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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7:00:21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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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3年1月31日 财办会〔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3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3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3年9月19日至21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9日下午2∶00-5∶00审计
  9月20日上午9∶00-11∶30税法
   下午2∶00-5∶30会计
  9月21日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2∶00-5∶00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3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或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地区的征订、发放工作。
  (二)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每期4000字左右)。并在2003年6月、7月和8月出版3期《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专刊(每期5万字左右,5科内容均涉及),集中回答考生在复习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在报名时注意订购。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4次考试中有效。2003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1999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简章另行发布,报名工作将在2003年4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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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
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根据《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是城镇失业人员失业状况的证明,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的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求职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求职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行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核发《求职证》,负责对求职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条 凡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具有本市正式城镇居民户口,有劳动能力,要求寻找职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均应到户口所在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申领《求职证》。
第五条 《求职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区、县劳动局签发。《求职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六条 《求职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失业人员在参加就业服务时,应随身携带。
第七条 《求职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2月1日至20日,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下年度求职登记,重新核发《求职证》。
第八条 《求职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到原发证单位申明挂失,挂失后三个月予以补发。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原《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及补发的《求职证》上注明“补发”,使用原序号,不再享受当年两次免费职业介绍。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收回《求职证》:
(一)失业人员办理升学、参军、从事个体经营、出国等手续时,由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收回《求职证》。
(二)用人单位确定招用失业人员后,收回《求职证》,在办理用工手续时,交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注销。
(三)失业人员户口转出本市,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由区、县劳动局收回《求职证》并注销。
(四)失业人员户口转往本市其它区(县)时,应到户口迁出区(县)劳动局办理档案迁出手续,撤消《求职证》原序号,由迁入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重新编号,加盖印章后当年可继续使用。
(五)失业人员赴外省市求职时,凭《求职证》换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十条 《求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且在六个月内不予办理求职登记。
第十一条 每办理一份《求职证》,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执行。《关于〈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管理办法》(市劳社字〔1987〕509号)同时废止。

附件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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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北 京 市 |
| | |
| | 城镇失业人员 |
| (封底) | 求 |
| | 职 |
| | 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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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片 | |姓名:______性别:____ |
| |(发证机关盖章)| |出生日期:_____民族:____ |
| ---------- |文化程度:_____专业特长:____ |
| |家庭详细地址: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 |
|序 号:____ | 职业介绍记录 |
|发证机关:______ |------------------ |
|登记日期:______ | 日期 | 单 位 名 称 |经手人 |
|有效年度:______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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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 明 |
| | 1.此证是城镇失业人员求职、办理升 |
| |学、参军、出国、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 |
| |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和文化补习等手续 |
| |的主要凭证。 |
| | 2.此证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 |
| (封面内页) |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盖章、核发,当年有 |
| |效。 |
| | 3.每年12月1日至20日到区(县)劳|
| |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下一年度《求 |
| |职证》。 |
| | 4.此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转借。 |
| |若遗失应及时报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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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3日
简述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韩召峰


  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藉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结合,其中,姓氏表明家庭系统;名字则标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在我国,险上结少数民族外,大多数人的姓名主要以四种形式表现。即单姓单名、单姓双名、复姓单名、复姓双名,除本名外,一些人还拥有笔名、艺名,中国传统上还习惯在姓名之外另起“字”、“号”。
  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姓名相互标识和区别,彼此作为独立的人格而对待,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体,从而姓名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性质与生命、名誉、肖像、隐私等一样,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要格利益。人的社会生活敬贺于社会的群体生活的根本之处,在于人除了生存之外,还有理性思维以及其他精神方面的需要,因此,人不仅有基于生存本能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更有着人作为万物之灵所独具的精神利益,从一守意义上说,人脱离动物的过程,也同时是人的精神利益生成的过程,人格利益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主要方面,在民法上,是表现为人格的客体。
  二、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和自然人的姓名结合,成为民事活动中识别自然人的标志,同时,它还是诸多法律关系的连结点。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于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可以有数处。
  三、户籍和身份证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制度是国家通过户口登记和管理,确认自然人身份、保护自然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户籍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它对于确定自然人何时开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自然人的家庭状况和财产继承关系,确定自然人的姓名权等,都有重要法律意义。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便于自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我国自1984年起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旅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口据地住地、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在办理婚姻登记、眉头登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微分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微分证证明身份。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