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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53:14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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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化工部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根据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化工系统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则进行资格认可,并取得《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被所在单位聘任,从事设计审批工作。
第三条 审批人员类别分为“审核人员”和“审定人员”,审批项目原则上分为“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具体审批项目应与所在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所批项目相对应。
第四条 新申请取证的单位应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在该单位设计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对审批人员进行考核认可。
第五条 审核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工作三年以上,有较丰富的设计、校核经验,所设计和校核的压力容器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经得起考验;
(二)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三)熟悉并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知识较全面,能保证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审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核工作三年以上;所审核的压力容器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经得起考验;
(二)能带动各级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全面贯彻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
(三)熟悉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把握重要压力容器设计方案的先进可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性,并能对关键性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第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应按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可。

第二章 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考核与审批
第七条 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考核与审批工作,由批准所在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申请资格认可的人员须填写“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一份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的经历和典型作品表,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到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组织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丰富设计经验,并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审批人员资格考核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资格认可的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审。
第十条 审批人员资格考核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后,应在“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中填写考核成绩和评审意见,并送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增加审批类别、项目或更换《资格证书》时,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资格认可。

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定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资格考核分为基本条件、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三方面内容:
(一)基本条件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考核;
(二)理论知识的考核内容包括: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管理有关条例、规程和规定,以及GB150-89、151-89等技术标准、规范中应掌握的相关知识;
(三)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内容包括:申请者的设计水平,以及对设计图纸的审批能力。
第十四条 审批人员资格考核的方法可在核查并确认申请人员符合审批人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采取书面考试和口头答辩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请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其审批资格:
(一)基本条件符合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理论知识的考试达到及格成绩;
(三)对实际工作能力考核,申请人员应能较熟练、较正确地回答考核人员提出的问题。
考核题目和评定标准由审批人员考核评审委员会拟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审批人员的资格及工作情况的考核应作为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取证、换证及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审批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如在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审查中出现漏审、错审等重大质量问题,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审批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工作,须经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对审批人员的资格考核,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取消其资格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考核的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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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 ┃
┠────┼────┴──┴──┼────┼────┤ ┃
┃ 工 作 │ │邮政编码│ │ 照 片 ┃
┃ │ ├────┼────┤ ┃
┃ 单 位 │ │电 话│ │ ┃
┠────┼──────────┴────┴────┤(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 ┃
┠────┼────┬────┬─────┬────┼───────┨
┃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
┠────┼────┴────┴┬────┴────┼───────┨
┃ │ 学校名称 │ 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 学 历 ├──────────┼─────────┼───────┨
┃ │ │ │ ┃
┠────┴──────────┴─────────┴───────┨
┃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工 作 简 历 ┃
┠────┬─────────────────┬──────────┨
┃起止年月│ 工 作 单 位 │ 工作及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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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审 核 │ 审 定 ┃
┃ ├─────────────────┼──────────┨
┃审批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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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 请│ ┃
┃ │ ┃
┃审批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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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人员资格考核评审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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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
┃ 年 月 日 ┃
┠─────────────────────────────────┨
┃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意 见 ┃
┠─────────────────────────────────┨
┃ ┃
┃ 同志具备了 ┃
┃ ┃
┃ 项目的审 资格, 同意颁发资格证书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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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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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现行宪法更加突出和强调人权原则的宪法意义以及对人权的保障,历史性地将维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认为国家的最高价值原则,为把俄罗斯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宪政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赵晓毅

  人权理念和人权原则,最早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供给人类的宝贵思想财富,并首先被写入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当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伴随着宪法在世界各国的纷纷确立,人权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普遍演化为一项宪法原则。具体到俄罗斯而言,其人权理念和人权原则先后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并最终成为宪法上的一项最高价值原则。

  1917年11月7日,“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俄罗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并通过了1918年苏俄宪法,《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列为其中的第一编。1918年苏俄宪法仅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

  在整个苏联时期,为与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相一致,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也先后颁布了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俄罗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进行了规定。以1978年俄罗斯宪法为例,其在第二编《国家和个人》当中就规定了俄罗斯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与自由、政治权利与自由、个人权利与自由三类权利与自由。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1991年11月22日,俄罗斯就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宣言》,宣布接受国际法上公认的人权原则和准则。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即现行宪法),明确宣布“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将人、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最高价值视为宪法的核心要义,从而确立了俄罗斯现行宪法上的人权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1978年俄罗斯宪法相比,俄罗斯现行宪法在确认人权的问题上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而不再将其规定在《国家和个人》章节之下;二是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列为第一编第二章,在宪法结构上仅次于《宪政制度的原则》,位列各国家机关之前;三是将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由“公民”扩大至“人和公民”,使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也得到宪法上的保障;四是改变了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顺序”,首先规定个人权利与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然后再规定社会经济权利与自由、特定人的权利与自由、捍卫权利和自由的权利;五是将“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明确规定为国家的义务。

  不仅如此,为了充分地捍卫和保障宪法上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了多方面的保障机制,以具体落实俄罗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和人权规范,使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充分、有效和最高的保障。

  第一,联邦总统的保障。联邦总统保障,是指联邦总统自身的保障和总统全权代表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处于最突出的地位,在国家机关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就职时要宣誓“尊重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通过自身的地位和影响保障国家机关对人权原则的维护。此外,俄罗斯联邦还设立了总统全权代表制度。俄罗斯驻各联邦区的总统全权代表行使监督职能,配合并协助联邦总统实现对本联邦区内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文件是否侵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监督。

