则经营者更应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防盗提示,经营者也应在服务场所内及主要出口设置监控录相,做好案发后证据保全工作。如果对上述责任有过分懈怠和严重瑕疵,造成顾客的财物被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经营者安全防控能力除外)。

对于服务员盗窃顾客财物的“内盗”行为,招聘该服务员的公司或门店是否要负法律责任,笔者个人意见认为:服务单位的员工盗窃服务对象的财物,让服务单位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服务单位即经营者在招聘服务员时承但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必须对前来应招服务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将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包括基本道德素质有一个基本的审核。譬如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帮助核实应招人员的身份、有无违法犯罪前科及受到惩处情况(当然并非排除和歧视曾经有过失足的人员,至少是一种备案)。如果服务单位尽到这个基本责任,服务员一旦发生盗窃顾客“内盗”案件,其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或者无须担责。但是如果服务单位在招工用人时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且对服务员疏于教育和监管,其对自家服务员盗窃顾客财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服务单位对顾客被盗损失应该承担一个补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主要责任还是应该由实施盗窃犯罪的被告人自己承担。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州府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优化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第二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经管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所需土地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入驻项目,享受土地取得价款90%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全州特色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长的投资企业,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级龙头企业及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

  第六条 凡是符合国家或省、州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管委会协调、帮助企业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多渠道、多方位予以扶持,增强发展后劲。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调加强区内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开展抵押、质押等贷款业务。

  第八条 开发区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认证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区内企业争取到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拨付,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民族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