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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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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外综[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自《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国家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作办学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稳步健康发展,针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要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

  二、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增强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教育主权的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注意依法加强中国教育机构的主导地位,坚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的政策导向。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在国内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外国高水平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引导中外合作办学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发展。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起和低水平重复的现象。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选好合作对象,选好合作模式,选好合作内容,为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服务。

  四、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当前要重点做好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控,维护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要加强招生录取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2.要加强培养过程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本科专业设置专门的专业代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共同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课程硕士教育的,在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均要严格管理,保障质量。

  3.要加强学科专业的规划和政策引导。研究制订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学科和专业。

  4.要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五、要加强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内实施完整的或主要的教育教学过程。确需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在实施此类项目中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并对引进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课程,特别是用以替代中国学历教育课程的课程认真进行评估。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

  六、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认真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注意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保持适当的平衡。仅以学分互认形式进行学生交流的活动,学生在国内校园学习期间,应当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的正常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规定之前,各地要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切实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工作做实做好。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和政策环境,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为促进我国教育发展与改革,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服务。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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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经理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经理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经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 在推动项目经理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建设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经理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企业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改正,及时报告。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建立工程项目各种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台帐,协助做好民工学校的办校工作,保障职工作业、生活环境,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七)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八)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创新精神,注重学习和研究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其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当项目经理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要求,可以更换项目经理: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也应征得施工企业同意。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企业持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因身体原因更换同时需医院证明)、变换前后两名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和IC卡到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经理更换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同时企业应将项目经理更换情况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本市项目经理实行项目经理IC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项目经理未领取IC卡不得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IC卡的发放:
本市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及时将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经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IC卡。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应及时将派驻本市的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登记备案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登记备案,经市建管站、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IC卡。
第十八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资质等级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和IC卡到原发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交验拟派项目经理的IC卡(使用网上报名或自助报名时,需填报项目经理IC卡号);开标时,项目经理应携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IC卡到场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交验IC卡。
在省重点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中标的施工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IC卡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IC卡应由项目经理自行保管,在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当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其管理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持建设单位同意证明、IC卡,经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到市招标办办理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同时最多承担二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将检查结果汇总;市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其管理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含)以上荣誉、表彰等,作为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及时上传信用数据库,由市建委审核确认。
项目经理其它信用信息由市建委和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作为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经理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加、扣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加、扣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八条 一个加、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计算其中),由市建委发通知给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暂停该项目经理职务,责令其参加项目经理强化培训班,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项目经理暂停职务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一个加、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计算其中),由市建委责成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条 发生四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二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三级及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资格有效期内发生两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三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因第十五条所述原因变更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除按标准扣分外,从变更之日起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时间至少三个月,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经理因第十五条所述原因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不扣分,不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五、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杭建市通知[2003]102号《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2004)47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向社区延伸,加快构建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将酒钢公司和市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长期居住我市的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均列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无论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哪一级社会保险统筹,社会化管理服务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标准是: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及有关个人资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服务活动。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形式
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要按照“分类过渡,分步实施,平稳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即在街道和社区建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直接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并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向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二)为了全力支持酒钢公司改革和建设,减轻酒钢公司的事务性负担,目前可先将酒钢公司2003年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工作场地、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将酒钢公司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要启动破产企业、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到其他各类企业。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负责居住在本区域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日常管理工作,统一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
(四)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家庭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卡,准确掌握本区域内退休人员增减情况,确保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六)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
(七)组织本区域内退休人员开展各类学习和文体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对孤老、患病住院及特困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八)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其他服务事项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和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社区建设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
(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增设退休职工管理科,核定事业编制 4人(其中科级职数1名,从酒钢公司调入2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调入1名),做为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属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工作。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各街道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逐步实现微机管理,并与养老保险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对于企业退休人员较为集中和日常事务较为繁重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在现有人员配备的基础上再增加1名事业编制人员,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有人员基础上再增加1—2名专职管理人员(从下岗失业人员中聘用)。
(四)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各街道和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保证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城区工作办公室要加强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街道、社区的组织领导,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后,企业应协助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时,企业统一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管理服务费。对于已破产企业和确无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移交时应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由财政承担。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档案管理、重病退休人员慰问、特困补助、老年活动、街道和社区服务所(站)补助等。所缴费用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所需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建库和社会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尽快纳入。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转变观念,消除思想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提出本地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民政部门要制定加强社区建设、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要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