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09:45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3月16日,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9〕3号)要求,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9〕3号),要求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汽联,下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交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制订了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小轿车的经营单位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汽联核定的小轿车(含吉普车及硬顶吉普车,下同)经营单位为五十六个(名单见附一)。附一所列经营单位已经登记注册的,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办理换照手续;未登记注册的,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准销售小轿车。
已核准的经营单位不准开展小轿车销售联营业务,也不准另设销售小轿车的分支机构。
除已核准的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外,其他单位自2月1日起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现存的小轿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存,经清点后交核准的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在清点中,对已签合同、用户又在2月1日前(以1月31日邮戳为准)将货款汇到原经营单位的,可允许按不加特别消费税的办法由原经营单位供货,并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原办法核发小轿车牌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时,应将小轿车销售业务在“经营范围”中单列。
二、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所属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汽车贸易中心、广州公司可以从事小轿车批发业务,既可批发给其他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也可零售给最终用户,但不准进行小轿车的相互批发业务。已核准的其他小轿车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和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只能把自己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委托其他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
经核准的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销售给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的用户和持有乡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纯属个人购车的用户。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凭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开具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及控办证明,办理核发小轿车牌证。
三、小轿车的价格管理
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物资部、机电部、中汽联有关部门逐一制订小轿车每种车型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含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接受的价格水平,另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特别消费税。
各核准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制订的《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见附二)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额外收取各种加价、加费。横向配套费由企业代收,其中50%留给企业或地方作为企业或地方的横向配套发展基金;另50%统一上交国家作为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由国家计委会同中汽联、中国工商银行统筹安排。相应的投资规模在年度计划中由国家计委安排。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见附三。
四、实施关税优惠税率,促进轿车国产化
国家为了支持小轿车工业的发展,促进轿车国产化进度,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的企业,在起步阶段实行大幅度减免税收抵作国家投资的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按海关总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规定》办理。
五、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对进口整车、进口散件组装车和国产车一律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的金额按不同车种、不同档次由企业代收(金额见附二)。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核准的经营单位(生产企业除外)可在价格外加收所经营小轿车特别消费税额的3%,作为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偿(金额见附二)。
特别消费税的征收金额,视小轿车销售市场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每年核定、调整一至二次。
六、加强小轿车的产销管理
目前,在小轿车生产计划管理中,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部分。指令性计划,视年度外汇、原材料情况和国家专项任务的需要情况,由国家计委逐年核定,其产品由国家分配、调拨,由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指导性计划原材料和外汇由企业或地方自筹,产品由有销售权的企业销售或委托其他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委托数量由双方商定。
七、对经营单位的管理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对核准过的经营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者,取消其销售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小轿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将新轿车转入旧车市场销售。

附一:核定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
1.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
2.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华北汽车贸易中心
3.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东北汽车贸易中心
4.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华东汽车贸易中心
5.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中南汽车贸易中心
6.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西南汽车贸易中心
7.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西北汽车贸易中心
8.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
9.天津市机电设备公司
10.河北省机电设备公司
11.山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12.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13.辽宁省机电设备公司
14.沈阳市机电设备公司
15.大连市机电设备公司
16.吉林省机电设备公司
17.黑龙江省机电设备公司
18.哈尔滨市机电设备公司
19.上海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
20.江苏省机电设备公司
21.浙江省机电设备公司
22.宁波市机电设备公司
23.安徽省机电设备公司
24.福建省汽车贸易公司
25.厦门市机电设备公司
26.江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27.山东省机电设备公司
28.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
29.河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0.湖北省机电设备公司
31.武汉市汽车供应公司
32.湖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3.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
34.广州省机电设备公司
35.深圳市机电设备公司
36.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37.海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8.四川省机电设备公司
39.重庆市机电设备公司
40.贵州省机电设备公司
41.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42.西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3.陕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44.西安市机电设备公司
45.甘肃省机电设备公司
46.青海省机电设备公司
47.宁夏回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9.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
50.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51.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
52.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
53.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
54.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
