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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18:10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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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政发〔2007〕 1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增长,吸引、鼓励外埠人才来我市创业,更好地稳定重点行业现有人才,充分调动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使重点行业优秀拔尖人才为我市实现城市创新转型,人民富裕幸福做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奖励的重点行业是指全市教育、卫生系统和为我市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奖励对象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才。教育系统以学校一线骨干教师为重点;卫生系统以从事临床一线骨干专家为重点;企业以引进的智能(专利、高新技术)型人才为重点。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推荐受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威信,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教育系统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一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师德高尚。所任学科专业水平高,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望,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称号的。
  二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高级教师职务,师德高尚。在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教育教学实践及课程改革方面成果突出,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称号的。
  三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高级教师职务,师德高尚。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娴熟的教学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确立的教育教学科研任务。并获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的。
  (三)卫生系统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一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省政府科技津贴的学科带头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科技术水平,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2.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本专业有一定造诣,获得省级卫生系统“诚信标兵”称号的;
  3.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在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方法和各项检查等方面,专业技术水平达到省级以上的;
  4.在卫生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二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地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中首位人员的;
  2.具有正高级职称,能够熟练正确救治危重患者,独立诊断、解决复杂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
  3.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践工作,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的;
  4.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过学术专著,并被国内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
  三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中首位人员的;
  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诊断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救治危重患者,独立诊断疑难病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承担院内外会诊的;
  3.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践工作,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
  4.在省级出版社出版过学术专著,并被国内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
  (四)企业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1.科技成果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填补省内外空白,在我市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在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科技攻关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果的;
  3.在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技术难题的革新攻关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有发明创造,在专业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成为行业、学科带头人的;
  5.创办的企业为我市行业龙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奖励方法和程序
  全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由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
  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推荐奖励候选人。
  市监察局牵头,市人事局、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参与监督审核把关。市财政局保证奖励资金。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依据奖励条件和标准,按照分配名额组织推荐。为确保拟受奖人员具有广泛的群众认可,具体推荐办法如下:
1.组织本系统职工传达学习《奖励办法》;
2.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3.基层(学年组、科室、车间)负责人谈话推荐;
4.综合推荐结果,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5.将推荐人选公示三天;
6.填表呈报。
  (二)拟受奖人员填报《鹤岗市优秀拔尖人才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于2007年5月23日前报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汇总。
  (三)市人事局会同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拟受奖人员进行初审。
  (四)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拟受奖人员进行组织考核。
  (五)受奖人员经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面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名额和标准
  (一)教育系统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金额各2万元。
  (二)卫生系统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金额各2万元。
  (三)企业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
  如上一奖项出现空缺,该奖项奖金转入下一奖项。
  五、组织领导
  成立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钱福永 市政府副市长
      王桂芝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陈维礼 市长助理、市经委主任
      慕士超 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贲起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
      范春芹 市教育局局长
      姜道远 市卫生局局长
      庄乾义 市科信局局长
徐 征 市财政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主 任:贲起君(兼)
    成 员:刘忠林 师文玉
  此《奖励办法》由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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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自治区境内的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市区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领导,同级林业行政部门归口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履行职责。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之间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权限分工,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规
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林业行政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或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直属国有林业局、林场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
阿尔泰山林区、天山林区、塔里木胡杨林区的林业经营单位及其附近的国家机关、厂矿、农(牧)场和自然保证区,根据需要成立森林防火组织或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群专结合,军民联防”的方针,鼓励、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加强、推进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止、打击违反森林防火法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北疆地区每年四月至十月为森林防火期,七月至九月为森林火险期。南疆地区每年十月至翌年四月为森林防火期。
森林资源分布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火险区划,确定本地的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并且发布公告。
第七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与森林防火密切相关的气象信息,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在天气预报中播放重点森林防火区的火险预报。
第八条 加强林区防火力量。
(一)自治区直属林业局、林场、地方国有林场、平原国有林管理站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建季节性专业灭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二)驻林区机关、厂矿、农(牧)场、乡(镇)村应推荐群众护林人员,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委派;
(三)林区交通路口、风景旅游点及其他人员活动频繁地带,应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牌。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垦殖、烧草场、烧麦茬地、爆破施工等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授权的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二)行政林区的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及旅客,不得随意引火用火或丢弃火种;
(三)在林区修筑公路、桥涵及进行其他施工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必须预先通知森林经营单位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条 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挖药材、采矿、狩猎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的《森林防火戒严区通行证》,并应接受林政人员的验证检查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林区经营旅游业的单位,应从其经营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交森林经营单位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行署)或林业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
(一)发生在国境线附近的火情火灾;
(二)深山边远林区的火情火灾;
(三)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 森林火情和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现场,清除隐患。
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护林防火专职人员协同森林经营单位检查现场,清除隐患。
第十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查明火因。
(一)发生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由林业经营单位进行调查,逐级上报并存档;
(二)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派员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行署)、林业经营单位和林业公安部门进行调查,逐级上报并存档;
(三)集体、个人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发生森林火警或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林业行政部门调查统计并存档。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按编制森林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逐级上报。森林火灾统计要及时、准确,不得滞报、虚报或瞒报。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国家投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安排的配套资金;
(二)育林基金中用于护林防火的部分;
(三)森林经营单位交纳的护林防火费;
(四)新开发林区总体规划设计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以上所列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的灭火经费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林业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预防扑救森林火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的行政处罚,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是指森林经营单位所管理的林业经营施业区。
第二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自治区森林防火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负责兵团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

