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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47:47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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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7月18日)


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
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
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
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OOO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行使抵销权。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申请破产。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二、切实落实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担保责任。金融机构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一)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三)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经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三、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
  (一)金融机构得知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应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
  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的处理意见。金融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安全。金融债权安全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
  (三)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人,金融机构应敦促其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中,金融机构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四)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要依法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贷款的催收和不良资产的清收。
  对于被宣布关闭、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的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催收贷款、清收不良资产,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金融机构被收购或兼并的,其境外资产应纳入总资产中,由收购或兼并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和清收。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债务人或者其财产申请执行。
  五、严格控制在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金融债权。金融机构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金融机构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债务人可以根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财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给金融机构的财产折价归金融机构,实现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
  六、建立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企业套取贷款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
  (二)金融机构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工作;对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妥善解决。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作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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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的若干问题

倪学伟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只能进行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做法,规定了诉前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而海事案件又以涉外居多,故涉外海事证据保全就是海事法院经常性的司法行为。现根据已有的实践,试将有关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依法办案,维护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
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系典型涉外案件,能否依法办案,既关涉中国法院的国际形象,又与维护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紧密相连。在承办这种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依法审查请求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及其委托中国律师的手续是否齐全、所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作用、被请求人是否与该证据有关,尤其是从严审查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就会使有关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审查,有关请求合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在请求人正式提出请求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许证据保全的裁定,并立即付诸执行。船舶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一旦稍许迟缓,即可能因船舶开航而使保全措施难以实施,故高效率的司法审查举措,将为证据顺利保全赢得宝贵时间。另外,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涉外海事证据保全,而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否则可能导致违法办案而引发国家赔偿,这也是涉外海事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规定的不同之处。
二、精心策划,准备多套保全方案,以防保全中的不测情况
到外轮上执行证据保全,与在国内船舶上执行司法任务相比,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料不到的情况,如果是不法船舶的话,甚至于可能有生命危险。为了圆满完成保全任务,有必要事前精心策划,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准备多套不同的保全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携带必要的警用器械,如手铐、警棍等;对执行任务的法官和法警在进行必要的外事纪律教育的同时,对保全工作要进行严密分工,定责、定岗到人,以确保整个证据保全过程有条不紊、万无一失。对方便旗船以及对来自社会治安秩序有问题或来自疫区的船舶进行证据保全时,应特别注意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既要防止暴力甚至武力抗拒保全工作的情况发生,也要防止传染性疾病如非典型肺炎对法官身体健康的危害。另外,在外轮上执行证据保全,一定要事先取得海事局、边防、海关、检疫等机关的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既依法办案、又防止不测情况的发生。事实证明,将情况考虑得复杂一点是正确的,否则在遇到意外情况时可能会轻重不辨、手足无措。
三、对违抗法院保全裁定者即时予以警告、训诫,彰显中国司法权威
在保全过程中,有的外轮船长因慑服于随船船东代表的不当影响,或因为其他原因,可能会对法院要求其提供证据的司法行为百般敷衍,拒不出示证据或仅出示一两件证据,却以种种借口搪塞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使法院的司法举措陷入被动。对此抗法行为,执行法官一定不能退让迁就,而应该即时依法予以警告和训诫,义正辞严地告知拒不出示证据的,将依照中国法律对可能存放证据的舱室进行搜查,若发现有伪证或妨碍司法公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国法律追究船长相应责任。涉外海事证据保全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司法行为,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因而绝不允许当事人对此讨价还价、为所欲为。被申请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向执行法官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如果对法院保全证据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但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和阻碍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
四、做好我国有关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以法服人,争取船长的主动配合
除警告和训诫外,执行法官还应积极、主动做好我国有关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出诉前或诉讼中的涉外海事证据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专门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规定,因而在中国,目前只有海事法院才能采取诉前和诉讼中的涉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涉外海事证据保全,可以提取证据原件或对原件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有关证据的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考虑到船舶航行需要,除非必要,一般以不提取原件、不对原件封存为原则。
五、过硬的船舶和航海知识及较高的英语水平,是确保保全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之一
