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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53:26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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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5月29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行政区划的请示》(皖政〔2003〕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长丰县的孔店乡划归淮南市大通区管辖,史院乡、三和乡、曹庵镇划归淮南市田家庵区管辖,孙庙乡、孤堆回族乡、杨公镇划归淮南市谢家集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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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难而上、填补空白

朱奇武
沈木珠同志所著的《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一书,读后颇有感触,兹表述如下:

(1)这本书是运用马列主义原理研究中国对外贸易法律问题而写出的著作,它指出中国对外贸易经历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证当今中国对外贸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2)这本书的体系是完整的,结构是逻辑的。前四章阐述对外贸易机构,例如对外贸易立法、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外贸企业等;中间八章讨论对外贸易法制,例如对外贸易合同,进出口业务,商检、海关、外汇、以及运输、保险等;后两章介绍解决对外贸易纠纷的方法等。

(3)整个来说,全书论述条理清楚,简明扼要。但是应该详细的还是尽量详细,可以说是重点突出,例如关于合同的订立,详细讨论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关于合同的履行列举了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十种主要条款、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

(4)该书引用了最新的资料和最近的法律规定,例如引用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5)中国对外贸易法律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还没有发表过这样的著作,沈著的这本书可以说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它具有相当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对于指导外贸工作和学习将会发生普遍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扩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90年5月5日
注: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深大通讯 1990年第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巩固和发展自然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的重要性。
  确信在中俄边境地区建设特别自然保护体系有利于保护这些地区的动植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对促进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监测自然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将在中俄边境地区建立共同的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它的区域是水沼泽地生态体系。兴凯湖自然保护区以中俄国界线为准分为两部分:黑龙江省兴凯湖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滨海边疆区兴凯湖国家自然保护区(俄罗斯境内)。双方可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改变自然保护区自己部分的边界,每一这种变动双方应通知对方。
  二、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监测工作,必须遵循本协定和双方现行法律。

  第二条 建立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的目的:
  (一)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种,保护自然生态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促进保护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及对自然生态系统的长期监测和研究的双边合作。
  (三)提高两国公民对自然保护目的和意义的认识。

  第三条
  一、双方执行部门根据本协定进行动植物种和兴凯湖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体系的监测,开展共同商定的合作。
  二、合作的方式:
  (一)信息交流,交流混委会(根据协定第四条成立)所确定项目的研究情况;
  (二)互派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专家或代表团;
  (三)组织定位的科研和监测;
  (四)组织野外和室内研究;
  (五)交流科研的测定方法;
  (六)共同出版刊物;
  (七)举办科学讲座、研讨会;
  (八)举办研究技术培训班;
  (九)双方认可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一、本协定的执行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俄方为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部。
  二、双方建立中俄混委会(以下简称“混委会”),以执行本协定。混委会协调双方在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的合作包括共同科研计划和执行方法。
  三、保护、管理和监测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体系的项目实施单位由双方执行部门根据项目内容确定。
  四、双方通过上述执行部门以信函方式直接联系,磋商与本协定实施有关的问题。
  双方执行部门也可指定各自省级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直接联系。

  第五条 双方保证在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内,处于中俄两国境内的野生动物可以自由迁徙。

  第六条
  一、双方采取措施保证有效、灵活地开展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工作。
  二、参加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合作的人员、工作所需交通工具、设备、物资均在下述口岸通过:
    中方口岸             俄方口岸
     密山              图里洛格
  三、双方人员、工作所需交通工具、设备、物资出入境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的有关协定和双方有效的出入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 开展本协定第三条中的合作活动所需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各自已签订的其它国际协定及由此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需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应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