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市委常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04:40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市委常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市委常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市委发[2005]105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为切实加强市委常委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和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联系点制度

  1、坚持基层联系点制度。每位市委常委都要分别确定1至2个乡镇(街道)、村、企业、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拔尖人才作为基层联系点,经常下基层调查研究,与基层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座谈交心,倾听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完善领导下访约访制度。市委常委每年到基层下访或约访不少于1次,听取意见,宣传政策,解答疑问,调处信访矛盾。下访前,要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当地群众公示。对在下访或约访中接待的群众信访件,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要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跟踪督办和限期办结。

  3、健全与市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制度。市委常委要关心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每年至少走访2次。要与其负责人交朋友,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交心活动。市委常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前,要根据需要,通过适当形式征询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4、建立领导作形势报告和上党课制度。市委书记、副书记每年到高校、市委党校等单位或为市级机关干部、老干部作形势报告或上党课不少于1次,带头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5、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市委常委要根据工作分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每年至少确定1至2个重点调研课题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并注重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市委常委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三、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

  6、从严控制会议。要减少会议数量,从严控制会议的召开。可小范围布置的工作,不召开大会布置;可在基层现场解决问题的,采取个别解决或用现场会的方法,其他需要贯彻到基层的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要控制会议规格,减少出席领导。市委常委带头从严控制各类会议,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各地召开的会议,如确需出席,由市委办公室统一安排。要提高会议效果,讲究会议成本。精简会议议程,减少与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除全局性重要会议以外,市委常委的会议讲话稿控制在5000字以内,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以内,并尽量自己动手撰稿、拟提纲或即席讲话。原则上一个会议作1个主报告。除有规范程序的会议外,应尽量减少上主席台的领导,防止和避免领导“陪会”现象。 

  7、切实精简文件。要减少文件总量,重申“八不发文”规定,即可以电话、传真的形式解决的事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中央和省委已发至县团级且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过去已有明确规定又没有新的部署要求,会上已印发领导讲话材料,已公开见报,领导分管范围已作了部署的不发文和内容相近、可以合并的不单独发文。要缩短文件篇幅,按简明扼要的原则起草各类文件。对文件的篇幅作必要的控制,下发的领导讲话稿一般摘要编发。要遵循公文办理规范,市委常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阅批未经秘书部门处理的请示报告件;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件,要按规定程序送市委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送市委领导同志。

  四、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

  8、切实减少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市委常委参加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可摘要报道;几位市委常委同时参加的,作一次综合报道,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报道篇幅。市委常委参加其他会议和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如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可改作短小的评论、言论文章发表。市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消息,《绍兴日报》第一版每天刊发一般不超过2条,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报不超过3条。

  9、不干预新闻单位的报道安排。市委常委不授意新闻单位报道自己参加会议和活动,或对新闻单位的报道规模、版面等安排提出要求。市委常委身边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新闻单位的报道安排。新闻媒体不要把市委常委是否出席会议和活动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可根据新闻特点删节相关稿件。

  五、进一步简化接待、减少应酬

  10、切实做到轻车简从。市委常委下基层调研,严格控制随从人员和车辆。当地党政领导一律不到边界迎送,不搞层层陪同,不层层搞接待方案,原则上由一名当地领导陪同介绍情况。在基层单位听取汇报时提倡口头汇报;不挂欢迎横幅和标语;不吃请,不收礼;用餐节约简便,原则上不陪餐。

  11、大力减少应酬活动。除特别重要的活动以外,市委常委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和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作序。市委常委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地各部门的活动邀请,确需出席的,主办单位须报经市委办公室审核后报批。

                        

