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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0:57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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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28号



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部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实施下列行政许可:

  一、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包括:

  (一)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三)经营长江水系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客滚船、车客渡船、客渡船,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三、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的许可。

  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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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78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
  第三条 盟财政局是全盟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盟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盟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旗(开发区、示范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旗(开发区、示范区)财政局负责旗(开发区、示范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计划;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四)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组织专家组对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审定意见;
  (六)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七)根据投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最终投资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相应调整投资计划;
  (八)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九)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程和考核指标体系,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评审费用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专项列入财政事务支出预算。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评审。
  第七条 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支出进度评审。会同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跟踪评审,并作为财政拨付进度款的依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二)根据下达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七)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重大评审项目及专业性较强评审项目应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机构负责建立专家库;
  (四)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和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除按要求呈送有关单位外,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
  第十三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盟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知发〔2006〕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使用水平,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现将《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使用水平,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成果奖励及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成果产业化资助等活动,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06年度总额为300万元,以后视实际情况,一年一定。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利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及实施;
  (四)对专利专项资金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二)办理专利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联合上报市政府事项;
  (四)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就业、就读、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排100万元用于市专利获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专利奖励分中山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
  (二)安排80万元用于支持专利成果产业化,扶持一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成果实施及产业化,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予以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安排60万元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以及专利竞赛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给予相应资助;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予以适当资助,对申请国外专利予以补助;对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及竞赛活动费予以资助。
  (四)安排60万元用于专利体系建设。扶持专利重点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扶持重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行业;对在我市创办专利服务机构的予以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我市专利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对专利人才进行培训,开展专利宣传活动。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申请程序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全数追回已领取的专利专项资金,市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