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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29:29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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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界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将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航时报告总行。
1990、1991年总行核定下达的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和清欠注入的地方基建储备贷款仍在原科目核算,今后由总行下达回收计划逐年收回。

附件:《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建设的需要,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凡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信贷计划的建行建贷项目,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多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
按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给予安排。当年竣工投产的建贷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条 贷款用途。建贷项目储备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家重点大中型建贷项目当年到贷下年度使用的需要安装设备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款项。小型建贷项目根据储备贷款规模和资金等情况适当安排。
第三条 贷款条件。建贷项目申请储备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建行建贷项目。
2.需要安装设备设备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附的设备清单,并已签订订货合同,当年到货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材料集备系指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并已签订订货合同。
3.所需的储备资金必须是建设单位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借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信贷计划、设计文件和设备(材料)的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年初填写“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申请书”(附式一),并附“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附式二),向经办行申请贷款。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由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基建贷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分项目编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汇总计划表”(附式三),并附借款单位“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
划表”,于每年三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计划部各一份。
总行根据当年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发放能力,审查平衡后,重点、大中型项目对分行按项目下达年度贷款计划;小型项目“切块”下达贷款计划。分行根据总行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和项目实际用款情况,对经办行下达贷款计划或贷款指标,经办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
手续。
第五条 贷款管理。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在信贷计划中采取“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国家重点、大中型项目按项目管理,每年由总行按项目核定发放数和回收数。
小型项目实行“切块”管理。总行每年在信贷计划中对分行核定年末余额增减指标,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自主安排,周转使用。
发放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各分行自行筹措解决。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贷款利率一年期年利率为8.64%,两年期年利率为9%。并按季结息。
第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按建总函字(90)第416号文《关于印发〈贷款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流动资金类借款合同文本格式签订;贷款本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和银行结息日期,按时从基建投资和储备贷款户或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
挂帐。
第八条 贷款的使用与监督。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批准的计划支用贷款,不得用储备贷款扩大工作量,弥补投资缺口或挪作他用。如发现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部分罚息50%,并限期纠正,限期不改的,贷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
部贷款。各分行应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时间向总行报送“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四)。
第九条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在“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科目内核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申请书
年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建行基建贷款计划
万元,根据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储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除其他投资解决相应储备外,特向你行申请建贷项目储备贷款
万元。
请审核

借款单位:(公章)
负 责 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

借款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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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订货日期┃到货日期┃预计安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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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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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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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年储备资金 ┃ ┃
┃动员内部资料用于储备┣━━┳━━━━━━━━━┫经办行审查意见 ┃
┃ ┃总额┃其中:申请建贷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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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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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本年基本建设贷款计划额 万元,其
中建贷 万元。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本表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三份,送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办行
留存一份,上报分行一份,退借款单位一份。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汇总计划表

分行:(公章)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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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 款 单 位 ┃本年基本建设┃其中:建行┃本年储备┃其中:申请┃
┃ ┃ 计划投资额 ┃ 基建贷款 ┃总 额┃ 建贷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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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一、重点项目 ┃ ┃ ┃ ┃ ┃
┃二、大中型项目 ┃ ┃ ┃ ┃ ┃
┃三、小型项目小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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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于每年三月底
前报总行信贷部、计划部各一份。
2.本表按部门(行业)分项目填列。
3.小型项目只填列新增数。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季报)

分行(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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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合同签 ┃合 同┃ 贷款起 ┃ 合同借 ┃年 初┃
┃ ┃ 订日期 ┃金 额┃ 止日期 ┃ 款利率 ┃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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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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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本年发放贷款 ┃ 本年回收贷款 ┃ ┃ 备 ┃
┣━━━━┳━━━━━━━╋━━━━┳━━━━━━━┫期末贷┃ ┃
┃累计发放┃其中:本季发放┃累计收回┃其中:本季收回┃款余额┃ 注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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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分行按部门分荐目于二、三、四季后10日内报总行信贷部。
2.本表只填本金,不填利息。



199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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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部分艺术三、四级文艺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部分艺术三、四级文艺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

文化部:
你部《关于部分受聘为艺术三、四级文艺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文计字<87>14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拟定的适当解决部分艺术三、四级文艺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请按此严格掌握,认真执行,并切实做好思想工作。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发放时间,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职改字〔198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部分受聘为艺术三、四级文艺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反映,按照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受聘为艺术三、四级的文艺人员中,有一部分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较高的艺术骨干,其工资按现行艺术三、四级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能完全反映他们的实际水平和贡献,需要适当加以解决。为此,现对适当解决这部分人员职务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规定,经过评审和批准,受聘为艺术三级的文艺人员中,表现较好,艺术水平较高,能圆满完成本院团的演出任务,并有一定艺术成就的,其工资可按以下规定分别进入艺术三级四档97元(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加艺术等级工资之和,下同)或五档89元。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八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十年以上,以及剧团自培学员中从事本专业十五年以上的人员,其工资可以进入艺术三级四档97元。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八年以上,以及剧团自培学员中从事本专业十年以上的人员,其工资可以进入艺术三级五档89元。
3.未达到上述1、2条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但曾担任领舞(领唱、领奏)、独舞(独唱、独奏)和主演、次主演等主要角色,或在地、市及其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艺术比赛中的主要获奖人员,其工资也可分别进入四档97元或五档89元。
二、按照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规定,经过评审和批准,受聘为艺术四级的人员中,少数表现较好、成绩优异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人员以及个别确有突出贡献的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员,其工资可以进入艺术四级三档70元或四档64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
文 化 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12号

东宝、掇刀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荆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荆政发[2007]29号)中关于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实行政府适当补助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体制现状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实际,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户籍在东宝区、掇刀区的城镇居民及在东宝区、掇刀区行政区范围内所办学校的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除中央和省政府对城镇居民给予的补助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也给予适当补助,市、区两级按人年补助标准为:

  (一)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5元;

  (二)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25元;

  (三)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70元;

  (四)低收入家庭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30元;

  (五)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30元。

  乡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补助责任。

  三、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以上补助额的55%和45%。  

  四、补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重残人员的补助按人均40元的标准在残联基金中列支;

  (二)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的补助按人均40元的标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其余补助资金均由市、区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两区每年应及时将当年的实际参保的人数、结构、缴费及市、区两级财政应给予的补助等基本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及时将市财政应给予的补助拨到两区的财政社保居民医保专户。

  六、两区每年应及时将区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拨入该区财政居民医保专户。

  七、区级财政不按规定拨足补助资金,市财政将通过扣缴区级财政资金的方式,扣足拨入区财政居民医保专户。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