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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职能,加强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7:30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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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职能,加强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职能,加强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抗[20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首规委、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前不久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上,温家宝副总理对我国今后如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同时也对建设部门抓好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授权,做好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是减轻地震灾害有效的手段,也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的执法主体之一,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执行《防震减灾法》与执行《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执法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不留隐患。

  二、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工作中的综合管理职能,确保抗震防灾工作落实到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

  抗震防灾工作涉及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从制定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物业管理,都应考虑到抗震防灾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建设有关的管理部门均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城乡建设各环节的抗震防灾工作,确保抗震防灾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城市必须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的修编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步进行。在城市建设中,要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必要灾害救援避难空间,平时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使用。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城市要注重对活动断控测。各地城市勘察单位要积极做好准备,主动承担相关业务。要强化工程勘察队伍的管理,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的高质量。

  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有关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法规与标准。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与采用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

  要加强对现有工程的使用管理,严禁房屋装修时擅自拆改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削弱工程的抗震能力。对确需改造的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工程改造设计文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级抗震办公室要继续抓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修订与实施,加大对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抽查力度与执法力度,严格对特殊工程的审查和审批,加强对现有工程改造的管理等工作。要会同或配合相关业务处(室、科、股),落实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建设、城乡建设具务应有的抗震防灾能力。

  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能力是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让党和人民放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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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