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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0:15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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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2003.05.28]

第一条 为加强对犬类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繁殖、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下列规
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是犬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犬类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的审批,管理犬类留检所,负责对违章犬的处理,组织捕捉疫犬、野犬、无证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销售,饲养犬类的检疫、预防接种和登记,《犬类免疫检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封锁、隔离、消毒等,进出口犬的检疫、免疫及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及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配合违章犬的处理和疫犬、野犬、无证大的捕捉;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经常地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邯郸市主城区为重点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其它地区为一般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经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可以参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准许养犬的个人,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到市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办理大类免疫检疫证书;
(二)领取犬类免疫检疫证书后10日内持该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登记,办理《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三)定期到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防疫检疫。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当将检疫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每年3月 1日至4月 30日,养犬人持动物检疫机构的防疫检疫证明到市公安局年审。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市)公安局批准。办理程序同重点管理区。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按时缴纳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及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防疫检疫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犬类养殖场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户(院)内豢养。一般管理区经批准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二)携大外出必须由成年人牵领约束,携带处理犬排泄物的物具;
(三)养犬者应当及时清除犬排泄物;
(四)准养犬禁止在七至二十时在居民小区内活动;
(五)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交汽车;
(六)准养犬必须来带有效的犬牌;
(七)禁止转让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八)禁止转让、遗弃疫犬和被疫犬咬死、咬伤的畜禽。
第十二条 犬死亡、宰杀或者因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捕杀、没收后的7日内,以及犬失踪超过一个月后的七日内,养犬人应当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还有关证牌。
第十三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邯的,须持畜牧部门发给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
来邯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收取临时登记费,超过三个月的收取初始登记注册费。
第十四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医疗服务机构和从事犬类销售经营的,须经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和畜牧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开办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
第十六条 畜牧部门发现疫犬时,应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捕杀。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于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以下部门实施处罚。
(一)所养犬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畜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犬伤人的;
(二)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犬牌或者其他养犬证件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仍拒绝补办的,由公安机关留置收容其犬。所有人明确表示继续饲养的,除补办手续外,还应缴纳留置收容检疫费。公安机关对犬的留置收容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超过五天仍未补办手续认领的,公安机关依法对犬进行处置。
留置收容检疫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犬死亡的,由犬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犬类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每只犬100元到3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在举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收取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预算外管理,专项用于犬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犬是指达到成犬期后,身高(指脊背至地面垂直高度)在30厘米以下,体长(指头顶部两耳根直线中点沿脊背至尾根距离)50厘米以下的大,超过此标准的均视为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准养犬目录由公安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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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1年11月29日)

教基厅〔2001〕16号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建设的发展势头较快。从在建或已建校园网来看,一些问题和倾向不容忽视。主要有:对校园网缺乏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校园网建设缺少总体规划和指导,学校建网放任自流;重视硬件设备的投入,轻视软件建设和师资培训,致使校园网使用率不高;校园网缺乏良好的管理与维护,或缺少运行资金,致使校园网不能正常运转;校园网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可扩展性和升级性差,售后服务跟不上,造成一些学校建网后的维护费用和改造费用过高,学校重复投资现象严重等等,这些严重影响着校园网建设的健康发展,造成投入与效益比严重失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程度和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现就做好校园网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校园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校园网指校园内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互联运行的网络,是由计算机、网络技术设备和软件等构成的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集成应用系统,并可通过与广域网的互联实现远距离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校园网应为学校的教学、管理、日常办公、内外交流等各方面提供全面、切实的支持。应具备教师备课教学功能、学生学习功能、教务管理功能、行政管理功能、教育装备(含图书)管理功能、资源信息功能、内外交流功能等。  

  校园网是实施“校校通”工程,满足学校信息化教学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师生顺利接收现代远程教育的依托网络,是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是教育技术装备现代化的主要体现,也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校园网在教学过程中合理有效地应用,不仅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而且将会促进教育观念、教学思想的转变。校园网的应用,不仅可以大大拓展教师和学生的视野,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和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教师在使用校园网等现代教育技术的过程中,也将增强终身学习的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  校园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校园网建设应贯彻“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校园网建设要适应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发展需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实施规划,统一规划好校园网建设工作,由各级分步实施,以保证标准的统一性和软件的兼容性。
校园网建设要适应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考虑学校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以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逐步完善。校园网建设切忌盲目攀比,一哄而上,避免投入后不能充分发挥校园网使用价值而造成巨大浪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城市学校互联成局域网或城域网,以条件较好的学校为中心站(或单建中心网站),辐射周边学校,达到资源共享,节省投资。
校园网建设应坚持“培训在先、建网建库同行、重在应用”的原则。首先要实现学校教师、技术与管理及行政人员的不同层次的全员培训,伴随着校园网建设形成一支能使校园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队伍。其次,在建网的同时,还要开发储备一批内容丰富的教育教学软件和信息资源库,保证做到校园网建成后,就能投入使用。
校园网还应贯彻“成熟优先”的原则。建设校园网的学校应该是已经完善基础技术装备,并已全面实施了实验教学和电化教学的学校。配备校园网的学校应具有人才实力、管理水平和一定经济支持能力,以保证校园网正常的使用,充分发挥作用。  
  有条件的学校校园网建设要考虑三网(计算机网、闭路电视网、广播网)合一方案,以满足学校的实际需要和规范校园信息网络的整体建设。

  三、校园网设计和建设的基本要求

  校园网络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国际通行的TCP/IP协议,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先进性:先进的设计思想、网络结构、开发工具,采用市场覆盖率高、标准化和技术成熟的软硬件产品。

