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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8:11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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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 民用航空总局


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现将《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民用航空工程各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民用航空工程包括:
航空器维修与适航、航行、通用航空三个专业。
五、适用范围
(一)航空器维修与适航
1、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改装及其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
2、从事民用航空器适航合格审查、适航检查和适航监督的技术人员。
3、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航行
1、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运行性能管理及飞行签派的技术人员。
2、从事航空器飞行程序设计、空域规划,以及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航行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三)通用航空
1、从事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2、从事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研制、检测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④在任工程师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民航总局(省、部,下同)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①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②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
1、能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了解本专业计算机应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分 则
八、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
飞机设计与构造、飞机强度计算、空气动力学、飞机系统与附件、可靠性与维修性工程学、航空材料学、航空制造工程、无损检测和表面防护技术。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
气体动力学、发动机原理、发动机构造与强度、航空材料学、发动机制造工程、发动机控制与测试技术、发动机故障诊断、发动机附件及其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构造。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
自动控制原理、电子显示技术、航空仪表以及高低频电路、脉冲与数字电路、信号与信息网络、航空通讯、导航与雷达、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或航空电机电器学、电源系统、电路计算。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
按照从事适航审查项目(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与设计知识。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
按照从事适航监督对象(制造、维修)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在同一专业领域中对从事不同专门化工作的人员,根据专业对口与实际需要,对知识要求各有侧重。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
(3)了解可靠性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应用,掌握现代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的基本技术及方法。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学习;或从事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②了解航空器维修或适航审定的全过程,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外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或大修)以下各级维修工作,掌握关键操作,具有系统了解某一机型维修工作全过程和正确判断、排除较复杂故障的经历。
②从事内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飞机结构检查(或大修)、航空发动机或飞机机载电子、电气设备翻修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正确编写工艺文件、判断设备故障、设计制作维修用的一般设备及工夹量具的经历。
③曾参加一型以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或复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参与编写了审查报告。
④曾参加不少于五个单位维修许可审查及复查;或二型十架以上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独立编写了审查(检查)报告。
⑤曾参加航空器重大故障修复(或改装)方案的制定,并参加(或监督)了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⑥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航空器维修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⑦具有正确收集航空器的使用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撰写出对维修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含大修)或大中型航空维修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工作,具有独立编制生产计划与流程图和综合协调处理各种现场生产技术问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并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
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工作失误,并发现、总结出航空器某一故障规律,提出的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⑤在适航审查或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提出的改进建议(或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的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故障分析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除具备工程师级别相应专业分支必备的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损伤容限理论和复合材料理论。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发动机振动理论。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新型电子系统理论或多路传输理论。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深入掌握一门(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以上专业理论。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深入掌握一门(制造、维修)以上专业理论。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排除和预防航空器重大故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审查(或监督)对象符合适航要求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2)掌握现代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和适航管理方法,或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和维修管理方法。
(3)掌握系统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在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中的应用。
(4)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5)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航空器重大故障研究(或重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担任过航空器某一专业分支(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
统、制造与质量控制、持续适航监督)适航审查的负责人。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某型航空器维修大纲二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航空器使用中重大故障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或修复方案,并具有参与组织实施的经历。
③曾主持或为主进行宽体飞机结构检查三架次或窄体干线飞机D级检查十架次(支线和小型飞机大修或D级检查二十架次)以上;或发动机翻修二十台次以上;或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复杂设备翻修二十件以上,并根据发现的故障,提出了正确的预防或改进建议,经实
践证明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④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不少于三项五次,并独立编写审查报告,提出了有独创性的建议。
⑤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五次以上;或航空器维修许可审查和复查十五次以上;或单机适航性检查大中型飞机二十五架次(中小型飞机五十架次)以上,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监督持证人(申请人)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⑥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和审定航空器重大改装(或修理)方案二项以上,并提出了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建议。