55.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
56.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广州公司
上述小轿车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名称,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
须将变更后的名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附二: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轿车出厂价、销售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3号文精神,对小轿车实行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产小轿车桑塔纳、夏利、标致、切诺基、奥迪、上海牌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七个车种,不分计划内外,均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各车种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
二、出厂价格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税金核定。进口散件组装车的生产成本利润,一般不高于百分之十。
统一销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销售环节经营费用和税金核定。按照规定,销售标致、切诺基、桑塔纳、夏利和奥迪小轿车可继续收取人民币加美元现汇或美元额度。但收取外币数额要随着国产化进程而逐年减少。对没有美元现汇或额度的单位(个人),也可按生产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成交的调剂外汇价,折收人民币。
小轿车的出厂价、销售价因外汇汇率变化需要调整时,一般在每年的12月和6月分两次进行。特殊情况作个别调整。
三、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能接受的价格水平,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和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由企业代收,按规定金额上交中央财政。
四、经营单位的经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息和仓储费用等,按出厂价格的5%计收,经营单位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得突破统一销售价格;经营单位之间调拨小轿车,只能在规定费用标准中相互倒扣。在经营中发生的合理进货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用户负担;对迂回运输发生的运杂费,用户可以拒付不应支付的部分。
五、为了加快小轿车国产化进程,按规定标致、夏利、切诺基、奥迪、桑塔纳、上海牌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计划内)由企业代收横向配套费,横向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出厂价格10%计征,按国家规定由生产企业代收。
七、经批准的小轿车出厂价格、统一销售价格和各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额外再收取各种加价、加费。违者均属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和有关费用按本附件二表二执行。
附表一:
国产小轿车厂、销统一价格 单位:元、美元/辆
--------------------------------------------------------------------------------------------
|上 海 |天 津 |广州标致 | 北京切诺基 | 一汽奥迪100 |
项 目 |桑塔纳 |夏 利 |(8个座)|(BJ/XT)|------------------|
| | | | |四 缸|五 缸|
----------------------|--------|--------|----------|--------------|--------|--------|
一、出厂价格: | | | | | | |
人民币 |79,200 | 56,560 | 48,300 | 34,500 |139,000 |164,00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二、全国统一销售 | | | | | | |
价格: | | | | | | |
人民币 | 88,870 | 62,950 | 58,990 | 44,030 |155,570 |183,72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不收美元现汇或额度的 | | | | | | |
销售价格 |123,200 | 81,390 |136,230 |121,430 |211,070 |251,220 |
格外加收: | | | | | | |
1)车辆购置附加费 | 7,920 | 5,656 | 8,950 | 7,740 | 13,900 | 16,400 |
2)横向配套费 | 28,000 | 3,500 | 25,000 | 20,000 | 25,000 | 25,000 |
3)特别消费税 | 20,000 | 10,000 | 20,000 | 15,000 | 20,000 | 20,000 |
4)特别消费税占用流| | | | | | |
动资金的补偿 | 600 | 300 | 600 | 450 | 600 | 600 |
三、全国统一销售价和 | | | | | | |
价外税费合计 | | | | | | |
人民币 |145,390 | 2,406 |113,540 | 87,220 |215,070 |245,72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不收美元现汇或额 | | | | | | |
度统一销售价格 | | | | | | |
和价外税费合计 |179,720 |100,846 |190,780 |164,620 |270,570 |313,220 |
--------------------------------------------------------------------------------------------
--------------------------------------------
|上海牌760AK型轿车|北京212吉普车
|----------------------|------|----------
|计划内|计划外 |计划内|计划外
|------|--------------|------|----------
| | | |
|37,000|41,000 |18,590|3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40,150|44,490 |20,170|32,550
| | | |
| | | |
| | | |
|40,150|44,490 |20,170|32,550
| | | |
| | | |
| 3,700| 4,100 | 1,860| 3,000
|22,740|18,000 |13,520|
|10,000|10,000 | 5,000| 5,000
| | | |
| 300| 300 | 150| 150
| | | |
| | | |
|76,890|76,890 |40,700|40,700
| | | |
| | | |
| | | |
| | | |
|76,890|76,890 |40,700|40,700
--------------------------------------------
注:1)上海牌小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的计划内的横向配套费中包括上海牌小轿车计划内原材料差价款
4740元/辆,北京212吉普车计
划内原材料差价款5520元/辆。原则上谁给平价材料,差价款归谁,由企业代收后返谁。
2)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已包括销售环节的经营费用和营业税。营业税只计算售给直接用户一道。
3)硬顶吉普车的价格及费税另行制定。
附表二: 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统一销售价格 单位:元/辆
--------------------------------------------------------------------------------
| 小 轿 车
|--------------------------------------------------------
项 目 |伏尔加 |拉 达 |拉 达 |拉 达|波罗乃茨|菲亚特|
|(2410) |(21053) |(21073) |(2104)|(1.5SL) |(125P)|
----------------------|--------|--------|--------|------|--------|------|
一、全国统一销售价格 | 95,000 |62,000 |65,000 |63,000|59,000 |48,000|
其中:营业税 | 3,078 | 2,009 | 2,106 | 2,041| 1,912 | 1,555|
经营管理费 | 3,000 | 2,090 | 2,290 | 2,160| 2,370 | 2,070|
价格外加收: | | | | | | |
1)车辆购置附加费| 6,900 | 4,800 | 5,200 | 5,000| 5,400 | 4,700|
2)特别消费税 | 15,000 |10,000 |10,000 |10,000| 7,000 | 7,000|
3)特别消费税占用| | | | | | |
流动资金补偿 | 500 | 300 | 300 | 300| 210 | 210|
二、全国统一售价和价 | | | | | | |
外税费合计 |117,350 |77,100 |80,500 |78,300|71,610 |59,910|
--------------------------------------------------------------------------------
----------------------------------------------
|吉 普 车
----------------------------|----------------
|菲亚特 |菲亚特|达西亚|拉 达|阿 罗
|(125P厢式)|(126P)|(410) |(2121)|(244)
|----------|------|------|------|--------
|50,000 |23,000|45,000|48,000|35,000
| 1,620 | 745| 1,458| 1,555| 1,134
| 2,190 | 1,100| 2,210| 3,360| 2,980
| | | | |
| 5,000 | 2,500| 5,000| 7,700| 6,800
| 7,000 | 5,000| 7,000| 5,000| 5,000
| | | | |
| 210 | 150| 210| 150| 150
| | | | |
|62,210 |30,650|57,210|60,150|46,950
----------------------------------------------
说明:1)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的统一销售价格包括进口成本、经营管理费和税金,不包括运杂费。由港口到仓库,批
发部门到零售环节的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用户负担。
2)营业税按统一销售价格的3.24%计征;经营管理费包括管理费、利息和仓储费用等,暂按汽车进口成本(即物
资部门的进价)的6.5%计收。
3)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均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按进口车的到岸价、关税和增值
