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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42:38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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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10月2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发展中药生产的先导。为了贯彻《中药行业“八五”—2000年产业政策》,推动中药行业的科技研究和开发,设立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制订管理办法以利实施。
第二条 本计划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所设置的课题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计划课题包括研究和创制中药生产发展所需的新品种、新制剂、新技术、新设备、新辅料等,以及将其成果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请本计划课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应对发展中药生产具有现实意义,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和良好的开发前景,可望在1~3年内取得成果;
2.承担课题的单位应有健全的科研组织和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条件,并信守合同;
3.承担课题单位的自筹资金能够提供课题总经费的1/2以上。
凡从事中药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生产、科研、教学、临床单位,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制订并下达。
第六条 本计划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合同甲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甲方委托中国药材公司为甲方代表;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长单位);丙方为监督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保证合同执行。
第七条 本计划课题经费1次核定,根据课题进展分年度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和有偿使用。偿还比例视课题产生效益的情况商定,平均为资助额的70%,须在完成拨款后3年内还清。偿还经费做为本计划滚动资金,继续用于发展中药产业科技事业。
第八条 建立定期交流和检查制度。中国药材公司每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书面报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参与必要的检查。
第九条 本计划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资料管理系统”参与管理。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由中国药材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验收时对课题的技术内容须经技术专家委员会(组)评审和提出鉴定意见。

第五章 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委托中国药材公司制订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成果如属新产品,可申请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经过正式验收的计划成果,可申报中医药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定期总结评比计划课题工作,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组、先进个人、科研管理及成果推广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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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10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进行灾后重建,确保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建立“借、用、管、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益,保障贷款资金按期偿还,巩固信用环境,促进汉中经济社会突破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经汉中市人民政府与开行共同确定的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汉中市财政局和发改委,以及各县区财政局和发展计划局配合并协调、管理还款事宜。

第三条 贷款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即由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统一向开行借款、还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即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分类偿还原则,即按照贷款项目自身性质分类制定偿还计划。

(四)防范风险原则,即采取严格审慎态度,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严防贷款风险,维护政府信用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市政府和开行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审计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及各县区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审核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规划、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由省开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合作办是负责市政府与开行合作有关事务的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编制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规划;

(二)编制年度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建设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协调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六)监督管理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等事宜;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及区县发展计划局职责:负责项目推荐、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协调及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区县政府;

(二)市、区县财政局职责:1.负责审查项目回购计划等与还款相关的具体事项。2.负责保证项目资本金按比例到位。3.负责按照项目还款计划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项目自身偿还能力制定分类偿还计划,保证按期还贷。4.督促城投公司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对贷款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批准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对市城投公司贷款资金的划拨支付进行审定、监督。6.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7.对城投公司报送贷款资料进行备案。

(三)市、区县审计局职责: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

(四)市、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内使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报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二)负责与项目法人(实际用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三)负责办理资金提取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资金;

(四)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偿还、支付;

(五)负责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的归集、管理;

(六)监督和检查借款人规范财务管理,审核其财务报表。

第八条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职责:

(一)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借款合同及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经市政府和省开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建设期资金管理和投产期资金管理。建设期资金管理是指对开行贷款资金和财政拨款资本金等配套资金的管理;投产期资金管理是指灾后重建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及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市城投公司在省开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应在开行或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存款帐户。

灾后重建项目分为两类,新建类和非新建类(如维修加固等)。新建类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汉中市总体建设规划;2.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3.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4.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5.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质押条件;6.其它必需的要件。非新建类项目可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简化上述新建类项目必须符合条件的1—3项的相关程序和文件。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属新建类的,应在开行开立存款帐户。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属非新建类的(如维修加固),应在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便于监管,所有在当地参与项目施工建设、与项目法人(用款人)有资金结算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结算行开户,与项目法人(用款人)的资金结算、划转必须在指定结算行内进行。已在其它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施工单位须在指定结算行重新开立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严格执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支付”的管理原则,必须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实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转移和挪用贷款及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按照法人申请、各方审批的原则进行。

属于市本级的项目,项目法人(用款单位)依据监理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审核表草拟支付申请表,向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申请,由市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核签字后,连同必要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审核表等文件一同送开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支付使用贷款资金。

属于各区县的项目,项目法人(用款单位)依据监理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审核表草拟支付申请表,分别向区县合作办、财政局申请,由区县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市城投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必要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审核表等文件送开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支付使用贷款资金。

属新建类项目,贷款资金由开行划拨至项目法人(用款单位)在开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然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属非新建类项目,贷款资金由开行划拨至项目法人(用款单位)在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由代理结算行按开行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审查合规资金支付的相关文件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在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开立“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法人(用款人)和借款市、区县财政筹集的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

贷款资金到位前由借款县区财政或项目法人(用款人)按项目总贷款额的3%筹集还贷风险金,一次性划入市城投公司的“还贷风险金”专户,用于项目风险代偿,当项目贷款全部还清后风险金全额返还项目法人(用款人)。

还贷准备金由市、区县财政或项目法人(用款人)每年按合同约定分次划入市城投公司还贷准备金专户;每年的还贷准备金筹集额由市城投公司测算,并通知市财政局、市合作办;市财政局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市合作办负责协调督促,由市区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用款人)依据市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5个工作日将到期本息汇入市城投公司在开行开立的还贷准备金专户,逾期将依据贷款合同支付罚息。

第十七条 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用款人)还贷终身负责制。依法应由借款人和项目法人(用款人)承担的还贷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八条 在项目法人(用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市城投公司在与市、区县合作办、市财政局协商后可动用还贷风险金应急代偿,再由项目法人(用款人)补足还贷风险金。

第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与项目法人(用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由区县财政向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出据扣款承诺文件,承诺本区县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由市城投公司提请市财政局扣划资金(包括所有应由市财政向各区县财政划拨的各类资金)用于归还到期本息。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精神,市城投公司可从项目中适当收取管理费,标准可按贷款总额的0.1%收取,该项费用作为市城投公司开展融资工作的业务经费,收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胡支乱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补充文件、附属文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国务院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附: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1986年12月24日)
国务院: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