⑦具有正确运用航空器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维修质量分析,撰写出对保证飞行安全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多发性(或重大)故障的预防措施,或航空器的重大改装(或重大损伤修复)方案,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⑥在飞机大修(含结构检查)或发动机、复杂附件及机载设备(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翻修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⑦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和复查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经实践证明,所审项目符合适航要求或被国外适航当局认可。
⑧在适航检查监督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质量问题,或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保证飞行安全做出了突出成绩,并为主管部门认可。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校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审查报告、重大故障分析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九、航行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飞行性能、领航学、机载设备、航空气象、航图,除此之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空中交通管制:飞机与发动机构造概论、管制理论与技能、空域规划理论、飞行组织与实施、中外陆空对话。
②航空器运行管理:飞行程序设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飞行组织与实施、飞行签派业务。
③航行情报:航图投影原理及使用、特种航图、航行情报服务、飞行程序设计。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
(2)了解通信、导航、雷达、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等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机场建设与布局的有关知识。
(3)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和国际民航公约的有关附件、手册等。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的人员:能正确处理各类航行电报,熟练受理、批复飞行计划,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熟悉复杂天气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并能正确应用航空器性能和管制单位间的协调方法、本管制区的搜寻与救援程序及实施方法。
②从事航空器运行管理的人员:具有各机型飞行全过程航行数据分析计算,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和各种复杂条件下安全放行航空器的能力;或具有熟练运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灵活处理空域、障碍物和导航设施之间关系,合理设计飞行程序的能力。
③从事航行情报的人员:能熟练提供飞行前的航行情报服务,向国内外机组作口头讲解,熟练地处理各类航行情报资料。
④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⑤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日均保证201架次以上、51-200架次、50架次以下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上,独立正确实施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分别在二年、三年、四年以上。
②曾独立或为主正确实施航空器飞行中特殊情况下的管制服务二次以上。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二项以上或空域开发、航路规划项目三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一般机场的进近程序、复飞程序、起飞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等待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使用细则,并得到采纳。
⑤曾作为技术骨干制定(或审核)机场分析或航线分析项目二项以上,并至少有一项得到采纳。
⑥曾独立正确完成本岗位所承担机型在复杂气象和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
⑦曾承担长期性航行资料的编辑和修订工作;或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图;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航行情报服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一项以上,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的认可。
④管制工作业务技术熟练,独立实施过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⑤制定(或审定)不少于四个机场完整的非精密仪表飞行程序;或不少于二个机场的精密进近仪表飞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⑥完成不少于四个机场的机场分析(审定)或五条主要航线的航线分析(审定),并付诸实施。
⑦完成不少于二个机场建设项目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方面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其中至少一项付诸实施。
⑧完成各种航图、航行资料的编辑出版或航行情报服务工作,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空域开发、航线规划、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在某一专业分支领域有较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并撰写有科研论
文或技术报告。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规划设计、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取得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合格证,独立编写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并有指导管制员理论与技能训练,培养技术骨干的经历。
③曾根据空中交通流量、空域结构的现状,提出过管制工作的改进措施或空域资源开发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④曾主持制定复杂条件下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方案或航空公司运行手册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⑤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地形和空域环境复杂机场进近程序、复飞程序、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新航线、新管制空域规划三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⑥曾主持审批机场分析和航线分析报告四次以上,其中至少有三项得到采纳。
⑦曾主持编辑新版航行手册(或航行资料汇编)一项以上或设计和编辑特种航图五种以上,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奖。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遇航空器处于危急关头时,管制工作处置措施正确,为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⑥主持二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三项以上跑道基准代号为3D以上的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并有其中二项付诸实施。
⑦主持制定(或审批)机场分析、航线分析、特殊离场程序三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⑧主持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或与此类似的民航长期性航行资料二项以上,并得到广泛应用。
⑨主持设计的新航图图种得到广泛应用。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十、通用航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如下:
①农林业航空
植物学、生态学、土壤学、作物栽培学或造林学、昆虫学、植物病理学、植物化学保护、飞行原理、航空播种、航空化学处理。
②航空遥感
摄影化学、遥感技术、领航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航空摄影测量学、空中摄影技术。
③航空探矿
地质学、电磁辐射理论、场论、应用地球物理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领航学、航空电法探矿、航空磁法探矿。
④航空吊挂
电子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机械学、直升机飞行原理和吊挂性能。
⑤专用设备
光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或机械制造工艺、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以及电子学、机械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飞机构造、飞行原理。
上述①、⑤互为相关专业,②、③、④、⑤互为相关专业。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和规章等。
(3)熟悉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并熟悉一项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专用设备使用维修(或生产)或通用航空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全过程。
②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二项以上农林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项目的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并根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过正确的改进意见。
