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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0:34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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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46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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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节选
上诉人德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德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德顺在一审中起诉称:德兰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成立,牛德顺系德兰公司股东。德兰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向牛德顺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更没有向牛德顺公开过财务账簿。2009年1月13日,牛德顺向德兰公司发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德兰公司财务账目,但德兰公司一直未答复。因德兰公司一直未分红,且经营亏损,为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故起诉要求查阅德兰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会计账簿,要求德兰公司承担诉讼费。
德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德兰公司同意牛德顺查阅德兰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德兰公司没有收到牛德顺要求查阅德兰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也不清楚牛德顺查阅的目的,且牛德顺查阅有可能损害德兰公司的利益,故不同意牛德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德兰公司系于2005年9月12日成立。牛德顺为德兰公司股东,占德兰公司1%的股权。2009年1月13日,牛德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给德兰公司发出查账通知一份,该查账通知载明:“我是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公司1%的股权。自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向股东公开过财务账目。我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目。请公司提供便利。”该通知由张春会签收。此后,德兰公司未给予牛德顺答复。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每一年终了时制作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在内的报告。现牛德顺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德兰公司虽以没有收到牛德顺要求查阅德兰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也不清楚牛德顺查阅的目的,且牛德顺查阅有可能损害德兰公司的利益为由,不同意牛德顺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但因牛德顺已按德兰公司的住所地向德兰公司寄送了查账申请,并在庭审中说明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且德兰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牛德顺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法院对德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德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牛德顺提供德兰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会计账簿,供牛德顺查阅。
德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公司会计账簿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一般无义务向股东提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牛德顺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程序,无权依据公司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我公司对一审判决支持牛德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一项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牛德顺的诉讼请求。
牛德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法。一审判决有两项,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会计账簿,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诉求德兰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同意,所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德兰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牛德顺向德兰公司发出的查账通知、特快专递详情单、特快专递签收查询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一审诉讼中查明牛德顺已按德兰公司的住所地向德兰公司寄送了查账申请,并在庭审中说明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牛德顺系德兰公司股东,故牛德顺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德兰公司以牛德顺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程序,无权依据公司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由,上诉不同意牛德顺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德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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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意见(摘要)


近几年来,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调拨计划和订货合同执行情况不够好。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不落实和订货合同兑现差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对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国家对指令性计划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纪律松懈;有些企业的原材料、电力、运输等生产条件不够落实。《中
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指令性计划是必须执行的”。这是当前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稳定经济全局的重要手段。为了严肃指令性计划,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各地区、部门和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树立全局观念,把完成国家计划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和首要任务。
二、所有承担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调拨任务的企业,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接受订货,按需要的品种规格组织生产,全面完成供货合同。在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企业才能自销(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不能自销)。没有按计划完成供货合同而擅自自销的企业,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国家财政。
三、国家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做好综合平衡工作,要给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留有适当的超产余地。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等生产条件,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要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给予保证。企业要千方百计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如遇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要认真帮助协调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立即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报告。
四、企业如因主要原材料、燃料不足,自行采购议价原材料、燃料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其多支出的费用,按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办理。
五、在组织订货前,由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和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供需情况,在物资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对少数产品制定浮动价格。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物资运输,不允许以计划外物资剂占计划内物资运输。
七、要把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作为考核企业全面完成计划的重要指标,并与企业提取奖励基金挂钩。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经济纪律。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和完成合同的情况,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物资局按季通报企业完成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完成调拨计划好的企业、部门和地区,要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无故不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要追究企业和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或行政处分,并限期补交所欠物资。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8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