  实用性:建网时应充分考虑利用和保护现有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效益。要保证系统和应用软件全中文界面,且功能完善,界面友好,兼容性强,能使用户最方便地实现各种功能。

  开放性:系统设计应采用开放技术、开放结构、开放系统组件和开放用户接口,以利于网络的维护、扩展升级及外界信息的沟通。

  灵活性:采用积木式模块组合和结构化设计,使系统配置灵活,满足学校逐步完善的建网原则,使网络具有强大的可增长性,管理、维护方便。

  发展性:网络规划设计要满足用户发展在配置上的预留,还要满足因技术发展需要而实现低成本扩展和升级的需求。

  可靠性:具有容错功能,能满足当地的环境、气候条件,抗干扰能力强。对网络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划和分析,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安全性:提供多层次安全控制手段,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防止数据受侵击和破坏,有可靠的防病毒措施。

  经济性:投资合理,有良好的性能价格比。

  四、校园网建设的主要内容

  1.校园网络硬件系统主要设施及配套设施

  校园网络系统主要包括网络布线、交换设备(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等)、服务器、工作站和管理服务软件系统等。

  网络系统硬件设备的选型、施工、安装应符合国家及有关标准。大、中型网的主干网应采用光纤通讯和中心交换设备。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的核心部分,要选用高可靠性、高稳定性、兼容性好并具有良好性能价格比的优质服务器。网络综合布线系统要兼顾校园网的需求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采用结构化布线系统设计。操作系统建议主要采用WindowsNT、LINUX或UNIX。

  校园网硬件设施及集成的水平是校园网好用与否的关键。为了保证校园网建设的质量,教育部将对中小学校园网建设承建商实施资质认证制度。

  网络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部分应用管理软件。系统软件由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各类工具软件构成,是网络硬件的支撑服务系统,保证校园网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系统软件必须随硬件同时配置到位。特别要重点配备能提供Web模式操作的软件。实现网络综合性服务、应用、管理功能的网络平台应按教育部指导进行配置。  

  校园网的配套设施包括机房、配线间及电源系统。主机房应保证通风、干燥。电源必须安全、可靠,要特别注意电源容量是否满足要求,电源不稳定地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电源改造设计、布线要与网络设计、布线同时考虑。电源安装、布线要符合国家标准。

  2.教学软件建设

  教学软件建设是校园网应用的核心内容。学校要不断完善教学资源库和信息资源库,以满足教学、学习、软件开发、管理、信息查询等需要。鼓励学校教师针对本校的教学特点,自行开发课程软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重视校际交流和购买高水平的教学软件。  

  3.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是校园网能否正常运行和发挥使用效益的关键。学校应组织面向全体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于学校各级领导和广大师生从事的工作不同,在安排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上均应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4.校园网施工管理

  各地应制定严格制度,加强对校园网的施工、监理及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以保证校园网建设质量。

  五、校园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教育部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全国中小学信息化工作。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全国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省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信息化工作,负责审定本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方针、政策。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教育局域(或城域)网络和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制定本地区教育局域(或城域)网站的建设规划,为本地区校园网进入局域网的互联拟定统一规范和标准。
各地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教研室、电教馆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指导意见所确定的硬、软件工作范围,分别做好校园网络建设,教学软件开发,信息化教学研究推广及校园网应用的培训教育工作。
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软件的开发、推广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项工作相互渗透,甚至难以截然划分,所以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更要相互协调,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网络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职能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校园网的整体建设工作,在本地区总的规划下,分别拟定各自的实施计划和工作计划,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校园网建设。尤其要重视软件的开发和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好软件的共同开发建设,达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浪费。
各职能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校园网建设工作,在重要工作环节上广泛听取有真才实学的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教学第一线人员的建议。
各级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校园网建设的管理和督导工作。为保证校园网建设的质量和可靠的长期后续服务,一定要做好招标工作。必须选择通过资质认证的承建商承担校园网建设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园网的建设工作中要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在建和已建校园网的学校要设有专职人员,有一定的专项经费,保证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需要,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网络总体规划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购置各类应用软件。

机械工业计量检定规程编制实施细则(暂行)

机电部


机械工业计量检定规程编制实施细则(暂行)

1989年6月15日,机电部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的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 由有关工业部门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为做好机械工业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的制定工作,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检定规程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 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检定结果的处理等所做的技术规定, 是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机械工业各专业归口研究所根据本行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提出编制检定规程项目建议,报部有关行业司审查后送部科技司。
机械工业地方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可提出编制检定规程项目建议,经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科技司。
第四条 机械工业各研究院、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机械工业地方计量技术机构,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可承担检定规程的编写任务。
第五条 部科技司负责检定规程编制计划的综合协调和下达, 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办理计划的汇总、编制工作。 计量检定规程所需编制补助经费,由部统一解决。
第六条 部成立有关专家组成的机械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对检定规程的合理性、可行性、 正确性进行技术审查。审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工作程序,责成审定委员会负责起草, 报部审批。
第七条 检定规程的编写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负责编写检定规程的单位完成检定规程草案后, 送行业归口所或机械工业地方计量技术机构,由其组织同行单位进行修改, 然后由负责编写检定规程的单位提出检定规程送审稿及其附件一式十份, 经行业归口所或地方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部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将收到的检定规程送审稿分送审定委员进行函审或会审。
第十条 经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 按专业分别报部仪器仪表司、机床工具司、第一装备司和科技司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通过的检定规程,由部科技司统一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 检定规程应定期复审(一般3~5年), 复审工作由审定委员会负责,复审结果报部科技司审批。
第十三条 需修订的检定规程,由原编写单位负责, 其程序与编写检定规程相同。
第十四条 检定规程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检定规程的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