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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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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以及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统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与本级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联合组成统计站,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统计任务时可指定或聘任专人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配合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列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人员或委托有统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数据处理和传输设备,逐步实施计算机联网直报,推进统计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网络化。


  第五条 各级领导不得干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强令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工作的研究,建立、应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方法和评估核算制度,保证统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六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调换统计人员时,应当及时补员,并办清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连续、完整。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批准成立或者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统计行政登记,并领取《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已办理统计行政登记的单位,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地址等统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依法终止活动的,应自变更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携带《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到所在地人民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八条 统计调查实行审批、公告、备案制度。
  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确定与职能范围相适应的统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部门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涉及公民、外商投资企业、本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仅以本系统内单位为调查对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必须在调查前公告调查项目的名称、目的、范围、对象和实施的期间、部门,以及统计调查人员的调查权限、方法,并公告投诉电话。


  第九条 发往系统内的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往系统外的统计调查表,报同级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和文号以及有效期,未经批准或备案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统计报表,被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条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部门统计调查申请书及完整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所搜集的统计资料,编制统计调查报告,并将结果与调查报告报送同级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县级市(区)、镇为统计总体的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调查数据库,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维护。
  各级工商、质监、编制、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度及全年的本部门统计汇总的涉及统计基本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编制、代码等资料及其他统计数据,提供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政府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
  财政、税务、公安、保险、海关、银行和其他负责专业性统计的部门,也应当在上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专业统计资料,保证政府统计调查数据库的准确。


  第十三条 全市性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责权限,综合、审定、公布辖区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和统计信息,开发利用统计信息资源为市场经济服务。
  公民、法人凭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政府统计资料,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各部门、各单位公开发布或使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注明统计资料提供单位。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与本单位统计业务相适应的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上报、交接、归档和保密制度。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确定抽样调查的总体和样本。被抽中的调查户应当按规定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当有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相关资料证实其真实性。
  原始统计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承包经营单位应当保存一个承包期。统计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五条 统计检查人员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财务、业务等资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统计数据、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统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检查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不出示证件、证明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统计行政登记和验审情况;
  (三)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合法性;
  (四)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情况;
  (五)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情况;
  (七)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七条 统计检查实行统计监督审查制度。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单位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统计法制机构,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检查和统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安排无《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经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或者擅自销毁、篡改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统计行政登记和验审的,经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或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统计资料,影响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调查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的。
  其它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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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置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SHMS)。

  7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本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经营单位略)。

  4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环境安全要求。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7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8锅炉、电气、消防基本安全知识。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基本条件。

  10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识、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说明:经营单位指批量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0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4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合 计

48
36

再培训

内容
1.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1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本考核标准引用而成为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分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二)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要点确定,考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闭卷考试。

  (三)经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四)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五)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及格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达到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四、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核要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了解烟花爆竹产品分级分类、结构和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3了解废弃烟火药的处置知识。

  4熟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5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知识。

  6熟悉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知识。

  7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安全技术理论

  1熟悉烟花爆竹燃烧、爆炸及其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制作安全规程及药物性能。

  3了解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布局的安全要求。

  4了解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与操作要求。

  5了解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四)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原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预案救援,并能组织适时进行演练。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能有效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能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能正确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六、再培训考核内容

  (一)掌握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了解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了解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了解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职业危害预防与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集中授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考核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相关标准

  主要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4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评价概述。

  3烟花爆竹产品性能,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基本条件与要求,废弃、残余物品处置知识。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理论

  1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工序安全操作规程(限生产单位)。

  2烟花爆竹所用原料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3烟花爆竹药物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静电、粉尘设施、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监控设施。

  5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限生产单位)。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

  1事故类型、起因、危害及预防。

  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普查

  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普查技术与风险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预案编制基本要求、编制过程与方法,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和实施要点。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4组织重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习。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生产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4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8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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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

中府[1997]35号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作出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入股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租金按核定的标准收缴,第一年至第二年免收,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收缴。土地租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五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职工可以注资入股。



  企业职工参股的股金,可以一次性投入,也可在三年内分期投入(其中分期投入的可将上期分红作为投入),但首期投入的金额不得少于参股总额的50%.



  第六条 企业可视股权结构的情况,按一定的股份比例,适当吸收非本企业职工的投资者参股,但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在社会上流通和转让。



  第七条 在企业市属净资产中划出5%,由政府委托企业工会持有股权,其收益专项用于补充企业已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开支。



  第八条 在企业市属净资产中划出10%-30%,作为企业风险股,由政府委托企业工会持有股权,其收益按贡献、职务、岗位、工龄等分成若干档次,量化到在职职工。



  第九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前三年的市属股份分红返还给企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冲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前的历史包袱或转增市属资本金。



  第十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三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对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缴交额)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由财政返还70%给企业用于增加市属资本金或冲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前的历史包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市属股份按规定可在产权交易所内进行转让。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