涉外海事证据保全,通常许多证据都是专业性极强的船舶文件,因而没有过硬的船舶知识和航海知识,很难完成保全任务。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应该深谙此方面知识,对各种船舶文件洞察秋毫、了如指掌,从而为证据保全提供专业知识的保障。另外,语言是人类彼此沟通的工具,而英语在涉外海事审判中尤为重要,执行法官的英语水平如何,对涉外海事证据保全能否顺利完成也是至为重要的。
六、规范保全所得证据的使用,依法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以前海事法院有一种不正确的做法:将保全所得的证据或证据复印件直接交给海事请求人。这一做法给人的印象是海事请求人雇佣法院从被请求人处获取证据,法院只是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力为海事请求人打工,因而未体现出涉外海事证据保全应有的严肃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保全理论,保全是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所取得的证据是该司法强制措施的结果,其归属权在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因此,通过保全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海事请求人并不当然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要使用保全所得的证据,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今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些条件是:(一)海事请求人在采取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复制保全所得的证据;(二)相关海事纠纷在中国领域内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的,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申请复制保全所得的证据;(三)相关海事纠纷在国外诉讼或仲裁,需要使用保全所得证据的,则属于司法协助的问题,海事请求人应向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海事法院 倪学伟
邮政编码:536000 E-mail:nxw8859@163.com
联系电话:(0779)3203755—8859(O)
传 真:(0779)3204618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附件:《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铁  道  部
国家质检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第一条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
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决定从2011 年度开始
实行棉花临时收储制度。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棉花主产区为天津、河北、山西、
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
新疆13 省(区、市)。
第三条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价为,标准级皮棉到库
价格每吨19800 元(公重),其它等级皮棉的收储价格按照
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
中国棉花协会根据皮棉临时收储价和当时的棉籽等副
产品价格以及皮棉籽棉折算公式、相关合理参数测算籽棉收
购参考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时间为2011
年9 月1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第五条收储的棉花为2011 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
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由具有400 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
企业直接交储。品级要求为1 至4 级,长度要求为27 毫米
以上(含27 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 级、B 级和C 级C2 档,
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
铁路运输棉包捆扎物应使用塑钢带。
第六条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
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企业就近交
储、有利于棉花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调运”的原
则,合理确定执行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的承储库点(包括直属
库和代储库点)。其中代储库点由中储棉总公司提出并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及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双
方签订《储备棉保管合同》。
代储库的具体选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另
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和中国棉花协会监测
国内棉花、棉籽市场价格水平,取两单位监测的棉花价格平
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作为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
该价格通过相关行业网站每天发布。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
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时,由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发布公
告,启动收储预案。
收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
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预案启动后,在交储企业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
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明确,交储企业应按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
价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籽棉。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点在接受棉
花入储时查验交储企业收购单据,凡籽棉实际收购价低于籽
棉收购参考价的企业,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储,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交储企业承担;棉花协会、棉纺协会等
行业组织配合实施舆论监督,将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
储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有关部门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价格
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收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安排储备棉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信用贷款。中储棉总
公司实行统贷统还,按入储成本向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贷
款,包括收储价格及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总行营业部
依据有关政策,将贷款发放到位。
临时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统一计入储备成本,有
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定额标准的,由相关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及时审核确认。中储棉总公司要按合同将相关
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库点。
第十一条承储库点要按照中央储备棉有关管理规定
的要求,切实做好收储入库各项工作。对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的,中储棉总公司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每个工作日将
当天收储的棉花数量、等级、价格、区域分布等情况汇总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预案执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中储棉总公司要将当年
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中储棉总公司要加强入储棉花的保管工作,
保障储备棉安全。在市场需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
棉总公司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入储的棉花。销
售的国家储备棉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棉花临时收
储制度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临时收储预案执行中的
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棉总公司临时收储棉花所需
的利息、费用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临时收储政策
情况,监测棉花收购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监测纺织企业运行和棉花需求动态情况,及时
反映纺织企业意见。铁道部负责做好临时收储新疆棉出疆的
铁路运输工作。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加强对所属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的指导,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切实保
护农民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及时提
供储备贷款,并对资金使用和棉花库存进行监管。中国纤维
检验局负责组织棉花入库公证检验。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国家
委托的临时收储预案执行责任主体,对其临时收储棉花的数
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
责维护管理收储交易系统,会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交储企业
资格。产棉区政府负责对交储企业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
储棉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收储任务。
第十五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