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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11:27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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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l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l 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 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各地要指导试点企业正确使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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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9〕9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民政局拟定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认定工作。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依照《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阿坝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原则,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础,按照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的原则确定,并随城市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凡持有阿坝州1年以上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阿坝州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我州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三)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四)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五)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

  (六)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九)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及收入的核定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且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具体核算办法为: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应计入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在申请低收入家庭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其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五)赡养费的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以下的,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赡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负担人数

  (六)有价证券以及利息;继承、接受赠与和遗属补助金等。

  (七)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1套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八)民政部门界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以上所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属长期性收入的,按月计算。

  第九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奖励补助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六)按规定个人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特定人员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夫妻离婚了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 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及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将基本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进行不少于5日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低收入家庭评估小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家庭进行认真审核评估,并将认定的申请名单再次进行不少于5日的张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

  (四)所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对象进行审定,并对审定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随时申报,按照程序审定。管理审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书面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定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城市低收入家庭下年度生活条件没有改善,仍然符合条件,需继续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年度审核。不申请办理年度审检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应当主动配合民政、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逐项核对,留存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及收入,申请人家庭成员均须如实诚信申报。同时,该家庭须每3个月主动向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查、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州、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跟踪与监督,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一律予以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依法进行处理;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3]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 1、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6/W020130619094712.doc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专业设置

工程 工程勘察
勘察 类型
资质 与等级 注册
专业 非注册专业 总

   土木︵岩土︶  ⑴岩土工程勘察  ⑵岩土工程设计 ⑶水文地质 ⑷工程测量 ⑸工程物探
(6)





测 ⑺岩土监测 ⑻室内试验
综合
资质        甲级 8(2) 3   3 8(5) 8(5) 2 2 3   3 40
专业
资质 岩土工程 甲级 5(2) 3 2 2 2 2 2 2 2 22
乙级 2 3 2 1 1 1 1 1 12
岩土工程
(分项) 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 3 3 1   1 1 1 2 12
乙级 2 3 1 6
丙级 5(1) 5
   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5(2) 2 2    9
乙级 2 2 1    5
岩土工程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甲级 2 2 2 2 2 10
乙级 1 1 1 1 1 5
   
     水文地质勘察 甲级 7(3) 2 9
乙级 5(2) 1 6
丙级 5(1) 5
   
     工程测量 甲级 8(3) 8
乙级 6(2) 6
丙级 5(1) 5
 注:1.主导专业规定如下:岩土工程为(1)、(2)、(5)、(6)、(7),其中岩土工程勘察为(1),岩土工程设计为(2),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为(5)、(6)、(7);水文地质勘察为(3);工程测量为(4)。各专业资质中的主导专业均为综合资质的主导专业。
  2.注册专业中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可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替代的最高数值;非注册专业中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对其中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的要求。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综合资质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3台,渗透仪2台,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5台(1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分项)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5台(1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分项)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正版岩土工程设计软件不少于3种。
乙级 正版岩土工程设计软件不少于1种。
岩土工程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甲级 1.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6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 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
乙级 1.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专业资质 水文地质 甲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3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乙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2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丙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1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工程测量 甲级 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
乙级 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4台套。
丙级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3台套。
劳务资质 工程钻探 钻机6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
凿井 水文钻机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3套(空压机、深井泵等)。

注: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 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2、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
3、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
(2)需要采取特别处理措施的极软弱的或非均质地层,极不稳定的地基;建于严重不良的特殊性岩土上的大、中型项目;
(3)有强烈地下水运动干扰、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开挖工程,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超精密设备基础工程,大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核废料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特大桥、大桥、大型立交桥(含跨海大桥),大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地铁、城市轻轨和城市隧道,大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超重型设备,大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Ⅰ级垃圾填埋场,一、二级工业废渣堆场;
(4)大深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桩基、墩基,特大型、大型桥梁基础,架空索道基础;
(5)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特大型、大型的建设项目。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中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边坡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中桥、中型立交桥,中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中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中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Ⅱ级垃圾填埋场,三级工业废渣堆场;
(3)中型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桩基、墩基,中型桥梁基础;
(4)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
(2)小桥、涵洞,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桩基、墩基、Ⅲ级垃圾填埋场,四、五级工业废渣堆场;
(3)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设计 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边坡工程。
3、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中型及以上建筑物的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治理设计。
5、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中等以上或复杂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6、建(构)筑物纠偏设计及基础托换设计,建(构)筑物沉降控制设计。
7、填海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8、其他勘察等级为甲、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1、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的边坡工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小型建筑物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3、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4、其他勘察等级为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1、国家重点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2、大型跨江、跨海桥梁桥址的工程物探,桥桩基测试、检测,岩溶地区、水域工程物探,复杂地质和地形条件下探查地下目的物的深度和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物探。
3、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工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4、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5、建筑物纠偏、加固工程中的岩土工程监测,重特大抢险工程的岩土工程监测。
6、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监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及以上的桩基检测。
7、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8、块体基础振动测试。 1、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检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以下的桩基检测。
3、独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项目,无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监测项目。
4、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2 水文地质勘察 1、国家重点项目、国外投资或中外合资项目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大、中城市规划和大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3、供水量10000m3/d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勘察和评价。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5、干旱地区、贫水地区、未开发地区水资源评价。
6、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7、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复杂程度为复杂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 1、小城市规划和中、小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2、供水量2000m3/d-10000m3/d的水源勘察及评价。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4、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5、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复杂程度为中等及以下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供水量2000m3/d及以下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3 工程测量 1、国家重点项目的首级控制测量、变形与形变及监测。
2、三等及以上GNSS控制测量,四等及以上导线测量,二等及以上水准测量。
3、大、中城市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4、20km2及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5、国家大型、重点、特殊项目精密工程测量。
6、20km及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
7、总长度20km及以上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8、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变形,重要古建筑变形,大型市政桥梁变形,重要管线变形,场地滑坡变形。
9、大中型、重点、特殊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0、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测量。
1、四等GNSS控制测量,一、二级导线测量,三、四等水准测量。
2、小城镇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3、10-20 km2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4、一般工程的精密工程测量。
5、5-20 km的线路工程测量。
6、总长度20 km以下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7、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建筑变形,地表、道路沉降,中小型市政桥梁变形,一般管线变形。
8、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一级、二级GNSS控制测量,三级导线测量,五等水准测量。
2、10 km2及以下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3、5 km及以下线路工程测量。
4、长度不超过5 km的单一地下管线测量。
5、水域测量或水利、水电局部工程测量。
6、其它小型工程或面积较小的施工放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