③曾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与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实施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参加研制或改装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方案设计和性能测试的经历。
⑤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设计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采纳,并具有组织实施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航摄作业飞行300小时以上,航摄仪操作达到航摄教员水平,并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重大生产项目,重要专用设备的开发(或重大改装)项目,重大航空特殊抢险救灾项目;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二次以上或为主承担三次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中的二项以上作业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的处理方案(或改进措施)得到采纳。
③曾组织完成规模较大的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一次一个地区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不少于300小时,中小比例尺航空摄影作业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公里、大比例尺的不少于300平方公里,航空物探不少于5万测线公里)二项以上,并独立完成技术设计和技术报告。
④曾主持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或重大改装),并具有参加总体方案设计、性能测试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⑤曾为主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主持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⑥航摄作业飞行400小时以上,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并具有检查航摄教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开发的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新项目及新型专用设备,达到国内同行领先水平或填补了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⑥主持或为主承担生产的航摄产品获得部级优质产品奖(限前二名)。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附 则
十一、本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内容,为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教材,并可通过答辩,考察是否具备所规定的知识。
(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三)技术报告、论文的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聘请三名以上专家评估或由评审委员会确认。
(四)“主管部门”系指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十三、本评审条件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19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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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8年7月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推动机械工艺专业化的发展,加快工艺专业化调整、改组、改造步伐,提高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工艺专业化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经委、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生产厂(点),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经济委员会为本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的主管部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业化办)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规划、调整工作,由各区、市属各局和中央部属以及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专业化规划意见(含关、停、并、转),由市专业化办纳入全市统一规划,报市经委审批。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生产厂(点),均须纳入全市工艺专业化规划,经市专业化办审查同意,然后到市规划、环保、劳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定为专业协作点的工艺车间,应逐步实行自主经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注册登记,独立核算,建立分厂,在银行单独开户。
第七条 经审查保留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生产厂(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市专业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行业技术经济指标及污染排放、劳动保护和能耗等标准进行综合考核,报市经委审批。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完全合格的,发给《临时生产许可
证》,并限期达标。
各厂(点)凭《生产许可证》向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换发执照;凭《临时生产许可证》换发临时性营业执照。
持《临时生产许可证》的厂(点),限期已满,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临时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无《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从事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生产作业,视为非法经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
第九条 市内各单位需要协作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任务,由规划的专业协作厂(点)或保留厂(点)承担,不得向规划撤销的厂(点)转移。
第十条 市内所有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单独核定、单独计量、单独考核(具体办法另定)。超定额耗能的,按《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决定撤销的厂(点),由市专业化办发给《停业通知书》,限期停止生产,并通知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逾期不撤销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工艺生产经营项目,市“三电
”办停止供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88年7月7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7号令)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委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也可以由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八条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四)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没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别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
  (二)制定或调整生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三)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方案形成后,应当提交集体审议机构审议。
  第十二条 提交集体审议的材料包括:
  (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社会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过听证的,还应当提交附有听证会议代表签名的听证会纪要。
  第十三条 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前应当书面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要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第十六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后,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政府部门在媒体和指定报刊上公布。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公布后,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情况。
  (二)原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是否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三) 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形式和方法是否仍然符合实际情况。定期审价期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特点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审价中发现由于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价格水平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则,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的价格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