农办种[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种子管理职能,推进种子管理系统自身建设,不断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系统行风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现代种业、服务现代农业的目标,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行为、强化服务为重点,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树立敬业为农、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行业新风,为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目标:加强种子管理系统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团结干事、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促进队伍素质有新提高,思想理念有新转变,工作作风有新改进,服务水平有新提升,加快发展有新成就,使种子管理系统各项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三)基本原则:坚持把行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真正发挥“一岗双责”作用;坚持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抓,把行风建设纳入绩效管理,做到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坚持上下联动、相互促进,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统筹推进、强化督查,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学习教育,着力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一)要在勤学善学中提升能力。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创建学习型基层党组织为抓手,坚持和完善理论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领导干部述学评学考学等制度,推动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每位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深学政治理论、精学本职业务、勤学修身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升研判宏观形势、扶持企业发展、维护农民利益、做大做强种业的能力。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注重在推进“三农”发展大局中把握现代种业发展规律、破解发展难题,注重从各地生动实践中总结现代种业发展经验、寻求工作突破。

  (二)要在调查研究中当好参谋。围绕“三农”工作中心任务、现代种业发展实际,把种子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群众的所盼所需所忧作为重点,深入调查研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当好参谋。加强种业信息公开及报送等基础性工作,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种子许可信息、市场信息、监管信息、行业信息数据库,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数据准,为科学决策、高效管理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三)要在创先争优中当好典范。不断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全系统形成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氛围,在抓落实、促发展、讲奉献中树立良好形象。坚持以种子事业发展为重,注重联系实际,谋划长远发展,争当为企解困的典范。强化敬业为农意识,推动种业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市场信息、先进科技进企入户,争当为农服务的典范。

  (四)要在廉洁自律中树立形象。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树立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良好形象。强化种业政策落实及项目建设的监管,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和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大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之风,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三、坚持务实创新,着力推动现代种业科学发展

  (一)注重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积极争取种子管理机构参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基层种子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提高种子检验能力和品种试验能力,赋予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品种试验、展示和示范职能,把业务工作向乡镇延伸。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种子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品种审定和保护、生产经营许可、案件查处等信息共享。

  (二)注重规划引导。按照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编制实施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今后十年发展目标、方向、重点和措施。坚持以规划为导向,积极谋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重要举措,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方式,统筹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积极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金进入种业,共同推动现代种业发展。

  (三)注重科技创新。加快推进科研单位与商业化育种、与所办种子企业“两分离”,强化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快建立科企合作、品种交易、展示示范平台,推进育种资源、信息、技术有序开放和共享,促进育种成果依法有序、公平公开交易。及时跟踪世界农业科技及种业发展趋势,支持种子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力求在种业科技创新、培育优良品种上取得新突破。

  (四)注重主体培育。坚持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加快企业兼并重组,从根本上解决“多、小、散、弱”问题。有效整合资源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加强研发中心建设、选派研发人员出国培训、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一批种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调动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性。支持国内优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抢战先机,赢得主动。

  (五)注重基地建设。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按照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的要求,加快建立一批国家级种子基地,实行严格保护。支持地方和骨干企业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良种繁育基地,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一批种子生产加工中心,增强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生产用种及救灾用种数量质量安全。

  四、规范执法监管,着力营造种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种,抓紧研究修订《种子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依法治种提供法制保障。

  (二)强化市场监管。突出监管重点、前移监管关口、下沉监管重心、强化配合联动、实行打扶结合,把监管重点由市场、企业向制种基地延伸,加大品种真实性和质量检测力度,集中开展种子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市场检查和监督抽查决不能无所作为,对农民举报案件决不能流于形式,对制售假劣违法行为决不能听之任之,对本地企业违法行为决不能偏袒护短,力争种子市场秩序有根本性好转。

  (三)推进诚信建设。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作用,倡导自主创新,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切实做到品种无假冒、基地无撬抢、价格无哄抬,为种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强化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一)落实责任机制。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系统全员支持参与”的行风建设责任机制,坚持和完善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责任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行风建设取得实效。

  (二)落实学习机制。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目标,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机关,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集体议事和科学决策、重要情况报告和通报等反腐倡廉基本制度,真正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增强执行制度的严肃性,着力提高部门的号召力、执行力和凝聚力。

  (四)落实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推行过程督查、行政监察和事后评估,把干部作风建设、人财物管理、依法行政监督作为推进行风建设的重点内容,不断增强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有效性。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虚心听取科研单位、企业主体、农民群众对种子管理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反映,提高服务种业发展水平。

  (五)落实惩防机制。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企业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关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等案件。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切实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农办种[2012]3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210/P020121024612280075600.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