  第二,立法机关的保障。俄罗斯联邦会议(即俄罗斯的议会),是俄罗斯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俄罗斯联邦会议通过制定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普通法律)的形式,具体落实宪法上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三,执行机关的保障。俄罗斯政府行使俄罗斯的执行权。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采取措施以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为了规范俄罗斯政府的行为以防止其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还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明确宣布“保护个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公民的健康、居民的卫生防疫安全”,“保护自然人的、法人的、社会的和国家的合法的经济利益以免受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以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该法还对俄罗斯政府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更加突出和强调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第四,司法机关的保障。俄罗斯的司法权只能由法院行使。俄罗斯的法院系统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个分支系统组成,各司法机关通过宪法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来行使司法权,为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提供最终的司法保障。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它有权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控告,根据法院的询问,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可以说,宪法诉讼是保障人权和公民宪法权利最有效的方式。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尽管《俄罗斯联邦宪法》将检察机关规定在《司法权》一章当中,但依据目前俄罗斯学界主流的观点,俄罗斯检察机关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即“护法机关”。俄罗斯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检察监督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就是“对恪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情况的检察监督”。这有力地保障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总之,俄罗斯现行宪法在反思和总结之前历部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和强调人权原则的宪法意义以及对人权的保障,历史性地将维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认为国家的最高价值原则,为把俄罗斯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宪政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7〕2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该办法中涉及的各类附表由州财政局负责印发。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3号和《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23号)及财办发〔2005〕32号《关于推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是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全部落实到经批准的扶贫项目,没有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扶贫项目不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要求以项目为基础,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科目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应该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切实做好财政扶贫管理监测信息录入工作。这是执行报账制的入口点。相关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对新产生的资金、项目信息,应于确定后的12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对未按要求录入“系统”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预拨资金和报账。对已录入“系统”并已启动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要在“系统”中实行报账处理,及时反映这些项目的执行进度。对个别非“系统”用户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录入。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⒈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开支和人员工资;

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⒊ 弥补企业亏损;

⒋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⒌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

⒍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

⒎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⒏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⒐ 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⒑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1. 其他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三专四统一”制度,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设立专账;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等封闭运行方式。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州级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及其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县级财政报账。其他部门不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下拨,州、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九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培训费使用。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贫资金中分别按1.5%和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州、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专项经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其他费用。⑵ 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特困民族乡、重点村、安居温饱村、易地开发、科技扶贫项目中,对贫困农户进行培训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对贫困农民科普知识和劳动技能及涉及培训的相关费用,培训费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扶贫项目不得安排扶贫培训费用。

第十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申请拨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金额的50%;对扶贫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 报账程序

1.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在项目受益地进行张榜公布,并将结果报县扶贫办、财政局;

2. 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3. 根据项目计划的实施需要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预付30%-50%的项目启动金。余款由财政局根据报账审核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报账回补;

4. 扶贫资金报账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证,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政局报账提款;

5. 财政扶贫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资金部分10%的质量保证金;

6. 提款程序:

⑴ 项目开始实施时,由项目施工单位报相关扶贫部门和财政局开工报告和提款申请各一份,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预拨项目启动金。

⑵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汇总项目施工建设费用,并附原始单据,经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局业务科、股室审核并在有效单据上加盖“经审核同意报账”的审核章,并报经领导批准后,财政局给予报账列支。

⑶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用财政返回的“财政扶贫资金提款申请书”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冲销往来科目。

⑷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报账提款。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扶贫项目规划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当逐级签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好项目资金,适时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支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做好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组织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执行的相关扶贫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及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检查。

项目施工单位:指具体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建筑单位。其职责是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报账:

1. 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

2. 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

3. 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制度的支出;

4. 经检查项目质量发生问题,要求改进而未改进者;

5.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混乱者。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的凭证和材料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向财政部门提款,根据阶段提款程序规定,应出具以下有效凭证和材料:

1.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一)、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及支出情况表(附表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费用汇总表(附表四)。

2. 项目工程实际支出的原始发票。

3. 工程预、决算及检查验收报告。

4.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工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效凭证是指: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受益贫困户签章并经当地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审计报告。有效报账凭证包括正规发票和有效自制发票,而有效自制发票是指当项目不具备取得“正规发票”的条件时,由项目受益方、项目实施方、项目监理方三方签(章)字认可的自制凭证。

1. 对村寨的建设补助,有正规施工单位施工的,凭工程完工后的发票并附工程结算单报销;若是村社自己进料,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凭乡镇负责扶贫工作机构开具的往来款收据并附支出详细情况说明和进料发票或补助花名册报销。

2. 对农户的补助,凭有农户签字或摁手印的发放清单或领条报销,不得代领;实物发放的,凭购买物资的发票或收据并附有农户签印的发放清单或领条报销。

3. 会议、培训自办伙食的,凭详细支出清单及参会人员签到名单,在会议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名称(详见附表),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分录举例附后。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和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反映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业务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收付款凭证、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结算报告单等。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归类后填制的凭证,是记账的依据,必须明确包括会计科目、金额、填制日期、编号、主管和审核人员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条 会计账簿是运用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簿籍,是编制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会计报表的依据。主要包括总账、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县级报账中心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格式。会计凭证格式附后,会计账簿采用“三栏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表管理制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年度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附报表分析说明。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和利息及其他收支情况表(格式附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州财政局农业科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使财政扶贫项目有一个完整性、连续性,财政部门在年终结转时要注意项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要把所有未完工的项目清理成表成册(按年度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