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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9:42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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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银发 〔2007〕 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一)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合法收入款项可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个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三)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严格执行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个人客户依托其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汇兑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中的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不得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个人客户未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办理现金汇兑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中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一)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推广使用个人支票,通过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为个人支票的使用和全国流通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银行应主动为信用较好、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提供支票服务,用于消费、投资、理财和主动缴纳水、电、煤气费、学费等费用。

(二)全面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本辖区的银行本票实施细则,并组织辖区内的各银行推广实施。银行的各级营业网点要大力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主动引导个人客户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鼓励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本票办理大额提现并跨行转存等业务。

(三)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发起借记指令,付款行对借记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三、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一)扩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大力组织推广各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清算平台的功能,实现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方便客户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应尽快制定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转账、集中代收付和通存通兑业务的推广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清算服务。

(二)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一是普通借记业务客户应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二是定期贷记、定期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四、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

(一)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二)增加银行自助设备的布放。各银行要创造条件在营业网点、成熟社区、商业街区、医院、综合超市、商场、学校等金融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增布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自助存取款机、自助缴费机、存折补登折机、多媒体查询终端等自助设备,提高人均拥有自助设备的比例。

(三)拓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对于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柜台办理的支付业务,都应该在电子支付服务中设置相应的功能,扩展电子支付的业务种类,满足居家服务的支付结算需求。同时,银行应加强对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实行优惠手续费率,通过吸引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提高业务离柜率,缓解网点柜面压力。

(四)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的离柜业务,办理时不能提供业务处理回单的,银行应与客户约定使用自助机具打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及时或定期发送业务办理信息,尽量减少通过柜台领取回单。

五、整合网点柜台资源,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一)合理配置网点柜台和工作人员,实行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制。银行应根据各网点办理公私业务量的占比情况,合理确定对公、对私柜台的设置,并根据网点业务办理高峰时点和高峰工作日,设置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设立咨询台或配备大堂经理引导和帮助客户,减少客户排队等候时间。

(二)银行可以设置开放式柜台,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查询、挂失、凭证打印,以及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费和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

六、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特别是对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质量的投诉,对违反本通知以及相关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银行,查实后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加强对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

七、做好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银行向社会公告各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措施,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非现金支付的便利,培育个人的非现金支付习惯;宣传目前能够提供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及其使用要求,减少现金使用,提高账户使用效率;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引导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付款协议,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社会效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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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发〔1994〕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特区价格管理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肉、蛋、蔬菜等副食
品的主要品种实行差率管理。
一、管理的具体品种和差率
1、品种。
暂定19个品种,其中:鲜猪肉4种,即鲜背脊肉、鲜瘦肉、鲜腿肉、鲜三层肉;冻猪肉4种,即冻背脊肉、冻瘦肉、冻腿肉、冻三层肉;蛋1种,即鲜鸭蛋;蔬菜10种,即由市蔬菜公司根据不同季节和蔬菜上市情况确定10种当令大路菜。
2、实行差率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的作价原则。
(1)鲜猪肉。鲜统肉以当日市场中等活猪(指出肉率在72%以上)收购价(如今年八月中旬每50公斤毛猪420元),按毛白差率43%(含批零差率15%)测算出鲜统肉零售价。各部位即鲜背脊肉、瘦肉、腿肉、三层肉以鲜统肉零售价为基价,分别乘以180%、160%
、125%、105%的差率,作为各部位最高零售价。
-----------------------------
|主要品种|鲜 统 肉 价 |部位差率| 最高零售价 |
|----|--------|----|--------|
|鲜背脊肉| |180%|统肉价×部位差率|
|----| |----|--------|
|鲜瘦肉 |毛猪收购价 |160%|统肉价×部位差率|
|----| × |----|--------|
|鲜腿肉 |(1+毛白差价)|125%|统肉价×部位差率|
|----| |----|--------|
|鲜三层肉| |105%|统肉价×部位差率|
-----------------------------
(2)冻猪肉。冻猪肉按市食品公司库存成本价加3%(损耗和管理费用)作为批发价格,按批零差率12%测算最高零售价,各部位冻肉零售价按鲜统肉与部位差率公式作价。
-----------------------------
|主要品种|冻统肉批发价|批零差率|部位差率|最高零售价|
|----|------|----|----|-----|
|冻背脊肉| |12% |180%| |
|----| |----|----| |
|冻瘦肉 |食品公司库存|12% |160%|统肉批发价|
|----|成本价×(1|----|----|×(1+1|
|冻腿肉 |+3%) |12% |125%|2%)×部|
|----| |----|----|位差率 |
|冻三层肉| |12% |105%| |
-----------------------------

