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44:04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三条改为: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技师实行资格确认和聘任制。
二、《办法》第四条改为:
青岛市劳动局是本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三、《办法》第五条改为: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国家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人结构情况,确定聘任技师的指标。
四、《办法》第六条删去,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以下各条依此类推。
五、《办法》原第七条改为: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聘任技师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申请技师技术职务。
六、《办法》原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
对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其所在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任。
七、《办法》原第二十五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集团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技师实行资格确认和聘任制。

第四条 青岛市劳动局是本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二章 聘任范围和呈批程序

第五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国家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人结构情况,确定聘任技师的指标。

第六条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聘任技师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申请技师技术职务。

第七条 实行技师评聘的单位,应事先填写《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单位呈批表》,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第三章 考核和评审

第八条 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技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经高级工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考核均及格。
已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者,可以免试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合格等级指定工件的考核。

第十条 技师应按任职条件经全面考核和评审,考核评审的重点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生产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

第十一条 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工作按《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技师考核评审的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部门)推荐,由单位技师考核机构组织考核,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技师考核评审机构考核评审后,填写《技师资格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市技师考核评审机构审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核发
《技师合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是全市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各县(市)、区及各主管部门的考核评审方案和技师考核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和各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分会),是本地区、本系统的技师考核评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归口行业工种的申请技师人员资格审查,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的考核,组织技术答辩以及认定有关革新成果,并提出考核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技师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技师人员的推荐、组织考前的理论培训、技能训练和考核以及有关革新成果的认定。

第五章 聘任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其所在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任。
单位聘任技师应与被聘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技师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聘任期满前三个月,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技师任职的实绩,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第十八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单位在不突破月人均二十元的前提下,可按不同工种(岗位),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发放的津贴,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技师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第二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脱离生产岗位的,不再享受技师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技师在被聘任期内,调离所在单位的,必须解除聘约,调入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未被聘任者,只保留技师资格,不享受技师待遇。

第二十二条 技师由单位劳工(人事)部门建立技师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并采取群众评议、基层领导鉴定、企业技术考核机构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评议。定期评议的结果和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鉴定的技师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科技成果应记入本人技师档案。

第二十三条 技师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在生产工作中因本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劳动部门批准,撤销其技师职务,收回《技师合格证书》,同时取消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航班生产飞行安全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航班生产飞行安全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93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服务保障企业,各机场(集团)公司,民航局空管局,飞行学院,民用直升机抗震救灾飞行指挥部: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民航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指示精神和民航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牢记“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按时出色地完成了救灾运输保障任务,为抗震救灾的有序进行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5月19日下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10 次会议,会议要求继续做好人员抢救、灾区防疫和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严密防范余震破坏和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现阶段救灾航空运输和航班生产任务艰巨,保障救灾和航班生产飞行安全是对民航的一次严峻考验。民航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团结一致,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克服人员疲劳、运力调配紧张、空域拥挤等困难,要继续保持旺盛斗志,再接再厉,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民航全体干部职工要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主动做好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纪律、加强协调配合、协同作战,要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完成好救灾飞行和航班飞行任务,绝不能给抗震救灾工作添乱。
二、目前救灾航空运输正在全面展开,重要和临时性飞行任务增多、各类机型飞行频繁、救灾物资品类繁多,航空运输呈现多样性。各航空公司要合理调配生产运力,优先保证救灾运输;防止人员疲劳作业,严禁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人员超时飞行,最大可能避免执行救灾任务的飞行人员超时飞行;加强货物运输管理,防止隐载或超载飞行,正确妥善安排好危险品类货物运输;严格飞行程序标准,加强飞往灾区航班任务的机组力量,遵守“八该一反对”,救灾任务飞行要预先完成作业区地形、障碍物的勘察,做好特殊情况处置预案;飞行中要严格收听无线电通信,严防空中相撞事件发生;要严肃飞行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各飞机维修单位要严把飞机放行关,严禁低于标准放行。各机场单位要维护好机场运行区秩序,杜绝车辆与飞机挂碰撞事件发生,防止跑道入侵事件发生。各空管单位要加强与军方配合,密切监视飞行动态,严格管制移交程序,做好空中交通指挥应急预案,并确保管制设施设备工作正常。
三、切实做好空防安全工作。当前空防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全国人民抗震救灾之际,在北京奥运会日渐临近的关键时期,各单位一定要本着“过细了再过细,从严了再从严,确保万无一失”的原则,严格执行近期民航局下发的一系列紧急措施和部署,进一步完善人防、物防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地面和空中安全保卫工作。

四、切实做好夏季气候条件下的飞行安全工作。当前南方雷雨、低能见,北方大风、颠簸、风切变等气象特征明显,对飞行安全影响较大,各航空公司要在近期组织飞行和签派人员针对机型、运行区域及机场,针对以往事件的教训,研究夏季气候条件下的运行和进近着陆的特点,以及如何防止危及安全飞行的方法。要根据机型特点,明确公司运行政策、公司运行标准以及起飞、进近和着陆的先决条件。各不停航施工机场要及时发布和更新施工航行通告,并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必要的临时标志物、标识牌以及灯光标识。各不停航施工机场的空管部门要在密切观察地面滑行和进近着陆飞机的动态,并给予必要提醒。
五、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办要加强抗震救灾特殊时期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要深入一线,加大对运行现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处置辖区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单位要严格领导值班制度,发生重大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此外,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关心群众生活,保证值班人员的休息,特别是要保证抗震救灾一线人员的休息。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

四、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文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35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现行政策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资本金到位、项目施工、信贷资金流向等情况,加强动态监测。对因贷款条件不落实而不能支持的项目,要逐个分析具体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相关信息应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报送。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将当年在建、新开工项目清单以适当方式向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要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的具体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