                        中共绍兴市委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防火设计图纸未经审核同意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市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核发证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建筑物的内装修,其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一)营业性公共场所;
(二)使用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单位内部会场和娱乐场所;
(三)计算机机房、档案室、图书馆(室)及放置精密仪器、重要设备的场所;
(四)市公安局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场所。
单位内部场所需对外营业的,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报送审核。
第五条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我国尚无技术规范,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的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或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搭建,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十条 从事消防产品生产的单位,应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认可后,方准生产。对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消防产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消防产品目录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从事消防产品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取得认可后,方准从事维修业务。
从事生产和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消防产品销售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其销售的产品必须具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可证明。
销售单位应实行验证制度,不得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或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消防产品纳入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市技术监督局须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时,应会同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实施。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对消防产品进行的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
第十三条 从境外进口消防产品或从境外引进与生产设备配套的消防产品的单位,应事先将进口或引进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维修火灾报警或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能力,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使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的单位,必须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专门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并不得擅自停用报警、灭火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停用的,应事先征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要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将销毁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运输液化气体的汽车槽车必须具备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上海市液化气槽车行驶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行驶。
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驾驶员、押运员、保管员等,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作业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禁止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九条 在室内场馆演出中需要使用明火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作业:
(一)本人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作业的;
(二)在要害部门、重要场所或禁火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审批的;
(三)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或焊割物内部情况的;
(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七)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外文标设使用说明的设施和器材,应同时标设中文使用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三条 遇雷击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梯等应有明显的标志,并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第二十五条 宾馆、饭店内不得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非阻燃的纸篓、地毯、墙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产品系指:用于灭火和火灾报警的器材、设备、设施,以及用于防止火灾、帮助和诱使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3日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8]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各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主体和信息入编范围
编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入编范围是编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意义
(一)目录格式和数据结构
1. 目录格式:
2.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数据释义
1. 索引号。索引号是一组27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 信息名称。信息名称是指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 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4. 内容概述。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以内。
5. 信息生成日期。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 备注/文号。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7.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
三、信息索引号编制规则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是为方便检索我市各级政府公开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单位代码、信息分类代码、信息编制年份、信息发布顺序号四部分共计22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用“—”连接。即: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代码(3位)—部门代码(3位)—内设机构代码(2位)—信息分类(7位)—编制年份(4位)—顺序号(3位)。
(一)单位代码
1. 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代码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我市第一位字母为A。
(2)第二位字母,表示我市所属单位或旗县区。我市所属单位为A,旗县区从B开始由我市 按照英文字母顺序编码。我市直属单位代码第二位字母为A,土左旗为B,托县为C,和林县为D,清水河县为E,武川县为F,新城区为G,回民区为H,玉泉区为I,赛罕区为J。
(3)第三位字母,表示旗县区级所属单位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我市所属单位的第三位字母统一为O,旗县区级所属单位为A,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从B开始由各旗县(市、区)按照英文字母顺序编码。如:呼和浩特市直属单位代码为AAO,新城区直属单位为AGA。
2、部门代码
第四位到第六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该段代码用于区分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市、旗县区相同的部门和单位使用相同的单位代码,如:市、旗县区的政府办公厅(室),其部门代码均为001。苏木乡镇可以参照,如无具体部门,可用000表示。
(1)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单位代码,从001到099依次排序。
(2)单位代码表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表
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的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单位代码从101开始到199按顺序编制。
(3)公用企事业单位代码,从401到499依次排序。
(4)科研、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机构代码,从501到599依次排序,不包括科研、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等。
(5)教育机构代码,从601到699依次排序,不包括科技教育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局、教育局等。
3. 内设机构代码。
第七位到第八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办公室01、业务一处02,按顺序进行排列。不按内设机构区分所发布信息的,内设机构代码为00。
(二)信息分类代码。
第九位到第十五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组成三级信息类目。
1. 一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九位到第十位,从00至20依次排序。主要分为:机构职能类00、政策法规类01、规划计划类02、业务类03、其他类20,04至19为扩充类。
2. 二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十一位到第十二位,从01至99依次排序,没有二级信息类目的用00填充。
3. 三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十三位到第十五位,从001至999依次顺序,没有三级类目代码的用000表示。
(三)信息编制年份
第十六位到第十八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信息编制年份代码,如:2006、2007。
(四)信息发布顺序号。
第十九位到第二十二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是信息发布主体以信息发布时间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如:0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