(3)鲜鸭蛋。鲜鸭蛋批零率为20%,最高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4)蔬菜。批发价以江头、鹭江两个蔬菜批发市场成交的中准平均价格为准。蔬菜按三个档次批零差率来测算最高零售价。即:每500克批发价0.20元以下的,最高加价不得超过200%;每500克批发价0.21-0.70元的,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00%(其中批发价
在0.21-0.41元的,最高零售价可在批发价格上加价0.40元以内);每500克批发价0.71元以上的,最高零售价只能在批发价基础上加价0.70元以内。
单位:500克
---------------------------------------
| 批发价格 | 批零差率 | 最高零售价 |
|-----------|-----------|-------------|
|0.2元以内(含本数)| 200% |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
| | |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0.21元至0.70元| 100% |(其中批发价低于0.40元|
| | |的,可加0.40元作价) |
|-----------|-----------|-------------|
|0.71元以上 |加价额不超过0.70元|批发价格+0.70元 |
---------------------------------------
二、管理的范围
厦门岛内(含鼓浪屿)所有从事上述肉、蛋、菜品种、规格的经营单位和经营者,都要按本《办法》规定的差率和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同安县和杏林、集美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批零差率和最高零售价公布办法
为了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检查监督,目前暂以当天的批发价为基础测算第二天的最高零售价。由市食品公司、市蔬菜公司分别指定专人于每日上午10时之前将规定的品种、规格的当天批发价及经测算的最高零售价格报送市物价局审定后,由市物价局于当天下午4时送至市广播
电台、电视台、厦门日报社等新闻单位,以市物价局的名义公布第二天的最高零售价,同时将具体价格表传真至市、岛内各区工商局及各市场的工商所,由工商所指定专人公布于市场的醒目位置,并督促所有经营者在限价幅度内明码标价。如遇特殊情况各工商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到当天
最高零售价通知的,以前一天的价格执行。
四、监督检查与投诉、举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街道物价监督站是本《办法》的监督检查部门,各自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或责任区内的市场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各级公安、城管部门及经营者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协同搞好市场秩序和物价管理。
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品品种最高零售价的行为时,可当即向事情发生地所在工商或物价检查人员检举或投诉,也可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街道物价监督站所在地投诉,或打电话投诉。上述监督检查部门应公布检举投诉电话。


五、奖励与处罚
对全社会主要副食品实行批零差率管理是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与物价改革的深化与完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物价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优化市场价格秩序又一新的尝试。此项工作涉及面宽,难度大,
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今后,每年要组织一次评比,对于在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对于措施不力、不尽心尽职,影响工作顺利进展的单位与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批零差率和最高零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对于违反本《办法》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经营者,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和职工物价监督单位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妨碍物价检查、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根据国家计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进行处罚。

__月__日主要副食品最高零售价
厦门市物价局发布 元/500克
---------------------------
| 品 种 | 批发中准价 | 最高零售价 |
|-----|----------|--------|
| 鲜瘦肉 | | |
|-----|----------|--------|
|鲜背脊肉 | | |
|-----|----------|--------|
| 鲜腿肉 | | |
|-----|----------|--------|
|鲜三层肉 | | |
|-----|----------|--------|
| 冻瘦肉 | | |
|-----|----------|--------|
|冻背脊肉 | | |
|-----|----------|--------|
| 冻腿肉 | | |
|-----|----------|--------|
|冻三层肉 | | |
|-----|----------|--------|
| 鲜鸭蛋 | | |
|-----|----------|--------|
| 油 菜 | | |
|-----|----------|--------|
| 小白菜 | | |
|-----|----------|--------|
| 空心菜 | | |
|-----|----------|--------|
| 菜 胆 | | |
|-----|----------|--------|
| 芥菜青 | | |
|-----|----------|--------|
| 白萝卜 | | |
|-----|----------|--------|
| 冬 瓜 | | |
|-----|----------|--------|
| 黄 瓜 | | |
|-----|----------|--------|
| 加白笋 | | |
|-----|----------|--------|
| 豆芽菜 | | |
|-------------------------|
|批发市场30种蔬菜综合平均价: 元 涨(跌) %|
---------------------------



1994年8月24日

云南省城建监察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城建监察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以及《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及园林绿化等实施监察的统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归口管理当地城建监察队伍。
县级以上城镇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队伍;制定城建监察的工作目标、制度和城建监察人员的上岗考核标准;制定城建监察人员培训计划
;核发城建监察证件。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立城建监察队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监管并举、教罚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城建监察队伍的设置应当与城建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监察队伍;必要时可按行业设立不同的专业监察队。各级各类监察队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归口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行为实施监察:
(一)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监察;
(二)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路灯、排水设施、防洪堤坝以及盗窃市政工程设施的违法、违章进行进行监察;
(三)对损坏、盗窃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影响城市客运、交通运营、供水、供气安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城市节约用水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盗窃环境卫生设施、场地,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对擅自占用、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对违反风景名胜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
(三)热爱城建监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城建监察证》。
第八条 《城建监察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六条所列条件对所辖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批准统一编号后颁发《城建监察证》。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违章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二)查问有关证件、文件、图纸、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或者强行拆除、搬迁,责令赔偿损失,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负有下列责任:
(一)出示《城建监察证》;
(二)制定监察方案,确定监察内容;
(三)为被查询者保守经济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一般违法违章行为,按下列程序查处:
1、指出被检查者违法、违章行为;
2、填写:违法、违章现场记实”;
3、决定处罚形式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4、责令违法违章者改正其违法、违章行为,并监督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按下列程序查处:
1、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并据实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
2、勘察现场,收集有关证据;
3、承办人对承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案件调查报告,按规定权限履行审定和报批手续;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处罚形式,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5、在规定期限内,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监督违法违章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7、将案件全部材料归档。
对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秉办公案,自学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罚没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对在城建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监察队伍和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举报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留队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清除监察队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程序,擅自作出处罚决定;
(二)超越职责范围和权限执法的;
(三)超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处罚的;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建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建监察部门的行政主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建监察部
门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