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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7:39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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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7年以来,为了强化和改进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有力措施,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现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于防止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现金管理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违规大额提取现金、可疑现金交易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金融运行安全,加大了金融风险,已成为当前现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现金管理的重点。长期以来,我国现金管理的重点一直是合理控制现金投放,防止因现金过量投放引起短期物价上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结算工具的创新和结算手段的多元化,现金与通货膨胀的相关性已大大降低。而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并在全国引发一些恶性经济案件。当前现金管理的重点,除继续坚持合理控制现金投放外,更重要的是应当由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为主。
二、认真执行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实践证明,上述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对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效防范大额现金结算风险,打击经济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开户银行放松了大额现金管理,导致违规支取大额现金增多。现重申,各开户银行必须认真执行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履行现金监管职责。
三、加大对“代币券”的查处力度。“代币券”是一种变相货币,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印制、发售的具有一定面额、一定使用期限、可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票券(包括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具有储蓄性质的代币券(卡)等。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商业银行要在近期组织一次现金管理工作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规提取大额现金和可疑现金交易等问题。其组织方式及检查范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检查报告务于5月底前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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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0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2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活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买卖旧汽车、旧摩托车、旧轻骑、旧拖拉机(以下简称旧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是各种旧机动车辆买卖的法定场所,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规划统一安排,并报市政府批准设立。
第四条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和农业部门分别负责旧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报废车辆的审查鉴别和车辆的过户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公安和农用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各种旧机动车辆,买卖时都必须进入指定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和非法倒卖。
第六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交易市场给予价格辅导,协助成交。
第七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程序:
(一)上市交易前车主必须到车籍所在地的公安、交通或农用车辆管理(监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
(二)车主须持车辆户籍簿、行车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当月养路费交纳发票和规定的有关文件、证明入场交易。
(三)买卖双方成交,须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共同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
(四)买方持市场办公室开具的加盖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的交易凭证、完税凭证和有关证件到公安或农用车辆管理(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八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不准上市交易:
(一)未报户挂牌照的。
(二)报废或已达报废标准的。
(三)走私贩私的。
(四)减免税进口的(补缴关税的除外)。
(五)手续不齐全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根据情节对买卖双方各处500元以下罚款。处理后符合交易条件的准予补办交易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非法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五项规定的,责令买卖双方退车退款,并视情节对卖方或买方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分别由公安、交通、税务、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使特殊党费在我市灾后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提出了《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8〕30号 )、中组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8]4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95号)、《陇南市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18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党费,是指中国共产党员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交纳党费之外交纳的专项用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党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七个重灾县(区)特殊党费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殊党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特殊党费的使用范围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 特殊党费严格用于下列四个方面,即帮助七个重灾县(区)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

第六条 市上根据省上分配陇南的特殊党费资金安排方案,提出分县(区)安排方案,县(区)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区)资金控制额度,提出县(区)建议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查县(区)上报的建议计划提出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执行。

特殊党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帮助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报省教育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委组织部批准执行。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下达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的特殊党费不再下达前期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前期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前期工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项目的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汇集审批结果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并会签党委组织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是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特殊党费项目必须履行前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

特殊党费所列维修加固项目必须完成维修加固实施方案。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要求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方案难度较大的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三人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十条 特殊党费项目审批时,学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独立审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项目可进行典型设计,打捆或列表审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和国家、省确定的农户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时必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也可以邀请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咨询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特殊党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特殊党费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四章 特殊党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特殊党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的规定及下达的特殊党费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发放给农户的建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发放特殊党费建房补助资金必须出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特殊党费援建农民住房资金发放五联单收据。

第五章 特殊党费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特殊党费项目采取分类实施,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建设。

项目建设中除技术性较强的施工作业外,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

第十七条 特殊党费项目必须按照省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招标投标规定,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批准。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46号)、《批转市重建办关于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64号)适用于特殊党费项目。

第十八条 特殊党费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项目施工必须由专业监理公司监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设可以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也可从乡村党组织抽调专人与县(区)建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实施监理。

监理中应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质量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59号)规定。

第十九条 特殊党费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特殊党费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建设。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复核,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特殊党费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验收的具体工作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80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殊党费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前期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抗震设防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立监督班子,明确责任人,对特殊党费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殊党费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的特殊党费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特殊党费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特殊党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涉及特殊党费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特殊党费建设的农户住房、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在醒目位置设置特殊党费援建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