税三项合计的15%计征;特别消费税则根据市场普遍能接受的价格水平,扣除汽车进口成本,经营环节规定的
经营费用和税金,以及物资部门进口机电仪亏损补贴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后的余额,作为特别消费税。

附三: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一、国家轿车横向配套基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
1.从轿车生产企业销售轿车产品时收取横向配套费中抽取50%上交国家,做为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简称国家基金);另50%为企业或地方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简称地方基金)。
2.国家基金以低息的政策性贷款方式扶植轿车零部件企业尽快完成为轿车国产化的配套任务。
3.国家基金将主要用于全国集中安排的品种及其它关键的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项目。地方基金必须在行业规划定点的范围内用于全国集中安排的产品项目。
二、国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国家基金由国家计委统一组织并会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用途确定使用利率、安排使用方向。
2.以中汽联为主会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负责提出使用国家基金的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项目规划,报国家计委审批后执行。中汽联根据此规划对使用基金项目进行立项初审,上报国家计委审定。
3.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提出当年使用国家基金项目计划,经国家计委审定后下达。相应投资规模,由国家计委安排。
4.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同使用国家基金的项目企业签定“使用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基金协议书”,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度,监督资金的回收并定期向国家计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基金的核定和管理
1.应上交国家的横向配套基金的数额每年由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确定。
轿车生产企业必须按时、按数上交国家基金。对不上交国家基金的企业,国家将不安排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
2.轿车生产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帐户,收取的横向配套费,由各级工商银行按季将其50%扣交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并注明“国家轿车横向配套基金”。
3.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基金数额汇集国家基金并设专项;根据批准的国家基金项目年度计划下达贷款;依据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与使用基金的企业签定协议,回收贷款。
4.中国工商银行每年两次向国家计委报告横向配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由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定期核实,以便编制项目计划。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7]6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提高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历教育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市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 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3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并保证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工位数量。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 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校舍。凡租赁的校舍,租期不少于三年。
全日制封闭管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有1000册以上的图书资料,有与专业设置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提供食宿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与在校师生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消防标准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
  其它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办学,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在其他地区办学,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与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
  1.简易建筑;
  2.危房;
  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4.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
  5.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二)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设立,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地区设立,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二年以上;
  (二)办学累积资产额度须在100万元以上;
  (三)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及学员认可。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所在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跨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均应由非学历教育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切表示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直接冠以“大连”字样。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三章 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初级中学、小学,由拟设立的学校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中专院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性质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拟设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实施体育、卫生等专业性教育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的系、部等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办学申请书。
  2. 举办者资格证明。
  3. 学校章程。内容包括: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由5人以上奇数理(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的教育工作者担任。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 办学条件:
  (1)校舍、设备及资金基本情况材料。
  (2)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除提供以上筹设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教学计划;
  2. 学校发展规划;
  3.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
  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构成;
  5. 被聘校长的资质证明材料;
  6. 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7. 财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8. 教师资质证明材料;
  9.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办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四)批准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举办者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需的开办经费,致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运转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维系的;
  (二)举办者抽逃、占有、处置其投入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或使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从事与举办本民办教育机构无关活动的;
  (三)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或非法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广告或招生简章等民办教育机构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发布的,或已经审核的招生广告、简章等擅自改写后发布的;
  (五)违反收、退费管理等规定的;
  (六)未经许可超范围办学的;
  (七)将办学项目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因民办教育机构原因,非学历教育机构持续一年、学历教育连续三年未招生的,应视为自动停止办学。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大连市辖区开展办学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大教[2002]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